政治决策道德

二、政治决策道德

政治决策是政治运行过程的起点。政治决策是指国家政权组织在实施政治统治过程中,为了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规定国家政治生活的内容和方向,调节各种政治关系,而对各种政治发展的方案和途径进行选择、确定并付诸实施的过程。政治决策是国家政权组织最基本的政治行为,是政治运行过程的起点和首要环节,并贯穿于国家政治运行的全过程。一方面,政治决策规定了政治运行的基本方向,直接关系到国家各项工作的成败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政治决策又是衡量政治运行效果的基本依据,将政治运行结果与政治决策的预期目标进行比较,可以分析评估政治运行状态的优劣和结果的好坏。民主、科学、利民是政治决策过程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在政治决策时应遵循民主的要求,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防止决策的个人主义。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决策民主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政治决策是政治统治的集中体现,如果决策失误,将造成难以估量、难以挽回的损失,正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在现代社会,民主是决策的重要道德要求。民主与专制相对立,比专制更具道德性。任何决策都可能存在瑕疵,民主决策也不例外,但民主决策可以集众人之智慧,最有可能把决策的失误降到最低。个人决策在效率上有优势,但容易犯错误,个人政治决策的失误可能会给国家带来致命的损害。

当代中国,需要加强民主决策机制建设。民主决策机制主要是指用于规范党政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通过预定的程序、规则和方式,确保决策能广泛吸取各方意见、集中各方智慧、符合本地区实际、反映事物发展规律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它主要是由制度设计、程序设定、规则设立、机构设置有机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从其含义来看,民主决策机制主要包括决策制度、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四个要素。决策制度是民主决策机制的核心内容。民主决策机制大量的内容体现为制度形式,并通过制度来规范和保障这一机制。决策制度主要包括调查研究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民主集中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决策规则是民主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制度运作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则通过对决策的范围、主体、原则、纪律、方式、方法等做出具体规定,使制度得到进一步细化,为制度的具体化、操作化提供有力的支持。作为要素的规则主要有:议事规则、表决规则、工作规则等。决策程序必须经过一系列相互衔接、环环相扣而又相互作用的环节和步骤。这些环节和步骤是民主决策机制必不可少的关节点,起着坚实的支点作用,哪个关节被省略、简化或颠倒,都将造成程序要素的不完整和缺失,最终导致机制的功能受损。作为要素的程序至少有六个前后相继的环节和步骤: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深入调研、形成预案,咨询论证、综合评估,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组织动员、决策实施,监督反馈、修正完善。决策机构是民主决策机制的载体,制度、规则、程序的要素都要依托机构这个载体才能运作,机构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作为要素的机构主要有:决断机构,如各级政府;决策辅助机构,如调研机构、咨询机构、论证评估机构等。

遵守法律程序是做到民主决策的基础。在多年的实践中,人们认识到,实行民主决策,要做到以下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扩大民主。不断拓宽民主渠道,切实落实人民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坚持依法决策。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实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依法进行,决策违法应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坚持按规则和程序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决策与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集体决策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四是坚持做到决策权责统一。决策权力有多大,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这些认识,既是以往实践的经验和体会,也是今后长期必须坚持的方针。

(二)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是指决策应具有科学性,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形式要求,并具备现实的可行性。近代以来,崇尚科学已成为整个社会的伦理要求。科学与愚昧相对立,在政治决策领域中,只有科学的决策,才能产生正面的、积极的效果,愚昧的政治决策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给民众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来说,科学决策需要遵循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政治决策符合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世界的规则。政治决策对社会能够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但也做不到“人定胜天”。在客观规律面前,人们只能尊重规律而不能藐视规律。政治决策违背客观规律,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各项政治决策都应尊重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尊重规律是科学决策的前提。

二是政治决策具备形式理性。创制法律是政治决策的重要形式。创制法律不仅有内容德性的要求,也有形式理性的要求。对此,中外思想家都曾经做过极富启迪意义的探索。在国外,最有代表性的当数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他认为,对法律的道德追问可以视法律是否具有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两个方面。在富勒那里,法律的内在道德就是一种法的形式合理性,它具体地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1)法律的普遍性;(2)法律的明确性;(3)法律的稳定性;(4)法律应予公布;(5)法律应适用于将来而不是溯及既往;(6)应消除法律的自相矛盾;(7)法律不应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情;(8)官方行为应与法律的规定一致。在我国,田成有教授认为法律从形式上而言应该符合以下要件:(1)法律应是普遍的;(2)法律必须是人们可以遵循的;(3)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4)法律应是宽容的。在众多学者看来,一种法律,只有当它符合了上述要件,才表明其获得了最起码的形式合理性,从而才可能从形式上而言成为正义的法律。政治决策具备形式理性,是决策能够得到社会承认的基础,是决策能够有效执行的前提。

三是政治决策具有现实可行性。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政治决策内容合理,形式合规,体系也完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无法执行或执行的效果很差。当前中国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然而许多领域还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前些年,党和政府颁布了许多禁止不正之风的文件,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是“一堆文件管不住一张嘴”,公款吃喝现象仍存。一项政治决策一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有时还不如不制定这项决策。所以,在政治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决策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具有可行性。政治决策要具有现实可行性,除了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形式理性外,还需与一个社会的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相适应。科学决策要求在决策时要充分调研,符合国情和人民期待,并具备执行的客观条件和足够的社会支持,只有这样,政治决策才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利民决策

利民决策即是在政治决策中应充分考量人民群众的利益,决策应为人民大众服务。在阶级社会,政治活动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形式。任何政治决策都代表着一定的利益指向,为哪个阶级的利益服务印证着国家的阶级性。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决策的目的应是为了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毛泽东曾明确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在多元社会,利益平衡是利益的表达和综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它应该是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政治决策从其过程来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为了在政治决策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创造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体系,这就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一套系统的执政行为规范,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都形成了自己严密的体系,从政治学的角度讲,“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当代中国的一种政治运行机制。首先,在政治输入端,即利益表达环节,采取的是“从群众中来”的方式。所谓“从群众中来”,具体地说,就是由领导干部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群众的呼声,倾听群众的诉求,并以此作为利益综合的依据。“从群众中来”是政治输入与输出系统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关键性环节,因为政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从群众中来”的政治输入途径之所以能够保证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高度一致的,而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其次,在利益综合环节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最根本的组织原则。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针对英国记者贝特兰关于民主与集中相互对立问题的见解,就曾明确指出:“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

尊重群众意见是做到利民决策的关键。1956年,邓小平在中共八大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强调:“一个党和它的党员,只有认真地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指出正确的方向,领导群众前进。”“离开群众的经验和群众意见的调查研究,那么,任何天才的领导也是不可能进行正确的领导。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也是会犯错误的,但是不断地同群众商量,不断地研究群众的实践,这就使党有可能少犯错误,并且及时地发现和纠正错误,而不致使得错误发展到严重的地步。”国家各级决策机关必须改革决策机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切实贯彻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