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在政治活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

五、良心在政治活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

政治活动自我道德评价的前提是从政者具有良好的道德认知、情感取向和理性意志,这些因素往往综合体现为从政者的道德良心。自我评价能够更多体现道德的主体性和意志自律的本质。人们为什么会进行道德的判断和评价呢?弗兰克·梯利回答说,这是人的良心所使然。每一个具备社会生活经验的人,都会对耳闻目睹的事情表示自己的态度,并从道德上给予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之所以如此,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事情触动着他的良心。道德评价其实是人的良心的表白或呐喊。一个有良心的人不会对自己及周围人的行为无动于衷,不做或好或恶的评判;一个人如果对周围的一切都采取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的冷漠态度,那就似乎可以怀疑他是否是有良心的人。中国传统儒家伦理讲究“慎独”,就是对良心或道德自我评价功能的经典阐释。

良心在政治活动的道德评价中具有重要地位。一个有良心的政治人物,往往有着很崇高的政治理想,以天下为己任,以实现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进步为目标,能时刻以较高的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从政者在开展政治活动时,一旦自己的行为违背了政治道德规范,良心机制就会发生作用,从政者内在的良心就会提醒和告诫自己这样做是不应该的。良心机制可以在政治活动中起到纠错的作用,而且是自觉地改正错误。良心的内在约束作用时刻在发生着作用,相对于社会舆论等外在约束,良心的作用范围更广,作用更加深刻,受外在的制约也更少。相反,执政者如果没有良心,政治活动的破坏作用是可怕的,即使有再多的外在约束也难以有长久的效果。

人类理性的自觉带来了道德自觉的可能性,它使得人类对道德的设立越来越具有主体性,在道德发展中不断追求,更新着它的内容,主动朝更完善更美好更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方向发展。马克思曾概括指出了这一点,“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在漫长的阶级社会中,道德功能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约束性,这是道德本性在阶级社会异化过程中人的主体性的失落。正如美国学者乔治·桑塔耶那指出的:“伦理道德往往变成一种强制约束力量,但这是它的可耻而不是它的本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成为政治发展的趋势。在政治道德领域,人类从远古时代的道德奴隶,慢慢地成了道德主人。执政者对政治道德的服从有了对单纯畏惧外在力惩罚的超越,越来越服从于内在的良心。

从道德的自律性特征来看,道德评价是发自良心的价值判断。当人们对一种行为加以道德评价时,当然首先表现为以自身的标准,亦即良心的标准去判断善恶。但是良心并不是主观先验的东西,而是社会道德生活的产物。当人们以良心的标准去评判某种行为时,实际上就是以自己理解和把握的社会道德标准去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由此而形成的判断,既具有价值判断的特征,又符合事实判断的规定。应指出的是,良心在政治活动的道德评价中也不应绝对化。马克思指出,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良心,“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因此以自己的良心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毕竟是一种个体化的评价,会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如庄子在《齐物论》中所说:“夫随其成心而师之,谁独且无师乎?”对此,陈鼓应先生译解道:如果依据自己的成见作为判断的标准,那么谁没有一个标准呢?显然,单纯个体化的评价还不能成为社会的道德评价。因此个体化的评价需要上升成社会的评价,需要在良心标准之外另寻带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评价标准。当良心标准与社会的道德标准相一致时,良心机制发挥的作用就大;当良心标准与社会的道德标准不一致时,良心机制发挥的作用就小,甚至有时会起反作用。

培育政治家的“良心”,在任何一个时代都具有现实意义。政治家的“良心”事实上就是体现为道德理想、道德信念和道德人格。政治家谋的是“众人之事”,政治家没有良心,就将伤害万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家就是要有时刻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良心”,坚定地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让自己的良心标准与社会道德标准相一致,真正做人民的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