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治道德的本质
本质,原意指本身的形体、本来的形体,延伸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事物的本质,一般来说,是指由事物的内部特殊矛盾决定的事物一贯的、稳定的、整体上的内在联系。简言之,事物的本质,就是某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这一事物并区别于他物的内在规定性。所谓政治道德的本质,就是政治道德之称其为政治道德,并与其他领域道德相区分开来的内在规定性。
对政治道德本质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影响一个人对政治道德的看法。夏伟东先生认为:“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各种伦理学流派,总会以不同的方式,自觉不自觉地把对道德本质问题的理解,作为自己伦理道德观的元点。”在对政治道德的研究中,对政治道德本质的不同理解将决定具体的研究范式。“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依循两条线索来追寻道德本质的答案。一条线索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另一条线索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从历史的角度出发,牢牢抓住政治道德在社会利益分配和调整中的作用这一关键问题,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政治道德本质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般认为,道德在本质上是反映和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实践精神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归根结底由经济基础决定,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各个领域的道德事实上都是相通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公共道德和个人道德有些内容甚至是重叠的。政治道德与其他道德有哪些不同呢?那么又如何来理解政治道德的本质呢?理解政治道德的本质,从总体上说,既须从它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中来认识,亦须从它自身内部的特殊性来认识,而更重要的是从其自身内部的特殊性来考察。因为内因决定外因,内部因素对于自身性质的确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考察政治道德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政治道德的最明显的特点就在于政治道德是政治与道德的结合。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要素,政治道德最根本的特性就在于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在所有的道德规范中,只有政治道德是紧紧围绕权力应如何行使展开的。专注于权力道德是政治道德区别于其他领域道德的根本特征。
权力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生存和发展资源的有限性是人类社会一切问题的根源。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面对来自自然的威胁时,迫切需要团结和组织起来,以形成共同的力量应对各种风险。将个人组织起来结成群体的过程中就演化形成了管理机构和管理权力。开始时,这种权力主要存在于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中,后来扩大到共同生活的所有人。权力可将内部人员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共同对抗敌人。权力也能够协调内部冲突,实现有序的治理,为民众带来安定的生活。
权力的力量是巨大的,但权力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权力可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出现是阶级斗争尖锐化的产物,但也是社会的巨大进步。通过恰当行使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整个社会的矛盾被控制在人类可承受的范围内。国家权力如果行使得当,通过国家权力的调度,各种资源能得到很好的整合,整个社会的生产能够有序地进行,社会生产力能够得到极大提高,民众的生活能够得到改善。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盛世,都是在国家权力巩固的前提下实现的。另一方面,权力也可能阻碍社会的进步。国家权力如果行使不当,社会也将面临巨大的灾难。一旦权力失去控制(包括当政者的自我约束和外在力量的制约),民众就成了奴役的对象。中国古代历史上民不聊生的时代几乎都是当政者行使权力不当的结果。所以,人们对于权力既爱又恨,学界对权力并无好感,经常有人将权力比作恶魔,称之为“万恶之源”。其实,权力本身并无善恶之分,权力可以“为民所用”,也可以用来搜刮民脂民膏,其根本原因在于掌权者能否根据民众的需要正确行使权力。
正是因为权力具有双重属性,所以如何行使权力成为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与每一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吸引了众多有识之士为之探索。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能够讲道德,可以理性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人们自古就主张通过道德来约束权力、规范权力。中国孔孟之道的核心主张就是统治者要用道德指导权力的运行,按要求施行仁政。有关权力的道德要求是政治道德的灵魂,离开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去谈政治道德建设无异于缘木求鱼。
政治道德的产生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围绕权力共同觉悟的结果,主要又是被统治者斗争和争取的结果。统治者可以通过行使国家权力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但这会损害被统治者的利益,必然会激起被统治者的反抗和斗争。在历史的发展中,掌权者逐渐认识到,君主与民众是舟与水的关系,“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合理、恰当地行使权力,因为实行暴政的结果必然会被民众所抛弃。被统治者在斗争中也认识到,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好办法是尽最大可能约束和规范权力的行使。政治道德不仅有利于统治者,也有利于被统治者,对于全社会的发展都有诸多好处。在这样的条件下,政治道德应运而生。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斗争中,双方逐渐相互妥协,围绕着权力达成了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政治道德。
所以,政治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契约”。政治道德在本质上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围绕权力所达成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契约。历史上的政治道德都是社会的精英和杰出思想家根据现实的要求,在综合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的有关政治活动的道德准则。政治道德围绕权力而展开,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斗争和博弈的产物。政治道德根源于社会经济生活,根源于社会时刻存在的各种冲突和矛盾,也根源于人们的主体能动性,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政治道德作为“权力契约”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即达成契约的博弈性、契约履行的互利性和违背契约的惩罚性。
达成契约的博弈性强调的是政治道德的达成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契约的意味十分明显。虽在政治道德产生的早期,经常会借用“上天”或“神”的意志这一假象,但政治道德不是“上天”或“神”的旨意。政治道德根源于现实生活,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客观实在性决定了政治道德的产生基础只能是现实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的演变结果。政治道德的产生离不开统治者的道德自觉,但其产生的主要原因绝不是出于统治者对被统治者悲惨生活的怜悯,而是被统治者斗争争取的结果。大概主要是因为统治者运用权力不讲道德将激起被统治者的反抗,而最终损害自己的利益。而统治者讲道德能得到被统治者的拥护,减少双方的对立,进而维护自己的利益。从中国历史来看,新建立的朝代,比较注重履行统治的道德要求,主要是因为统治者从前朝灭亡的重大事件中吸取了教训,认识到了被统治者并非是绵绵无力、待宰的羔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的博弈,最终形成了政治道德,即统治者行使权力时不得恣意妄为,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而被统治者也要做到拥护统治者的统治,按照国家的政治制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同时代政治道德的具体内容也体现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力量对比和博弈的变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更加专权,权力的随意性更大,政治道德对底层百姓的束缚远大于对掌权者的约束。
契约履行的互利性强调的是政治道德是通过履行“权力契约”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的一种行为规范,政治道德能够同时维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利益。权力背后维护的实质是利益,政治活动不但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斗争,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争夺。政治道德一方面维护了统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历史上刘邦约法三章,一方面得到了百姓的拥护,为自己争夺天下打下了基础,当然是得利之一方;另一方面,约法三章也保障了普通百姓的生存权,普通百姓的利益也得到了维护。儒家强调以仁治天下,儒家政治道德思想能够在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就是在利益主张上既维护了统治者的利益,也保障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当然,在阶级社会,我们不否认,政治道德最主要是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但这种利益主张无疑是平衡考虑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在政治道德的指导下,国家通过对权力的合理行使,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形成相对合理的利益关系,并为社会上每一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发展创造条件。
违背契约的惩罚性强调的是当政者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遵守政治道德,就构成了道德违约,意味着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主要是靠良心机制和社会舆论机制发挥作用,违背道德的后果主要是会受到良心和舆论的谴责。然而,就政治道德而言,一旦背弃可能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中国历史上,当政者因无德而落得身首异处的事情经常发生。这种背弃政治道德的后果,有时是直接的,有时是间接的。一旦践踏政治道德到了一定的程度,最主要的恶果是会影响和动摇执政者的合法性,使执政者丧失道德的话语权,所掌握的道德的制高点将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并最终被他人所取代。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大多与统治者荒淫无度、违背权力契约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政治道德关系到统治者的生死存亡,是治国的首要问题。
政治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契约”,一方面,政治道德具有一般契约的特征;另一方面,这种契约又具有特殊性,有其独特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种“权力契约”并非明示的,而是隐性的。不论中国还是外国,都不存在以日常生活中所见的契约形式存在的政治道德。说政治道德是一种“权力契约”,更多的是对其本质的形象表述,是对其内在特性的一种隐喻。所以说,政治道德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权力契约”只是对政治道德产生、存在和发展之内在规定性的一种抽象概括。
其次,这种“权力契约”的内容并非确定不变的,而是弹性变化的。日常生活中的契约内容是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但政治道德的内容却是弹性变化的,一个社会政治道德如何,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政治道德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道德行为是一种实践精神活动,政治道德也受政治主体的制约,跟统治者的道德自觉有着密切的关系,统治者道德觉悟高,政治道德状况就好;反之,统治者道德觉悟低,政治道德状况就差。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社会上会出现各种政治道德理论,这些理论有些还是相互冲突的,政治道德理论自身的多元性也会导致政治道德内容的多变性。但不管如何变化,政治道德还是有其质的规定性,在相同性质的社会,政治道德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是确定的、不变的。在同一性质的社会,其内容的变化是围绕这些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一种弹性变化。
再次,这种“权力契约”的主体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与日常生活中契约平等的原则有差异。日常生活中的契约订立双方是平等的,订立过程强调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契约就是一种“讨价还价”的过程。而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活动,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密切相关。道德的这种属性在政治领域体现得更直接。政治道德本质上作为一种“权力契约”,但其主体双方,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并非是完全平等的。双方的不平等性在专制社会体现得很明显,统治者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被统治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在中国封建社会,“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事例很多,而当君主无德犯错,谏官的最后办法也就是“死谏”,君主始终是高高在上的。即使是在民主社会,权力也可能会被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掌握权力的一方也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政治道德的形成更多的是因为统治者迫于被统治者的反抗而约束自己行为的一种道德自觉,并非双方直接协商的结果。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政治道德蕴含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斗争、妥协与互动。正是因为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斗争中达成了一致,政治道德成为社会有识之士乃至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最后,这种“权力契约”的履行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没有日常生活中契约履行所具有的那种预期性和确定性。历史的发展带有诸多的偶然性,很多偶然性的因素都会影响历史的走向。我们说政治道德是一种“权力契约”,主要是从历史发展的规律性这个角度来探讨的。也就是说,从长期的社会发展来看,违背政治道德一定要承担应有的后果,背约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但从短期来看,可能违背政治道德并非会受到即时的惩罚,甚至可能会得利,因为政治活动特别是重大政治活动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条件,条件不具备就不会发生。所以,说政治道德是一种“权力契约”,更多的是基于双方的长远利益,而非短期利益。有些当权者看不到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就经常会发生违背政治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