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治道德引导民主法治
政治道德与民主法治相互影响,政治道德建设以民主法治为依托,民主法治建设也需要政治道德的引导。政治道德可以弥补民主法治的局限,提升民主法治的境界,引导民主法治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政治道德营造民主法治的条件
民主法治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这个国家的政治道德状况较好。托克维尔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这种深刻认识提醒我们,没有与民主法治相关的政治道德思想的引导,民主法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美国现行政治体制能够成功确立,与开国总统华盛顿等领导人的道德素养有重大关系。二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效仿西方民主,结果民主成了“政治秀”,法治进展缓慢,官员腐败、治安恶化、争辩频繁,社会秩序、民主制滑向崩溃,法律被束之高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经济和民生遭殃,更使人民对民主产生幻灭感。在当代世界,培养具有独立人格、能理性选择的公民是现代民主法治实施的前提。整个社会要崇尚民主、信仰法律,民主法治才能落地生根并开花结果。
(二)政治道德弥补民主法治的局限
民主法治相比专制人治是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民主法治不是万能的,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民主的要义是人民当家做主,但现代国家幅员辽阔,不可能由全体公民共同管理,也不可能由全体公民轮流管理,于是代议制就成了民主的基本形态,选举成了公民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主要形式。理论上人民与政府的利益一致,但事实上二者的利益是存在矛盾的。密尔在《论自由》中告诉我们:“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选举不可能时时举行,议会也不可能天天开会,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会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所以,在民主制度下,出现侵害人民合法利益的事件也常有发生。所以,在日常的政治活动中,特别是社会无法监督的情况下,领导人的道德觉悟和自律能力是保证权力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依靠。法治也有其自身的局限,由于受人类理性的限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难免具有滞后性、模糊性,甚至与现实生活相冲突,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对执法人员会有很高的道德要求,需要执法人员根据道德的基本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当法律法规出现漏洞时,就应该依据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进行处理。当法律体系内部出现矛盾和冲突难以适用时,也应该根据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文。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高,人民群众法律素养低,制定再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变样走形。
(三)政治道德促进民主法治的统一
政治道德也是克服民主与法治在现实发展中的分殊,将二者统一起来的基础。虽然从逻辑上说,没有民主,就不会有法治;没有法治,也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但民主与法治在现实发展中并不是天然统一的。民主社会不一定就是法治社会,反之,法治社会也不一定是民主社会。离开法治,民主发展到极端就有可能出现“民主的专制”或“多数人的暴政”。德国希特勒的纳粹独裁政府就是通过民主的形式取得政权的。杰弗逊曾指出:“一百七十三个暴君必然与一个暴君一样具有压迫性……一个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并不是我们奋斗所寻求的目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由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授权美国行政当局将日本裔的公民关进集中营。中国“文化大革命”的众多批斗行为,造成“无法无天”的局面,也是在“多数人同意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前几年中国“甲流”暴发期间,媒体曾经报道过,以“多数人一致同意”为由,把两个疑似“甲流”患者的乘客赶下车,用极端的民主剥夺了两人乘坐公共车辆的权利。极端的民主,不但没有法治,而且法律照样会沦为民主的工具。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同样,重视法律的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亚洲一些经济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民主的水平并不甚高,可以说是“有法治少民主”的社会,如新加坡和回归前的香港。新加坡法治发达,法度严谨,但其民主制度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更多的是自己的特色。世界各国公认香港回归前是一个法治社会,却不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如何克服民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分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政治道德的高度来思考。民主和法治的根本目的和道德目标都是为了维护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民主法治的实现形式和运作过程不能损害民主法治这一根本目的和道德目标。保障人权,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民主与法治的共同道德基础。尊重人民的意愿,强调法律的权威,其目标都是一致的。离开人权,民主和法治只能空有其壳;而以保障人权,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出发点,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必然是融合的。只有从这一道德基础出发,我们追求民主法治的过程才不至于片面强调民主而否定法治,或者片面强调法治而否定民主。
(四)政治道德提升民主法治的境界
对于治国而言,民主法治是一种基础性的制度,是大厦的底座,但大厦能盖多高,则取决于政治道德。“民主不能保证公民幸福、事业发达、健康、聪明、和平或正义。实现这些目标超出一切政府的能力,民主政府也不例外。”法治对于惩恶与扬善而言,主要的功能还是侧重于是惩恶。民主法治的体制能够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运行,使得执政者不能做坏事,也不敢做坏事,但是并不能保证所有的执政者都能够有很大的作为、能够创造一流的政绩。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化程度并不是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完备程度,而是取决于民主法治制度设计所代表的民主法治思想程度、国民内心对民主法治理念的理解程度和现实中国民的行为习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度。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经验上看,民主法治通常并不能用来直接解决人的道德问题。道德源于人心向上的一种积极力量,虽然法律通过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触动人心,也可以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但源于人心的积极力量并不能仅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极强制调动起来。但是,世界民主法治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到目前为止,民主法治是“最不坏”的政治制度。民主法治为人的道德生活存留了广阔自主空间,因为能够在伦理意义上成为政治目标的只有人的道德生活本身。政治道德内化为执政者的政治良心,促使执政者形成正确的善恶观和荣辱观,从而使执政者行为自律,正确地把握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防止权力寻租,规约权力越轨。在政治道德的引导下,执政者通过确立崇高的政治理想,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在民主法治的制度框架内,做到心怀天下,以促进民生为己任,建设一个社会公正、充满友爱、人民生活幸福的国家。
(五)政治道德引导民主法治的改革
民主法治这种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在变化,民主法治也需要不断地改革。政治道德具有强烈的实践特性,能够引导民主法治的自我完善。政治道德有助于建立一个政治性质的公共活动的价值空间,它使人们结成一个在价值观上达成统一的政治生活共同体。政治道德作为政治制度、政治组织结构和行政管理模式以及民众参政态度和方式的“精神气质”也引导着社会的道德实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也是按照其政治道德发展的内在逻辑进行的。西方民主经过了两次历史性的跨越。第一次是古代民主向近代民主的跨越。古代民主是直接民主,近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第二次是近代民主向现代民主的跨越。为解决议会内党派之间的矛盾、议会与政府其他机构的矛盾、政府与人民的矛盾,20世纪西方民主在形式上由间接民主向着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转变。20世纪后期,针对竞争性民主的局限,出现了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建国至今,中国的政治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怎么发展?怎么完善?政治制度的改革不能没有目标。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治道德的引导,因为政治制度的目标和政治道德的目标是一致的,就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更好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好地促进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治道德是民主法治不断完善的动力,政治道德通过内心的“法”来调节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维持一定的社会政治秩序,为国家政治制度改革营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