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称为“格格”
格格原为满语的译音,译成汉语就是小姐、姐姐、姑娘的意思,即满族早期对国君的女儿、酋长的女儿或一般妇女的称呼。皇太极即位后,于崇德元年(1636)规定,皇后所生地女儿称固伦(满语,译成汉语即国家)公主,妃嫔所生女儿及中宫抚养者称和硕公主,格格遂成为皇家贵族小姐婚前的统称。清制中,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的女儿,未予封号者均称格格,若加封,秩分五等,即亲王女儿称和硕格格,封郡主;封郡王女儿为多罗格格,封县主;贝勒女儿为多罗格格,封郡君;贝子女儿为固山格格,封县君;镇国公、辅国公女儿为格格,封乡君。以上五等或为侧室所生,均依次降二等。格格于许婚后,报宗人府,查明合例奏请受封,已受封者不随父升降。另外,在清初后妃制度不健全时期,后宫中没有其他的位号,也称皇帝、皇子的伺妾为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