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租佃制已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就是地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索取地租。租佃制是较为进步的制度,农民有更多的人身自由和生产的独立权利,有利于提高生产力。
租佃制又可分成两种: 一种是分成制,即地主和农民按一定比例分取田场作物,农产品的丰欠和地租收入多少有直接关系。地主常常供给农民农具耕牛、种子以至房屋和部分生活资料。分成制盛行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北方。一种是定额制,即地主向农民征取固定数量的地租,不论农田的荒熟与丰欠,地主完全脱离生产,定额地租在南方较多。是所谓“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南方计亩征租”。
定额制是比分成制更为进步的一种农业制度。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地位的提高,人们克服灾害、向自然作斗争的能力增强,农业产量逐年稳定,分成制才有可能向定额制过渡。
无论那一种租佃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都是很苛刻的,农民要将收获的五成至八成,作为地租奉献给地主。直隶一带 “佃户分种,岁取其半”,安徽也是 “收而均分之”,浙江余姚则是农民得四,地主得六。江苏淮安则是农民得三分之一,地主得三分之二。河南汲县,分夏、秋两季交租,夏租收麦二八分,秋租收粮三七分,再加柴草俱归主人,剥削率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租佃制使地主阶级侵吞了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乃至部分必要劳动。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间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