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万历时,实行 “一条鞭法”,丁役土贡等悉并于田赋,计亩征收。但明末在正额以外,又加派辽饷、剿饷、练饷,地方官吏又任意加征,使百姓不堪负担,成为促使明末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之一。清入关之初,百姓逃亡,土地荒芜严重。清统治者为了恢复生产,保证国家的收入,明令减免田赋,废除三饷,实行“轻徭薄赋” 的政策。顺治三年 (1646年) 下令重修 《赋役全书》,就是这一经济政策的具体表现。顺治十一年 (1654年),又加以订正,编勒成书,颁示天下,以为征赋准则。康熙时,又删除田赋尾数,编成 《简明赋役全书》。
《赋役全书》的制定是根据以下的几条原则:恢复万历年间三饷加派之前的原额;凡赋粮以土地肥瘠与人丁贫富为差;赋皆以银,粮则米豆麦草,根据所产的不同而定;全书总载地亩人丁赋税定额及荒亡开垦招徕之数,作为征收的依据;16岁以上成丁者登记,60岁以上除名,赋随丁增加。从《赋役全书》的规定来看,对农民的剥削较之万历以后有所减轻。又为了使纳税者知道自己应交钱粮的数目,避免官吏从中舞弊,巧取暗派,清廷于顺治六年(1649年)九月,颁刻了“易知由单”,单内开列各州县应征本折款项,共计起运若干、存留若干,每亩应征银米数目等,将“易知由单”当众发给,收取本人亲笔领状,如有“单”外多征,准许告发。顺治十年(1653年),又将应解漕粮改为“官收官解,不得仍派小民”,这样就免除了部分解户的赔累之苦。
顺、康时期,清政府面临统一和镇压抗清斗争的形势,“轻徭薄赋” 政策大都停留在纸面上,农民负担不可能真正减轻,所以 《赋役全书》 的规定,执行起来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