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湖文化·楚国的政治制度及其余风
楚人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大约开始于商周之际。“楚”这一名称,大致出现在商代,当时亦称“荆”。“荆”与“楚”在当时是指一种生长的灌木,表明楚人是在林中建国。(顾颉刚《古史辨》第一册)《诗经·商颂·殷武》中最早出现这一称号,“维女(汝)荆楚,居国南乡”,“挞彼殷武,奋伐荆楚。罙(深)入其阻,裒荆之旅。”这大约是季连、附沮、穴熊的时代。到周朝初年,周文王的时候,季连的后代有一位名叫鬻熊,据楚武王后来描述,说他曾经担任周文王的火师,这是他继承其先代的传统之职。鬻熊的部落居于丹阳之地,这时的楚人尚处在原始部落阶段,鬻熊其实只是他们的一个酋长。经过数代之后到熊绎时代,他们还处在部落时期,所不同的是,熊绎由于事奉周朝有功,而被封以子男之田,正式给以“楚”的封号。周王朝对楚的分封,对于当时尚在困境中挣扎的楚人来说是意义重大的,楚人从此有了一大块可以名正言顺地发展自己的土地;同时,可以发展自己的事业。熊绎的后人开始以这块土地为基础,大展宏图了。熊绎之后五世的部落酋长熊渠,经过多年的发展,开始跨进阶级社会的门坎。熊渠时代,楚人内部十分注重军事,熊渠本人就以武艺高强著称,史书记载过一则小故事,说明熊渠的射艺过人。有一次,熊渠于一个朦胧的夜晚外行,夜色中他看到前面不远处似有一只老虎伏在地上,熊渠赶紧掏出随身携带的弓箭向虎射去,箭一下就射中了。过了一会,没有发现动静,熊渠大胆地走过去一看,才知道是一块大石头,而他射出的箭却连矢带翎全都进了石头(《韩诗外传》卷六)。“没石饮羽”的成语典故即由此而来,可见熊渠力气之大。由于氏族内部的发展,阶级的兴起,原来所封的土地已不敷楚人所用了,熊渠急于向外发展。正好在这时,周朝与中原地区关系紧张,诸侯互相攻伐,分去了周夷王的大部分精力,对南部的控制放松,于是熊渠抓住时机,向外扩展自己的势力。由于熊渠早有向外扩张的打算,所以内部的军事力量是不成问题的,熊渠与江汉之间的各民族也早已取得广泛的联系,关系十分融洽,因此,不会构成对楚人的威胁。这是熊渠近交远攻之策略。熊渠很快就攻下庸、扬越和鄂三个小国,并封自己的三个儿子在那里为王。中原的纷争暂告一段落,到周厉王即位以后,熊渠终因羽翼还未丰满到可与周朝相抗衡的地步,而撤去了三个儿子的封号。楚人内部的这一次大的行动却表明,部落内部阶级的出现使人们对财富的需求大大增加,需要用战争来解决问题;对领土的需求加大,则是为了保证有固定的收入来维持内部的统治,也是为了缓解内部对权力的争夺。它表明楚人由血缘统治向地域统治的迈进。熊渠死后,他的儿子们果然为王位继承而首次发生纷争。因长子早夭,熊渠立第二个儿子熊挚红为王,挚红死后,立其子为王,但熊渠的弟弟熊延却杀死侄孙而自立为王,(张正明《楚史》)其间还有未能立王的熊渠之子被封在别处。楚族内部的这次大动荡,是楚人已经进入阶级社会后的首场演出。此后,楚族内部更大的发展和变化将接踵而至,一次比一次更为壮观。楚人的内部不断发生内讧,为继承王位大开杀戒,几度继位者被杀或被逐,同时,熊渠之后,由于周王朝加强了对周边列国的控制,楚人的向外扩展一度受到阻滞,然而内部的发展却犹如火山之下的岩浆,正在进行着看不见的激烈酝酿。熊渠向外扩张的初步尝试也为后世楚人开拓了前进的方向,做出了榜样。
熊渠之后百余年,楚君开始称“敖”。“敖”是楚君正式称“王”之前的称号。楚人不愿袭用周朝的传统称号,而采用本民族的称号为“敖”。“敖”的衍用是从楚熊仪开始的,这时离熊通称王仅仅四代,看来这已是大大不同于以往部落酋长时代的一个信号。这一时期出现的变化还远不止这些。早在楚鬻熊时代,楚人就开始以丹阳为立脚点,这时的丹阳还不能算城,仅仅只是楚人所居地的地名。丹阳的地望应在今天河南的丹水之北和淅水之南,楚人是从原居地河南的中部一路向南迁徙的,所以,鬻熊时楚人所居的丹阳应在离豫中不远之处。到楚熊绎时,荆山之地仍称为丹阳。丹阳所在地古今人士说法纷纭,有说在秭归,有说在枝江,有说在沮漳河之间的南漳之地,还有说在汉水中游两岸的宜城,或丹江上游的商县和淅川所在地。虽然尚难定谳,但这种争论带给我们一个客观的历史事实,即各类说法大体上能找出遗迹遗物甚或古代城址。虽然年代的先后各派看法有异,但分歧日渐明朗,看法渐趋合流。而且也使我们看到,在熊绎时代某些城址(如当阳季家湖)已超过了一般古代城邑的规模。(高应勤《楚文化考古论文集》)河南淅川丹江水库附近则发现有一座半淹在水中的古城址,其下限在汉代,上限只找到春秋时的遗物,其余则都尽没水中,难知其详了。有些地区发现的西周墓葬中已出现了等级差别。据此可以推知,尽管具体的楚都尚难确定,但在偌大一块楚人已经或将要进行活动的舞台上,已到处可见国家将要形成的萌芽和动向。都城的形成与国家的形成大体上应是同步的,等级制则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特征。楚人即将正式跨进阶级社会的门坎。
楚人称“敖”后三代,进入蚡冒时期,有关蚡冒时期的记载史不多见,但可以肯定,在他统治的十七年中,楚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建设和军事建制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蚡冒死后,他的儿子继位,但随即就被蚡冒之弟熊通杀死。熊通是个胸有大志而又颇有能力的人,大概他看出蚡冒之子只是个平庸之辈,不足委以大任,所以干脆取而代之。史书记载熊通时的事已到他即位三十五年之后,大概在此之前的三十多年里,他一直在楚国励精图治,决心把国内的各项事情办好。在奋发图强阶段,他不求显名于诸侯。到他正式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之时,已经是他开始大展宏图之日了。这时,楚国已是一个各项制度基本成型的国家。
经过数百年的共同奋斗和民族融合,楚人内部已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形成为楚民族,熊通得以在此基础上正式建立国家。在征讨了姬姓的随国之后,自称武王。楚国王号的确立,标志着与周天子相似的至高无上的王权在楚国的确立。从此后,楚国实行的是长达近五百年的王权统治,政令出于楚王一人之口,权力握于楚王一人之手,属下众多的官吏则成为楚王统治的政治工具,形成一个专制统治集团。武王时的官吏制度尚保留有某些原始的痕迹。楚君称王后,原来的楚君称号“敖”仍被袭用,作为楚王之下主管军事的高级官员的称号;楚立国之初,有莫敖屈瑕和屈重,此外,还有一些参与军事策划和指挥打仗的高级将领,如斗丹、斗廉、斗伯比等。当时国家的主要大事之一就是军事战争,所以重要的高级官员都掌握军事指挥权。楚与随之战中,斗伯比为主要策划者。而斗丹则是实际指挥者。楚人立国之初,担任重要军事指挥的官员主要是莫敖,莫敖指挥的是贵族的私人武装。在进行战争的同时,还有不少的国与国间的外交事务需要办理,因此,外交官员在当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楚国几次征讨别国时,担任外交使节的人是章,他担负着履行楚王命令,指责别国,从而为自己出师讨伐寻求名正言顺之理的任务,仅在楚武王统治的两三年内就出师随国、黄国、邓国等小国。在楚王之下负责全国行政事务的官员是令尹,这是有别于其他诸侯国的楚国特有的官职称号,相当于别国的“相”,为百官之长。楚武王时担任令尹的是斗祁,他曾跟随武王伐随,武王死后,又负责为武王发丧。令尹的权力除了在国家行政事务方面以外,也直接参与军事决策和指挥打仗,这种总揽大权的情况愈到后来表现得愈充分,直到战国之际这种军政大权集于一身的状况才改变过来。此后,令尹只管政事,另有总管全国军事的官吏。令尹之下有各类官员。地方行政组织已经确立起来,出现于记载的是“县”,武王时的县官称“尹”,以后也称“公”,他们都由楚王亲自任命。
不仅止此,武王时期也有了一支强大的国家军队,为武王四出征战。楚国的军队当时也就是楚王的军队,因为国家初期国君与国家在许多时候是等同的。当时楚王的军队有三军,分为左中右。这是当时周天子规定大国才可以拥有的军队数量,如周朝、齐国等,而中等国家只有两军,小国则只有一军。楚国在楚武王的治理下,从一开始正式出现于当时的历史舞台上,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准备与中原诸侯国争霸的大国形象。除了楚王即楚国家的军队以外,还有不少可以被楚王支配调动而由贵族指挥的贵族私人武装,也能为楚国征战出力。这部分军队在武王时期的几次征战中,都取得了成功,收服了权国,并改设为县,派楚官去作县尹。又征服了百濮之地的众多小国。在灭国的同时,楚武王还以武力使周边的众多小国臣服于楚,其中随国就是武王首先征服的汉东姬姓诸国的首领。应该说,楚武王时的军队在扩张兼并的战争中,还只是小试锋芒,由于武王年事已高,更大规模的征战就只有留待他的后代们去实现了。
楚武王时期不仅确立了王权,创建了国家政权机关和强有力的军队,还拥有刑法,尽管那时的刑法还有许多是原有部落法规的衍用。武王的夫人邓曼曾因莫敖屈瑕骄傲轻敌而提醒武王,她说,君王治理国家必须用信义来安抚百姓,以美好的品德来教育各部门官员,用刑法来使莫敖等官吏畏惧。这最后一点就表明楚国当时已有对付官员的刑法,而且应由楚王监督或强制实行。而莫敖屈瑕在军中对士兵们说的话则是他对刑法的具体运用。由于莫敖轻敌而又刚愎自用,因此他对士兵们说,“有谁敢在我面前提意见,我将用刑法来对付他。这是莫敖在军中滥用刑法,所以他兵败后自杀身亡,结局很让楚王伤心。同时参战的将帅也因感到自己负有战败的责任,而自囚于冶父这个地方,听凭楚王以刑法处置。这时的刑法无疑带有氏族部落的不成文法的痕迹,它是靠部落内部自我惩罚来完成的。但是,这也说明楚武王此时已开始对内部使用刑法,这就使刑法具有了国家强制手段的性质。武王之后的文王乃至成王时期,楚国的法律就不断地见诸史书,法律法规逐步走向完整和健全。武王时期这些巨大的变化足以说明,楚武王建立的已是一个粗具规模的国家,它有统一的长期居于一地的民族,有专制的王权和政权机关,有属于楚国家所有或由楚王掌握的强有力的军队,还有已经具有国家强制手段的刑法。
楚武王之时,王权得以确立,武王之后,楚国的王权日益强大,各项制度和法规也日益完备,军队则成为实现楚王意志的有力工具。楚国在刚建立时,旧的贵族势力还很强大,带有阶级形成之初部落内部群雄竞争的性质,但国家确立之后,王权的强大却与这种部落式的纷争水火不相容。楚王要维持专制国家的王权,因此,在这种斗争中,采取了暴力的手段不断地与贵族的势力作斗争。文王之后,他的两个儿子各自在大贵族的支持下发起对王位的争夺,结果弟弟背后的贵族力量大,取得了胜利,因而杀兄后被立为成王。楚人立国之初活跃在楚国军事舞台上的大贵族若敖家族也是因为与王权的矛盾最终被强大起来的楚庄王所灭,仅留下一位忠于王权的族人。庄王之后的共王时期,大贵族的势力又有所抬头,众多的世官大族趁共王年幼而包揽大权,但由于共王的长成和忠于王权势力的努力,使楚王权未被动摇。康王时对外征战不多,致力于对国内的整顿。鉴于贵族的专权和贪黩,康王毫不手软,他杀了令尹子南及其宠臣观起,随后,对于大贵族恃以贪枉的经济基础进行整治,开始对全国的各类土地“量入修赋”,这当然包括贵族们的各种封地或食邑了。康王采取这一措施表面目的只是为了整顿兵赋,但其中对贵族经济来源的控制,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不断调整君臣关系的过程中,楚国的王权得到强化,但并不意味着能掉以轻心。灵王时期,自认为王权已高于一切,因而滥用权力,有恃无恐,杀无辜,纵奢侈,得罪了大多数贵族官员,使得多数贵族的权力与王权对立起来,终于酿成了宫廷政变。一些受过灵王侮辱或打击的贵族公子联合起来,趁灵王外出征讨时,回宫杀死了灵王之子,并向灵王的军队策反,结果是轻易就获得了成功,灵王一夜之间成为孤家寡人,在走投无路之际自尽于荒郊野外。继位的平王深知灵王之死的原因,因而上台后安抚各等级的人心,使王权重新与族权、民心相谐调,并进一步致力于王权的巩固。平王虽无很大才能,但很善于用心计,因而尽管他也干了不少损人利己的勾当,却没有造成如灵王那样的结局。灵王的暴虐虽然损伤了王权,但还没有使王权从根本上动摇。人们记恨更多的只是灵王本人而不是他所代表的王权。楚王手中掌握的统兵权、祭祀权、任免官吏权和国事的最后决定权,都没有受到削弱或损害,一直到最后楚国的完结。因此,平王的安抚与略施小计很快就使君臣矛盾平复。这正说明楚国的王权已深入人心,不是轻易可以动摇的,不论是君王还是贵族。
掌握在楚王手中的中央政权机构,在武王以后的时期已逐步形成一个上小下大的宝塔型的机构,令尹居于宝塔的塔尖,令尹之下有左尹和右尹作为他的左右臂。令尹之下主管军事的官员有司马,其职责相当于此前的莫敖。司马的助手是左司马和右司马,其下还有领兵打仗的将领,将领又分为左领、右领,左右广等等,不一而足。司马还同时管理与军事有关的行政事务,如征收兵赋和与兵赋相关的土田之类的事。可见权力之大。
在政治方面楚国已有了专门掌管官吏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称郎尹。掌管外交事务的官员称大宰,下设少宰、尹等官;掌管司法和法律事务的中央官员是左尹,下设司败,管理地方司法的官员则由廷理担任。包山楚墓出土的竹简上记有数起法律诉讼的事件,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楚国的司法机构到战国时已基本完备,直至地方基层组织州、乡乃至里,都已有了管理司法的官员。这一点足以弥补史书记载的阙如。
楚人风俗信巫好鬼,因而对祭祀一类事情看得非常重,正如楚国一位官员引用周朝的通例所说的那样,国家的大事只有祭祀和军事战争两件。楚国行政机构中这类官员被称作卜尹和太卜,大概是因为这类机构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和具有一定严肃性的缘故,所以,一反旧例,楚国的祭祀官大多是世袭的。楚人每逢出征打仗或立王选官,预测年成等都要先占卜,具体操作占卜的人被称为巫。
礼制在楚国实行得比较晚,这是楚人逐步接受周人和中原诸国的礼制后才采用,然后又顺应时势不断地抛弃旧礼,创造或接受新礼的过程。管理礼制的机构也在中央行政掌握之下,总管的官员为谁尚未可知,具体管执行礼仪的官则有好几类。有专门管送往迎来的人,称为候人,宫廷的礼仪由司马兼管或曰代管。管理宫廷乐舞的有乐尹。
国家机构中还设有负责修史的机构,这类机构中的官员被称为左史。楚王对史官通常是很敬佩的,称赞他们很有学问,知道好多史籍。史官也常常劝楚王以历史上的经验为鉴,并对政事发表议论,以避免楚王偏离楚国先辈开辟的道路。除了这些主要的部门外,楚国还有一些管理各类事务的机构,如管理宫廷守卫、专门为楚王传达命令、保卫楚王安全、负责楚王生活、教育、膳食等等的各类机构、部门,难以尽数。
经济方面也设有一些专门机构,有由司徒负责的掌管土地人民的机构,莠尹是主管农业机构的官员,主管官府手工业作坊等的百工之官为工尹,掌管集市的机构则由市令负责。经济方面的机构下设官员已比较细,手工业方面还设有玉尹专管玉器制作,总之,楚国的各类行政机构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已是基本完备。在中央行政机构已形成规模的同时,地方行政机构也逐渐成型。春秋初年,楚武王时楚国就在中央之下设置了地方行政机构——县,这是具有封建社会形态意义的中央集权制的行政机构,它直属楚王领导,像现在的直辖市一样,属中层地方机构。县之下还有乡、州、里,相当于现在的基层地方组织。一县的长官县公或县尹,以及乡师、州公、里公都掌握着其所管辖之地的军政及经济大权,还要管理法律事务等等,是当地的父母官。春秋时期的楚县有时尚呈现范围不稳定并且设立不广泛的状态,到战国时期,县制不仅基本稳定,而且县的设立范围更加广泛,数量更多,凡是楚王权力所及条件许可的地方都见缝插针地设立了楚县,不仅县制完备和广泛,并且为适应新的形势,在地方行政机构县之上还加设了郡一级机构,郡比县的地域大,更适合当时大规模战争的需要和中央集权制国家的管理。战国时期地方行政制度中的另一变化是封君制的出现。封君制是在战国时期新的形势下,地方行政长官与旧的封邑主结合的混合体,它已不同于封邑,虽具有固定性,但又可以适应情况随时变动。封君有行政权和掌管封地内的军事、财政、经济等大权。楚王对封君与对县公、郡令一样,有任免权,这大概是使封邑也走向完全的中央集权制的一个过渡阶段,只是实行时间不长,就进入了战国末年。
楚国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都是由官吏来支撑和维持的,据统计,楚国的各类官吏职称有八十余个,包括中央官和地方官。按性质可划为行政官、军事官(军政大多数时候是合一的)、经济官、祭祀官、司法官、行刑官、宫廷事务官、乐官、司礼官、史官、外交官等等。楚官的名称与周朝和中原各诸侯国官名有所不同,楚官的名称来源有三条途径:一是仍沿用周朝职官名称。因为楚人与周朝打了多年交道,且长期臣服于它,所以有些官名从周官名称中来,但是,由于楚人颇有自立精神,所以这种情况所占比例不大。袭用的官名有:司马、宰、封人等。二是楚人接受中原诸侯国的职官名称,并运用于国内,如将军、大夫等等。三是楚人自己在多年的发展中创造的官职名称。这是官名中占比例最大的部分。有一部分完全衍用传统,如“敖”、“尹”等;有一部分根据周代的封号或者对其加以改变而采用,如“公”。楚把周分封诸侯国的称号用在国内地方机构的名称上,称县长官为“县公”,还有“州公”、“里公”等。称“尹”的官名是最多的,各类官员只要在尹前面加上所管事务的定语,就是官名,有时则连县公也称“县尹”。这一官名用途最广,从最高的令尹到主管玉器生产的玉尹,都是如此。楚国的官员起初基本由王族担任,后来随着地域的扩展,所灭之国的有才能的人也可以被楚王封以高官。楚文王时期,楚灭申之后俘虏了申国一个名叫彭仲爽的人,文王不计国别、等级、出身,毅然委任他为楚国的最高官——令尹。春秋中期以后,楚人还任用别国前来投奔的人和平民百姓中有才能的人为官吏。以后,随着战争的频繁和扩大,楚国也任用战争中有军功的人为官。楚国历史上有名的令尹孙叔敖就曾经是居于野鄙之地的一个处士,楚庄王听说他的才能后,不拘一格地把他放到令尹的位置上,取代原先的令尹。在任期间,孙叔敖果然不负楚王重望,辅佐庄王称霸于中原,被后世誉为辅佐君王的楷模。
楚王比较注重官吏的选拔,从令尹选拔的标准和大致程序上可以看出这一点。据史书记载,别国的官吏对楚国选拔令尹的标准有四个字的评价,即“廉洁胜任”(《战国策·韩策二》)。实际上楚王对令尹的人选也大致上是以此为准则的,虽然具体情况不可能尽如人意。有学者认为,楚人一向重视“民”的作用,因此对令尹的标准首先就要求他具有恤民的思想;其次还要掌握治世理国的礼制要则;其三令尹应具有通观全局、敏锐观察动乱的本领;其四令尹还要有使国家富强的办法;其五应具有尚公精神;其六要有相当的军事才能;其七具有一定的外交能力。(宋公文《楚史新探》)这七条包括了治国的全部要求。因为令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基本上是政务和军事大权集于一身,总揽所有国家事务,所以对令尹的要求是十分完备的。但在实际上,如能在符合一二项条件下选出令尹,就已能使统治者大致上满足了。如果入选者能在多方面符合要求,则是楚国的大幸。令尹的选拔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楚王直接任命,这是主要的选拔方式。在做出这种选择之前,楚王往往要对他们进行考察,或听取官吏的意见。二是由第三者推荐,然后由楚王决定。这种情况在楚国官吏的任用上所见还不多,而且最终仍由楚王决定。
楚官大多数由楚王任命,官职只限本人,不及后代,但是,也有少部分的官职是可以世袭的,或者虽不长期世袭,却在数代人中传承。如高级军事将领莫敖一职长期由屈氏家族出任,乐尹长期在钟氏家族内继承,卜尹也是有家传的一职,还有守卫宫门的大阍一官也沿袭数代。这种情况有的大概是有由大贵族长期担任的传统,时间长了难以改变,如莫敖一职;有的是带有一定的技术性,需要长时间的培养和训练才能掌握,所以家传才能培养其能力,如乐尹与卜尹;有的是由于功劳大而因功受赏,使官职延续数代,如大阍和某些县公等。楚国的重要官员和大部分官员的不世袭,就使王权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持稳定。
等级制在楚国也有所表现,这是几乎所有处在阶级社会之初的国家共有的现象。但是,楚国的等级制却不像周朝及其所封诸侯国那样突出、森严。楚人将国内人士分为十等,最上面一层是王,王之下为公,公之下为大夫,大夫之下为士,士之下为皁,皁之下为舆,舆之下是隶,隶之下即僚,僚之下为仆,最下层是台。这种划分大体是以周代的等级为蓝本,再联系楚国的实际而有所发挥,但并非与楚国的等级绝对对号,如“公”这一级在楚国就基本没有,“公”本是指诸侯,而楚国的“公”却指的是县公,如果要对号的话,它应是王以下的王族或高级官吏。如果硬性地将十等级作一个划分,那么在士以上应是指的包括楚王在内的大小贵族,虽说属于一个等级,然而其境遇可用“天渊地别”四个字来形容。上等的贵族可官至令尹,下等的贵族则可能穷困负薪,躬耕以食,甚至朝不保夕,近似于平民。下等贵族的大部分是为楚国出兵打仗,充当甲士或下级官吏。士以下的阜、舆、隶三部分是庶人阶层,他们一般在军中服役,但低于士在军中的地位,虽然有一些下级官吏,但多数则是普通士兵,或者是执役之人。他们也没有士“食田”那样的待遇。僚、仆、台属于最下等级,僚是家内下等佣人;仆是家内奴隶的一种;台是犯罪逃亡后抓获为奴的,所以地位最低下。贵族等级中,上等的贵族可乘坚策肥,锦衣玉食;中等的贵族在埋葬时也可以五鼎四簋,有才能的或可能升至高官;下等的贵族有时虽身无半职,但终究不会挨饿,有时还有机会得到楚王的青睐而一步登天。庶民的地位在楚国很重要,因为他们占据楚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的主要成份是从事耕作的农民或农妇,也有从事工商业的官府手工业者和小工商业者,或军中的下等士兵及各种自由职业者。庶人大致可以维持温饱,他们除出军赋外,还要服劳役,其中个体工商业者可以直接参与政治。按楚国的规定,如果交纳一定的货币,就可以面见楚王,或许还有机会进入仕途。如卖羊肉的商人屠羊说就曾被楚王许以高官厚禄,只是屠羊氏认为当官不比卖羊肉更舒服自在,因而拒绝了楚王的美意。庶人在政治上的向背,有时往往可以左右楚国的政局,因此,楚王和大官僚们在平时或战前都要采取抚民措施,给他们适当的安抚和好处,以取得他们的支持而后向外用兵。
僚依附于主人之家,但其待遇有别于奴隶,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室和财产。仆、台则丧失了自由身份,完全处于奴隶地位,仆大部分担任家内奴隶,台有时还要从事野外劳动,多是服苦役。楚国的等级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少情况下各个等级的身份处境都可以得到改变。奴隶们有机会获得自由,庶人可以当官后上升为贵族,甚至作了战俘的最下等外族人也可以重上贵族的等级,这就是楚国的等级制。
与等级制同时还实行着爵位制,楚爵位大致有列侯、执圭、执帛、五大夫、七大夫五等。爵位一般只是给予有功者的一种地位和物质待遇,基本上不与官制相联,也不世袭,同时授爵也不普遍。整个春秋之世,授爵之事只偶而见到,直到战国时期才稍多起来。
对国家的一切机构、官吏、百姓实行规范化和强制性的控制的法律,从楚武王之初出现后,以后陆续不断地出现在史籍中,它们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完善着。楚国的法律大致按时间划分从始到终,在内容上包含着几种不同的含意:第一,最初的法律主要指的是肉刑;第二,包括后来属于国家制度方面的内涵;第三,具有礼的内涵;第四,现代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楚国的刑法大致有近二十种,其中有十三种是肉刑,表明了大部分的法律是以对肉体的惩罚来体现的,这在初期楚国的执法上体现得最为明显。第二、三、四方面的意义在楚国后来历史中表现得比较突出。楚国的法律在尚不成熟和健全的时期,国家的某些军事措施、宫廷制度、官员考核、赏罚、经济生产、政治结构及大政方针等都可以具有法律意义。楚国维持机构运转、规范行为准则的“鸡次之典”就被用作大法。吴起变法时,有一些内容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它也具有法律的意义。法律和制度的纠缠不清在于法制的不成熟。君主国家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法律的不健全,也由于法律和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意义,因而法律上的这种意义是历史发展中必不可免的。
先秦时期的某些法律包含着礼的内容。楚人本来不大注重周朝规定的礼制,由于接触和交往的需要,有时也不得不顺应潮流,吸收一些礼的思想,同时,礼制有时也就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意义。楚国有一位名叫申叔时的退休官员,曾对人说,对年轻的军官要教给他们礼仪法则,使他们知道上与下的区别和准则。法律中礼的意义这一点,到战国时随着礼仪的日益瓦解而逐渐消失。第四种含义即一般社会意义上的法也即成文法,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见过楚国成文法有完整的条文。但是,从史籍记载和出土文物中可知,楚人已制定了与成文法类似的法典,如“令典”、“训典”、“鸡次之典”等等,少量零散的条文内容也见于史籍之中。春秋中后期,楚国有了专门收藏法律条文的机构,叫作“平府”;战国时期已设专门机构由贤才高官来制定法律,如屈原和吴起都曾担任过制定法律的官员。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可能相当完善,当时的人们喜欢动辄引用法律,统治者也时时以法律来约束民众,想来法律已基本深入人心了。
秦国在公元前223年灭亡了楚国,并且取消了楚国的所有制度,强制推行秦制。但是根深蒂固的楚文化却并不是可以用政治的手段在一朝一夕的时间内消灭的,尽管有些方面秦国做到了暂时的统一,但蕴藏在民间和楚人心中的文化却顽强地保留了下来。有些文化的主体则会在适当的时机里千方百计地表现出来。秦朝的统治仅十二年后,就爆发了以楚人为主体的反秦起义,他们提出的口号是“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史记·陈涉世家》)。他们高扬楚国的大旗,首先在制度上就推翻秦制而起用楚制。在官制上,从行政最高长官到地方官,从军事将领到军功所授爵号,都改秦制为楚制。如改秦丞相为楚令尹;改秦县令(长)为楚县公;改秦太尉为上柱国,废秦国的二十等级爵位制而用楚爵制,其他诸多官名,所见之处都是采用的楚官名。起义军打着反秦张楚的旗号,聚集和赢得了民心,终于在秦统一后十五年就推翻了秦朝。尽管两汉建立的政权,具体的制度或名称有一些沿用了秦制,但创立的新制度中,楚文化的因素却不可避免地渗透进去,融合进层次更高的汉文化,这正是楚文化的最好出路。有些则一直保留到东汉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