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天祚命—帝王的承袭·兄终弟及与父子相传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认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并且说:“夏殷间政治与文化之变革,不似殷周之剧烈。”那么殷商与周代在君位传袭方面的重要区别则在于殷商是兄终弟及,周代是父死子继。
商原是居住在黄河下游的一个部落。它有着悠久的历史,相传契是商的始祖。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在商汤建国之前,商族也还是采用父子相传的世系制度,从契至汤,父子相传一共十四代。见下表:
殷商兄终弟及
可是商汤即位以后,则主要采用兄终弟及的形式。从汤至纣共三十一王,兄终弟及者共十四王。父死子继者亦非长兄或兄之子,而多是弟之子嗣位,如小甲、仲丁、祖乙、武丁、廪辛、武乙诸王都是这样。
至于为什么采用这种方式相传王位,现在尚无足够的文献资料加以说明。看来,在殷代,帝王世袭制度仍带有很强的随机性,并没有严格法定的嫡庶之制。
兄终弟及制的优点在于王位相传不会因子幼而出现强臣摄政现象,当然也不绝对是这样,只是一般而言。相对来说,兄死后传给弟弟,比直接传给年幼尚无太多政治经验的儿子恐怕更易于巩固王位,这大概也是商代采用兄终弟及制的初衷吧。但问题在于,如果王弟太多,那么究竟传给哪位弟弟,这就会带来争执,并直接危及王位的巩固。正如司马迁所说:“自仲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史记·殷本纪》)所以商朝后期也只好采用父子相传的办法,以便巩固王位。
周代父死子继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说:“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也就是说,西周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在于立子立嫡并由此而产生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还在商朝末年,王位的继承和宗法关系已经紧密揉合在一起,从而赋予宗法关系以明显的政治性质。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和适应大规模的封邦建国的政治需要,遂建立了一套远比商朝完备的宗法制度。按西周宗法制度,宗族中有大宗小宗之分,周天子自称是上帝的长子,因而是天下的大宗,同姓诸侯则为小宗。诸侯在其封国内是大宗,卿大夫则为小宗。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为大宗。无论王位、诸侯国君位以至卿大夫位,都由嫡长子世袭,因此,贵族的嫡长子(宗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因为宗法系统上的等级和政治上的等级是一致的。如周王在宗法上是天下的大宗,在政治上则为天下诸侯的共主和国王,这就形成了宗法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紧密结合。
周公像(南薰殿旧藏《历代圣贤人像》)
可以看出,周代的父终子继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父子相传,它有两大条件:一是必须是长子,一是必须是嫡子。它通过这种办法,来协调统治者内部的权力关系,确保王位世代由嫡长子继承,防止因继承秩序上的紊乱而削弱整个贵族阶级的统治力量。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认为,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嫡庶之制。他说:“由传子之制而嫡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王国维的分析道出了周初统治者确立宗法制度的本意。《吕氏春秋》中也有类似的看法:“故先王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则争,争则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庶无别则宗族乱。”这段话非常清楚地说明周朝统治者建立宗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内部秩序遭到破坏,所以必须确立一套严密的继承制度—这就是立嫡长子的宗法制度。而这种制度的最大优点也在这里,即可以协调统治者内部为王位继承而带来的纠纷。
应该说,周代父子相传的王位世袭制已经比较完备,标志着我国帝王因袭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周代的政治制度也受到后人尤其是儒家的敬仰。
周代父终子继制度正像以后各朝各代一样,所面临的问题就是继位者年幼的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说周公旦起到了一种关键性的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他的作用,才确保周王朝嫡长子世袭制度的确立,并弥补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所具有的负面效应。
我们知道,周武王灭商以后,过了两年就病死了。继位者是武王的长子成王姬诵,可当时他还是个襁褓之中的孩子,根本无法行使君王的职权。
周公摄政
周公旦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他辅佐长兄治理国家,和太公望姜尚是武王的左膀右臂。周公旦的封地在鲁,可他并没有去鲁国赴任,只是让他的儿子伯禽去了,而自己却留在武王身边,继续辅佐武王治理国家。武王死后,周公旦摄政,也是一心一意地为国家效力。据《尚书大传》说:“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可见他为周王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有汗马之功。
周公摄政,在当时也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和忌妒,其代表人物就是他的弟弟管叔鲜和蔡叔度。《史记·周本纪第四》中说:“成王少,周公恐诸侯畔周,公乃摄政当国。管叔、蔡叔群弟疑周公,与武庚作乱,畔周。周公奉成王命,伐诛武庚、管叔、放蔡叔。”他带兵平定了管叔蔡叔与武庚的叛乱,“行政七年,成王长,周公返政成王,北面就群臣之位”。足以证明,他的摄政,实在是当时成王年幼所致,并无野心图企王位。周公返政成王,也使得周王朝父子相继的世袭制度得以贯彻。
总起来看,周代的父子相继的确有优于殷商的兄终弟及之处。而周代商,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不过在当时,对于周王朝的统治者来说,还面临着一个周灭商的合理性问题。因为按照当时的思想观念,商为王,而周是臣,以臣犯君是否意味着违背天命呢? 其实这个问题也就是改朝换代过程中的帝王相继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周公认为:“天畏 (威)棐(非)忱(诚),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肆汝小子封,惟命不在常。”(《尚书·康诰》)也就是说,天威,即天命,不是可靠的,是不常在的,即不常在一姓,关键要注意“民情”,要重视人民的意愿。他还说:“我亦不敢宁于上帝命,弗永远念天威,越我民罔尤违,惟人,在我后嗣子孙。”“天不可信,我道惟宁(文)王德延。”(《尚书·君奭》)意思是说他不敢安心天命,以至永远不想到天命,对人民无所违反怨恨。天命既然不敢知又不可信,就只有依靠人,依靠文王传下来的德,依靠后嗣子孙。
既然天命是不常的,即不常在一姓,那么“革命”在周人看来就是合理的了。《尚书·多士》篇用殷革夏命、周革殷命的历史说明了这个道理,“我有周佑命,将天明威,致王罚,敕殷命终于帝。 肆尔多士,非我小国敢弋殷命,惟天不畀”。“上帝引逸,有夏不适逸……厥惟废元命,降致罚,乃命尔先祖成汤革夏,俊民甸四方。”如果说,王位是天命的,而夏无道,商可伐之,那么,商无道,周伐之,都是符合天命的。既然商代夏是合理的,那么周代商也就不算违背天命,也同样是合理的。
王国维认为,殷周间的大变革,是“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这种说法,基本上反映了实际的情况。商是奴隶制社会,主要由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立阶级构成。武王灭商以后,通过大分封,把文王开始实行的封建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大多数地区。孔子说,周公定贡赋法有三条原则:施恩惠要厚,用民力要平,收租税要轻。古书多言文王施仁政,孔孟不用说了,连墨家也认为:“昔者文王之治西土,若日若月,乍(作)光于四方。”(《墨子·兼爱中篇》)对此大加赞赏。可见,周代商是一种历史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