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盈科·深文》注释,意译与解说

《江盈科·深文》注释,意译与解说

一关吏治夜禁甚严,犯者必重挞无赦。苟无犯者,辄畏逻卒贿脱,挞逻卒无赦。居民畏其挞,莫敢犯者。一日,未晡时,逻卒巡市中,见一跛者,执之。跛者指日曰:“此才晡时,何云夜?又何云犯夜?”逻卒曰:“似尔这般且行且憩息,计算过城门时非一更不可。岂非犯夜?”跛者语塞,与俱赴吏。关吏果逆其必犯夜也,而重挞之。世之巧吏,以巧计造为不必然之事,而指其人以必然,论戍论死,使人无所逃避,盖亦执跛者而逆其犯夜之类也。

——《雪涛阁集》②

【注释】

①晡(bu):古以天干地支纪时,晡为申时,下午三点到五点。《雪涛阁集》:凡十四卷,文学观点与公安派相近。有明万历刊本。

【解说】

逻卒的预测功能实在练得可以:他能从跛者的速度,预测其必然犯夜的结果,颇让人佩服。不过,令人疑惑处也有:说不定跛者见天色已晚,就赶乘马车或其它交通工具过城门了,难道一定就犯夜吗?由此亦可见逻卒之荒唐,但令人吃惊的是,关吏竟然信以为真。这真是“莫须有”又结出了一次花朵。在治人之法中,“莫须有”的手段,曾在中国历史上大显神威。它可以使想像成为依据,以个人好恶成为准绳,于是有权者为非作歹,受害者却无处诉冤。如跛者辈,何罪之有?逻卒却深文周纳,而重挞之,如推想其潜意识,大致因为:一、“治夜禁甚严”本来就是靠打、杀出名的,要保住这“美名”仍要靠打、杀。把一切“犯罪因素”控制在端倪,岂不高枕无忧?二、关吏、逻卒掌握所谓“夜禁”法,可以为所欲为,视百姓为其随意戏弄的玩物。故而有恃无恐,无法无天,因而,在封建专制社会,所谓法律,实际上已失去了保护人民的意义,而往往成为架于百姓脖颈之上的利刀。这样的苟法严刑,随意罗织莫须有罪名的虐政,留给老百姓的后路只有两条:要么枉受重挞,忍气吞声;要么逼上梁上,夺过鞭子造反。事实上,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历史, 不就是在沉默——爆发的心态转换中, 一页一页地掀过去的吗?

【相关名言】

刑罚不中, 则民无所措手足。

——孔子

世之专于法者, 不患于不道而患于刻薄。

——欧阳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