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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财有道”》刘绪贻杂文

论“生财有道”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允许社会上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进而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要富裕,就得要“生财有道”,即用正当手段生财。至于有的人用不太正当的手段发了一笔财,他的朋友们对他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你真是生财有道!”这种“生财有道”,并非我所指。举例来说,我说的“生财有道”是:为了得到一定的报酬,工人钻研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产品的质和量;农民致力于科学种田以增产并增加农产品种类;商人疏通和扩大商品流通渠道,方便和促进大众的生活;知识分子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技能、修养水平,为社会、国家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愈来愈大的贡献;做官的根据人民的委托为人民做好事,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引导老百姓走上致富之路等。换句话说,所谓“生财有道”,就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满足大众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以此取得社会的相应报酬。比如美国的爱迪生进行了白炽灯、留声机、炭粒话筒、电影放映机等1093种发明,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生活内容,后来成为百万富翁,这就是我所说的“生财有道”的典型例子。近些年来,四川刘氏兄弟创制的高效饲料、浙江李如成等生产的雅戈尔衬衫、北京市四通方正两公司生产的新电脑等的畅销,《秋菊打官司》《鸦片战争》《红河谷》等电影的高票房,江苏省华西村、深圳市万丰村等的创业致富,以及一些有志气的知识青年在农村从事副业因而兴旺发达起来,也都是我说的“生财有道”的事例。

有两种生财之道,与我这里说的“生财有道”不相同。一种是为了某种崇高的理想和目的而创造出成果所得的报酬。比如鲁迅、老舍、茅盾等人的稿费,爱因斯坦、李四光、钱学森等人的科学研究成果所获的报酬,徐虎、包起帆等人所得奖酬,某些思想高尚的人物所得奖金、奖牌等。这些有关人士的创造性劳动,其目的在于为人类谋幸福,而不是为了“生财”,这应该叫作“有道生财”,而不是“生财有道”。这些人士从社会所获报酬,与他们对社会所作贡献,也并非是等价交换,而是贡献多酬劳少。另一种是通过权钱交易、抢劫诈骗、卖淫贩毒、生产与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弄钱;通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攫取名不符实的称号(如先进工作者、劳模、有特殊贡献者、博士生导师等)获取特殊津贴,用自己并不高雅的隐私写畅销书,写作有偿新闻赚钱。这些都是“生财无道”,即既没有道理,也不合乎道德的“生财”。作出这些丑恶事件的人,是反社会分子,也可称为大大小小的社会蛀虫。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生财之道。它绝不像“有道生财”那样高尚,但似乎也未堕落到“生财无道”那么无耻的地步。它挂羊头卖狗肉,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干着非法的勾当,某些政府和事业机构走了样的所谓“创收”,就是如此。本来,国家允许你创收,是让你在完成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以后,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新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从而得到相应报酬。比如,政府邮电部门创建某种新的方便群众、收费合理的服务工作;有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研制出新产品,或转让,或自己转化为商品出售;某些医院邀请退休专家进行收费合理的专家门诊等。但是,有些机构对它们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实行收费,或者对原来规定的某些合理的有偿服务,违反价值规律地提高价格,而美其名曰“创收”,这实际上是打着“创收”的幌子进行强制性权钱交易,十分不得人心。1993年11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75种收费项目。在这些项目中,有的一眼就可看出是正常的公务活动,是不应收费的。比如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治安拘留人员的会见费、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办理出入境证照的盖章确认费和出境证件咨询费,劳动部门征收的劳动许可证费、待业证费和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铁路部门征收的车票附加费、车站窗口预订票费、站台养护费、剪票费、软座候车费和卧铺消毒费,交通部门征收的客轮甲板观光费、售票服务费和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邮电部门征收的平信附加费、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和长途电话与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金融部门征收的零钱(票)换整的手续费等。尽管这些收费项目已被取消,1997年10月22日《文汇报》报道的国家财政部、计委公布的必须取消的收费项目中,许多又重现。

据了解,还有一些类似的收费项目,并未包括在上举的那些必须取消的项目中。比如大学里教师申请提职,本是例行公事,却要交申请费150元,一次未成再次申请,又要交150元;学术成果申请奖励,除交书籍(论文)5~10本(篇)外,还要交申请费200元。最近听到一个医院“创收”故事,真令我感叹这个医院领导的“胆量”。除当前常听说的医疗费的水分外,他们以整顿医院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为名,制定许多罚款项目。比如迟到、吸烟等都要罚款,有的迟到一次竟罚款高达500元。一个月下来,这个医院竟收入罚款80000元,真是“生财有道”。

除打着“创收”幌子实行强制性的权钱交易外,还有打着“工作需要”的招牌的“生财之道”。那就是我们经常耳闻目见的公费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考察、公费送礼、逛夜总会等。

所有以上这些,都是打着合法有理的幌子,干着损害政府声誉、破坏社会安宁与幸福的勾当,以至于社会上有的人给别人指个路都要收钱,甚至不给钱就不愿意救人于水火!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就是要大大提高国民素质吗?老话说:风行草偃;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榜样的作用重要啊!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只能提倡“有道生财”和“生财有道”,不能容许“生财无道”,也不能容许打着“创收”和“工作需要的”招牌实际却干“生财无道”的把戏。

(载《长江日报》专版19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