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六
我的眼睛和心在拼命打仗,
争夺着怎样把你的容貌来分享;
眼睛不让心来观赏你的肖像,
心不让眼睛把它自由地观赏。
心这样辩护说,你早就在心的内部,
那密室,水晶眼可永远窥探不到,
但眼睛这被告不承认心的辩护,
分辩说,眼睛里才有你美丽的容貌。
于是,借住在心中的一群沉思,
都升做法官,来解决这一场吵架;
这些法官的判决判得切实,
亮眼跟柔心,各得权利如下:
我的眼睛享有你外表的仪态,
我的心呢,占有你内心的爱。
译解
诗人有一张爱友的肖像,诗人的眼睛和心就争吵着谁是它(相片)的主人:眼睛看得到它,心却看不到它,但心可以不让眼睛看;心又说,爱友永远在心中;眼睛说,爱友的美影永远在眼中。于是诗人的思想就来审判——其实是仲裁——说,诗人的眼睛分得爱友的美,诗人的心分得爱友的爱。诗中充满了法律名词,但奇想的经营并没有失去真实的情感。这一首可与第24首对照读。
第5—8行,假定心和眼睛在法庭上打官司,心是原告,眼睛是被告。
第6行,“那密室”指心。
第8行,暗示瞳孔中反映着注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