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当“为民而立”

法律应当“为民而立”

严复以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猛烈抨击了韩愈的君主专制论和尊君论,认为“君”、“臣”与“民”,是“通功易事”的平等关系。西方国家富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其法律是“为民而立”的。指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中国则不然,“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西人的法律全都是为保护人之自由和国之自由而设,而中国则又不然。严复指出:“中国理道与西法自由最相似者,曰恕,曰絜矩。然谓之相似则可,谓之真同则大不可也。何则?中国恕与絜矩,专以待人及物而言;而西人自由,则于及物之中,而实寓所以存我者也。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以生。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重讥评。”严复把科学(黜伪崇真)与民主(屈私为公)看作西方近代文明的“命脉”。他说:“今之称西人者,曰彼善会计而已,又曰彼擅机巧而已。不知吾今兹之所见所闻,如汽机兵械之伦,皆其形下之粗迹,即所谓天算格致之最精,亦其能事之见端,而非命脉之所在。其命脉云何?苟扼要而谈,不外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而已。斯二者,与中国理道初无异也。顾彼行之而常通,吾行之而常病者,则自由不自由异耳。”严复进一步对近代意义的自由作了简要的论述:“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

自由总是与人权相联结的,没有无自由的人权,也没有无人权的自由。中国历古圣贤之所以“深畏”自由,未尝“立以为教”,就是因为他们把农业宗法社会的人身依附、等级差别、血缘纽带,以及反映在意识形态上的纲常名教,统统看作是万古不变的天经地义,而这一切与自由、人权都是水火不相容的。中国专制统治者坚持“礼仪之邦”要重“纲常”,要“以孝治天下而尊亲”,其结果是使中国“怀诈相欺,上下相遁”。救国必先救人,如果没有作为人权基础的自由在观念上和法制上的确立,中国的“政制”就不会真正改观。

严复用主权在民的观点来阐明法律应当为民而立的思想。他指出,中国历史上那些违反民意“为上而立”的专制主义法律,很少有“不悖于天理人情”的,一旦施行这种法律,就必然与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其国必不安”。他认为只有“为民而立”的法律,才合乎“天理人情”,而且由于“利民”“便民”必然为民所乐于遵行,因此,国家就可以安定。所以,这种法律才是“治国之法”,也才有“保民之效”。

在严复看来,既然法应当为民而立并有利于民,那么衡量法的优劣就要看它是否有利于提高民智、民德、民力,“必三者既立而后其政法从之,于是一政之举,一令之施,合于其智、德、力者存,违于其智、德、力者废”。在他看来,西方各国法律的优点就在于以提高民的智、德、力为准则,民德、民智、民力是西方“教化政法”所保护的,也是治国之法所保护的。而中国的旧法律之所以拙劣,就在于专以压制、败坏民智、民德、民力为能事。严复强调指出:“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

法律要真正起到推进民智、民德、民力的作用,其重要之点就在于立法能够真正保护天赋人权,尤其是天所赋予人们的自由权。严复认为这一点就是西法优于中法的秘密之所在。他指出,西方“政教之施以平等、自由为宗旨”,使人们的自由有保障,从而使人们能够各“奋于义务”,促使民智、民德、民力能够得到充分发展,“民生始有进化”,而国家乃进于富强。可是,中国则恰恰相反。针对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他强调指出:“夫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立法利民是富强的根本,自由则是其起点。

严复提出如果有“圣”出来拯救中国,就应当按照天赋人权的道理办事,全力促进吾民之智、德、力,使其能够得到充分发展。他宣称:“诚如是,三十年而民不大和,治不大进,六十年而中国有不克与欧洲各国方富而比强者,正吾莠言乱政之罪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