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商制度

清代的官商制度

清政府的对外关系是闭关自守,但又不能完全闭绝,只得开放广州一口与外洋贸易。但是既然允许贸易,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买卖和管理的问题。清政府的重点放在防夷上面。于是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一种极为严密的官商制度,外商的一切买卖活动必须通过清政府批准设立的行商来进行。

行商通称十三行,其实行商数字不一定是十三家,有时多于十三家,有时少于十三家。如1757年多达二十六家,又如1781年少到只有四家。

行商是经过清政府批准的、垄断对外贸易的少数特权商人。一个行商除了他的本名如潘振成、卢恒观、伍秉鉴与行名如同文、广利、怡和之外,还有一外对外通称的商号,称为某官,如潘启官、卢茂官、伍浩官。行名和商号是世代沿用,父子相袭的。所谓某官,是一种尊称,而且一般行商,也多数捐有官职。行商的性质,属于半官半商,如屈大均的《广州竹枝词》中曾有“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之句,就是把行商称为官商。

行商是一种垄断性的商业组织,凡是外商的一切进口货物由其承销;内地的一切出口货物由其代办。独占商务,划一市价,不许竞争,不许经售劣货,拖欠货款。同时,外商应缴的出入口船钞货税,由其承仓代缴;外人居住行动,亦由其照料约束;中外交涉事件,亦由其居间经办。行商一方面垄断中外贸易,一方面又是外商与中国政府之间联系的唯一媒介,实际上负有商业与政治双重任务。

行商是一行的负责人,另外还有通事、买办、银师、工役等等。这些人物在商业交往中各有其专职,但在监督外国商人方面对政府起保证作用,并又互相保证。到1745年(乾隆十年),清政府把保甲制度的成规推行于行商。“行”与“行”互保,同行倒闭,各行行商负责分摊清偿债务;“行商”保“夷商”,夷商生事或拖欠税款,由行商负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保商制度”。这种“保商制度”自1745年以后,不断修订,补充,从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的防范外夷规条至1835年(道光十五年)两广总督卢坤奏准的管理外夷办法,至少经过大小六次的修订。到鸦片战争前夕,已经形成一个以监督外商为主要任务的错综复杂的保证系统。按规定:“夷商”只能同行商交易:“夷商”交易完毕,不能留在广州过冬,留驻广州期间,行动上予以严格限制。更不准携带武器,与内地勾通消息。为了防止违反规定的“作奸犯科”行为,建立了行商保通事,通事保雇买办,买办保雇小工的所谓“层递钳制”的保证制度。

总之,自十八世纪五十年代末期以后,清政府为了达到闭关自守、防夷的目的,首先把对外贸易的渠道限制在广州这个狭窄的地区,然后又在这一“瓶颈”地带实行一套“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管理制度。

清政府推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层递钳制的官商制度,它给后世留下一条教训:政府对外贸易管得过死,限制过多,手续繁琐,不利于经济的妈发展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