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文教政策和书院发展

明中叶书院的兴盛和讲会制度的发展,曾经带动了学术的活跃,激发了知识分子关心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热情,也招致统治集团的恐惧,从而采取了连续禁毁的极端措施。

清代统治者在统一全国之后,吸取明代的经验教训,对书院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就通令“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及号召地方游食无行之徒,空谈废业”。但是,书院在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已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汉族知识分子中有重要影响,简单的禁令又会加剧社会矛盾,所以又在严密控制下有限度地允许书院讲学,并且开始表彰某些书院,如: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应湖南巡抚袁廓宇之请,修复衡阳石鼓书院,以“表彰前贤,兴起后学”。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手书“学达性天”匾额赐给朱熹当年所建武夷五曲书院、婺源华阳书院、庐山白鹿洞书院和长沙岳麓书院。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又手书“大儒世泽”匾及“诚意正心阐邹鲁之实学,主敬穷理绍濂洛之心传”的对联,赐给福建考亭等书院。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再书“学宗洙泗”匾额赐苏州紫阳书院。透露出支持尊崇程朱理学书院发展的意向。但直到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仍宣称:“至于设立书院,择一人为师,如肄业者少,则教泽不广;如肄业者多,其中贤否混淆,智愚杂处,而流弊将至于藏垢纳污。”因此,对请求聘师建书院者,仍是“部议不准”。对私人创办书院仍严加限制。

从雍正十一年起,在禁止私人创办书院的同时,却开始提倡官办书院,首先在各省会所在地兴建或恢复书院一二所,并拨给帑金以资膏火。雍正十一年世宗谕令:

近见各省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而读书应举者亦颇能屏去浮嚣奔兢之习,则创建书院,择一省文行兼优之士,读书其中,使之朝夕讲诵,整躬砺行,有所成就,远近士子观感奋发,亦兴贤育才之一道也。督抚驻扎之所,为省会之地,着该督抚商酌奉行,各赐帑金一千两。将来士子群居读书,须预为筹划,资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于有公银内支用。封疆大臣等并有化导士子之职,各宜殚心奉行,黜浮崇实,以广国家菁莪棫朴之化,则书院之设,于士习文风,有裨益而无实弊,乃朕之所厚望也。

根据这则谕令,各省陆续兴办书院,并使之成为省内的最高学府。先后修复或创建的书院有:保定莲池书院、济南泺源书院、太原晋阳书院、开封大梁书院、南京钟山书院、苏州紫阳书院、南昌豫章书院、杭州敷文书院、福州鳌峰书院、武昌江汉书院、长沙岳麓书院、长沙城南书院、西安关中书院、兰州兰山书院、成都锦江书院、肇庆端溪书院、广州粤秀书院、桂林秀峰书院、昆明五华书院、贵阳贵山书院、北京金台书院、桂林宣成书院、沈阳沈阳书院,共23所。

在这之后,各府、州、县也纷纷设立书院,“或绅士出资建立,或地方官拨公帑经理,俱申报该管官查复。”各级书院多被纳入了官学的轨道。

乾隆年间(公元1736—1795年),屡有诏谕,乾隆关心书院发展,命督抚、学政慎选山长,奖励成绩卓著者,要求加强对书院的管理,如: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谕:

书院之制,所以导进人才,于学校所不及。……该部即行文各省督抚学政,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行修,足为乡士模范者,以礼聘请;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沉潜学问者,肄业其中,其恃才放诞,佻达不羁之士,不得滥入书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规条》,立之仪节,以检束其身心;仿《分年读书法》予之桯课,使贯通于经史。有不率教者,则摈斥勿留。学臣三年任满,咨访考核,如果教术可观,人才兴起,各加奖励。六年之后,著有成效,奏请酌量议叙。诸生中材器尤异者,准令荐举一二,以示鼓励。

清代统治者在鼓励书院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控制的力度。书院逐步变成仅是“广学校之不足”的官学附庸,书院主持者和主讲人多不再讲学修德,只是应付科举考试,读书士子也多迷恋于八股试帖,领取膏火。衡量书院成败得失也多以登科人数多少为准。 书院讲学的主动性大为降低,学风日渐腐败。统治者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书院山长,“遂致徇情延请,有名无实”,教学“其日所咿唔者,无过时文帖括”,生徒一味追求“微末之膏火,甚至有头垂垂白而不肯去者”,“各省书院,日就废弛,均系有名无实。”

尽管如此,清代书院的发展并非全无成就。清代书院发展也有许多新的特点。

首先,清代书院数量空前,分布地域甚广。曹松叶在《宋元明清书院概况》中统计,清代书院共有1800余所,近人统计,清代书院3000余所。不仅内地沿海各省区广建书院,许多边远省份和少数民族聚居之地也建有不少书院,如:吉林、黑龙江、青海、新疆、宁夏都有书院。特别是台湾地区,清代创立的书院60余所,据连横所著《台湾通史》载列海东书院、崇文书院、南湖书院、正音书院、引心书院、蓬壶书院、李楼书院、凤仪书院、屏东书院、玉峰书院、宏文书院、白沙书院、文开书院、龙门书院、兰田书院、英才书院、登瀛书院、明道书院、学海书院、明志书院、仰山书院、崇基书院、文石书院等共23所。

其次,官办书院占绝大多数,除各级官府以公银建立外,也有各级官员出私产创建者。据曹松叶统计:清代书院1800所,地方官府创办1088所,占60。44%;督抚创办186所,占10。33%;中央京师创办6所,占0。33%;敕奏创办(朝廷特批)101所,占5。61%,合计官办1381所,占76。71%。民办只有182所,占10。11%。

再次,商人出资创办书院增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中国长期存在“重儒轻商”的传统观念。不少商人在取得经济地位后,也想在文化上,进而在政治上谋取一定的地位,因此希望子弟染被儒风,获得科第功名,积极捐资赞助书院或支持官府专为商籍子弟开办书院。如:杭州就有徽商与盐运官员共同创办的崇文、紫阳两大书院。又如:安徽旌德县洋川镇谭子文早年曾弃学从商,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起筹建书院,倾其全囊,用银20000余两,花费三四年时间建成规模宏大的毓文书院。又如:盐商马回琯〔guan管〕独立出资,在甘泉书院旧址重建书院,称梅花书院。广州盐商王贵购旧宅一所,占地八亩余,建越华书院,“以备众商子弟藏修息游之地。”此外,典当业、茶业、棉业、丝绸业的商人也有捐资建书院或为书院提供经费资助者。清代末年更有外国士商捐资建书院者,如: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在上海创办的格致书院,就是由外国在沪轮船公司捐资建成的。光绪年间(公元1875—1908年),上海电报局总经理经元善出资创办过经正书院。这预示着新的教育形态在逐步萌芽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