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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亲》的家训

【题解】

本篇写父亲的威严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原文】

陈亢问于伯鱼曰:“子亦有异闻乎?”对曰:“未也。尝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乎?’对曰:‘未也。’‘不学诗无以言。’鲤退而学诗。他日又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礼乎?’对曰:‘未也。’‘不学礼无以立。’鲤退而学礼。闻斯二者。”陈亢退而喜曰:“问一得三,闻诗、闻礼、又闻君子之远其子也。”

曾子曰:“君子之于子,爱之而勿面,使之而勿貌,遵之以道而勿强言:心虽爱之不形于外,常以严庄莅之,不以辞色悦之也。不遵之以道,是弃之也。然强之,或伤恩,故以日月渐摩之也。”

北齐黄门侍郎颜之推《家训》曰:“父子之严,不可以狎,骨肉之爱,不可以简。简则慈孝不接,狎则怠慢生焉。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此不狎之道也。抑搔痒痛,悬衾箧枕,此不简之教也。”

石碏谏卫庄公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骄奢淫逸,所自邪也。四者之来,宠禄过也。”自古知爱子不知教,使至于危辱乱亡者,可胜数哉!夫爱之,当教之使成人。爱之而使陷于危辱乱亡,乌在其能爱子也?人之爱其子者多曰:“儿幼,未有知耳,俟其长而教之。”是犹养恶木之萌芽,曰:“俟其合抱而伐之”,其用力顾不多哉?又如开笼放鸟而捕之,解缰放马而逐之,曷若勿纵勿解之为易也!

《曲礼》:“幼子常视毋诳。立必正方,不倾听。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负、剑辟咡诏之,则掩口而对。”

《内则》:“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辇革,女擎丝。六年,教之数与方名;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让;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

曾子之妻出外,儿随而啼。妻曰:“勿啼!吾归,为尔杀豕。”妻归,以语曾子。曾子即烹豕以食儿,曰:“毋教儿欺也。”

贾谊言:“古之王者,太子始生,固举以礼,使士负之,过阙则下,过庙则趋,孝子之道也。故自为赤子而教固已行矣。提孩有识。三公三少固明孝、仁、礼、义,以道习之,逐去邪人,不使见恶行。于是皆选天下之端士、孝弟博闻有道术者,以卫翼之,使与太子居处出入。故太子乃生而见正事,闻正言,行正道,左右前后皆正人也。夫习与正人居之不能毋正,犹生长于齐不能不齐言也。习与不正人居之不能毋不正,犹生长于楚不能不楚言也。”《颜氏家训》曰:“古者圣王,子生孩提,师保固明仁、孝、礼、义,道习之矣。凡庶,纵不能尔,当及婴稚,识人颜色,知人喜怒,便加教诲,使为则为,使止则止。比及数岁,可省笞罚。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吾见世间无教而有爱,每不能然。饮食运为,恣其所欲,宜诫翻奖,应诃反笑,至有识知,谓法当尔。骄慢已习,方乃制之,捶挞至死而无威,忿怒日隆而增怨。逮于长成,终为败德。孔子云‘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是也。谚云:‘教妇初来,教儿婴孩。’诚哉,斯语!”

“凡人不能教子女者,亦非欲陷其罪恶,但重于诃怒伤其颜色,不忍楚挞惨其肌肤尔。当以疾病为喻,安得不用汤药针艾救之哉?又宜思勤督训者,岂愿苛虐于骨肉乎?诚不得已也。”“王大司马母卫夫人,性甚严正。王在湓城,为三千人将,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犹捶挞之,故能成其勋业。”

“梁元帝时,有一学士,聪敏有才,少为父所宠,失于教义。一言之是,遍于行路,终年誉之;一行之非,掩藏文饰,冀其自改。年登婚宦,暴慢日滋,竟以语言不择,为周逖抽肠衅鼓云。”然则爱而不教,适所以害之也。《传》称:鸬鸠之养其子,朝从上下,暮从上下,平均如一。至于人,或不能然?《记》曰:父之于子也,亲贤而下无能,使其所亲果贤也,所下果无能也,则善矣。其溺于爱者,往往亲其无能而下其贤,则祸乱由此而兴矣。《颜氏家训》曰:“人之爱子,罕亦能均,自古及今,此弊多矣。贤俊者自可赏爱,顽鲁者亦当矜怜,有偏宠者,虽欲以厚之,更所以祸之。共叔之死,母实为之;赵王之戮,父实使之;刘表之倾宗复族,袁绍之地裂兵亡,可谓灵龟明鉴。”此通论也。

曾子出其妻,终身不娶妻。其子元请焉。曾子告其子曰:“高宗以后,妻杀孝己,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及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

后汉尚书令朱晖,年五十失妻。昆弟欲为继室。晖叹曰:“时俗稀不以后妻败家者。”遂不娶。今之人年长而子孙具者,得不以先贤为鉴乎!《内则》曰:“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

君子之所以治其子妇,尽于是而已矣。今世俗之人,其柔懦者,子女之过尚小,则不能教而嘿藏之。及其稍著,又不能怒而心恨之。至于恶积罪大,不可禁遏,则喑呜郁悒,至有成疾而终者。如此,有子不若无子之为愈也。其不仁者,则纵其情性,残忍暴戾,或听后妻之谗,或用嬖宠之计,捶扑过分,弃逐冻馁,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已。《康诰》称:“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谓之元恶大憝。盖言不孝不慈,其罪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