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学·现代礼法学研究·港台礼法学研究
港台对儒家礼法学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其成果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儒学研究,包括港台现代新儒家的著作; 二是法学研究,主要为法史学的著作。港台学者大多有留洋的经历,外语较好,能迅速吸取西方学术思想和学术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进行多角度的中西比较研究,但其中,亦有简单比附之弊。此其特点之一。特点之二,港台学术思想比较开放,各抒己见,不拘一格,新人耳目,但其中流为浅者,亦好作惊人极端之句,勇猛有余而严谨不足。特点之三,港台是现代新儒家的大本营,对儒家学说,包括其礼法学的评价一般比大陆为高,但总体说来,似乎对儒家的心性之学研究得多且深,而于儒学的政治价值注重不够。其中也有不少著作,一再肯定儒家之学是宗教或人文宗教,而作深入的分析论证稍嫌不足,且由于定其为宗教,对其政治法律功能自然关注不够。
现将港台地区研究和涉及礼法学的一些著作介绍如下:
①《中国法制史》,林咏荣著,(台)1960年版。著者认为,就中国法制的形成而言,礼法同源。“礼乃起于群,成于俗;法乃出于礼,偏于刑”。初民社会,人类为求生存,势必合群,“群的生活习惯所形成之范式,即为礼,……在许多生活范式之中较为重要之事项,由于群之领导者以公约方式强制群之构成分子必须遵行者,即为法”。关于中国法制的本质,作者举出了三点:“法律与道德混同”,“法律与命令相等”,“公法与私法合一”。书中指出,“ ‘礼’乃道德在生活上之实践”。所以,作者所谓之“法律与道德相混同”,实际也就是礼法混合为一。作者说:中国法制中,法律以道德为根基,而道德又以六经为准据,所以经义的效力,往往等于法律,或且高于法律。古代法典的编制,偏重刑典。律与令的内容,大部分为刑事法,小部分为行政法。“盖吾国国民素重礼义,户婚钱债田土大抵皆认为私人细故,不足重视,多让诸礼教所形成之习惯为之支配”。
②《中国法制史概要》,陈顾远著,(台)三民书局,1963年版。陈先生曾于1934年著 《中国法制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三十多年后,作者已不能满足于那本书,才有著一部五卷本中国法制史的构想,然因公务、课务等不能排除,未遂所愿。这部《概要》系三民书店约稿。《概要》的第三编“后论”中有专章讨论“礼刑合一”。作者称:“礼”“实为一切规范之总称,有劝人为善之道德律,有出礼入刑之社会律,有安邦治国之政事律”。认为:“礼肇于‘俗’而生于 ‘祭’”,“礼别于 ‘仪’ 而归于 ‘法’。”指出:礼是“广义之法”,“律亦受其支配也”。
③《中国法制史概要》,张金鉴著,(台)正中书店,1973年版。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侧重于刑法,“而刑罚者实始于兵终于礼”。并指出:“礼为政本,法以辅之,这是中国法治的一贯精神。”
④《先秦法律思想与自然法》,耿云卿著,(台)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作者征引著名法学家梅仲协先生的话:“儒家常称自然法为礼”,认为儒家的礼就是西方的自然法,并作了一番论证。
⑤《法律思想研究》,何孝元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作者认为,法家与儒家的不同,“系在礼与法的关系”,而“人治与法治,”亦属儒法两家主要争点之一。作者十分肯定地说: “儒家素主自然法”。
⑥《中国法律与法治思想》,王沽卿著,1982年版。作者认为,礼是自然法则。“礼为本于人性之自然秩序,为人类之自然法则,一切行为之规范”。书中还指出,孔子力倡“以礼治国”、“为政以德”、“为政在人”,但“非谓为政不需法度,惟于法度之外,更重视推行法度之人而已”。
⑦《孔子思辨方法评论》,谭宇权著,(台)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书中设有“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政治思想”等章。作者说,“礼”,“实包含了整个孔子所谓的:包含五伦关系的礼,也包含了当时的国际法。并且由于这些礼法,具有法律的性质,所以所谓 ‘礼’,即当时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成文’法律”。作者认为,“孔子的思想确实是根源于古代的礼法制度,然后才建立起来的”;“孔子主张的法律是具有实质道德意义的礼法,或者是专指合乎‘伦理’的礼法”; “孔子法律思想的特质为 ‘仁’ ……”是“‘仁’的礼法”。
⑧《孔孟老庄思想的平等精神》,傅武光著,(台)文津出版社,1990年。作者认为,儒家的法律思想“以自然法为主,实证法为辅”。“礼,泛指以仁、义、敬、让等为内容的有形无形的行为规范。都相当于现代所说的 ‘自然法’。”
⑨《荀子思想体系》,姜尚贤,(台)复文图书出版社,1990年增订版。作者认为,荀子 “弘扬道统”,“给儒家划出一个新的纪元”,“荀子学说的中心思想便是礼义”。荀子的礼治思想与孔孟不尽相同,“孔孟所说的礼治是偏于律己的,是重视内心的自觉,而荀子所说的礼治是偏于治人的,是重视外形的制裁”。荀子的礼治思想是过渡到法家的法治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