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制·辽、金、元三代民族歧视政策下的科举制·民族歧视政策下的元代科举
元代为蒙古族建立的大一统的帝国统治。元统治者在未统一中国之前,于太宗年间便仿照唐、宋教育制度,建立国子学等官学,推行儒家学说。太宗九年(1237)根据中书令耶律楚材的建议,诏“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考试“儒人被俘为奴者”,并规定“其主匿弗遣者死”,“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元史·选举志一》)。次年正式考试,史称“戊戌选士”。事实上这仅为一种安抚汉族知识分子的姿态而已,通过考试的儒生除了免掉奴隶身份并免征徭役外,并未得以重用。
仁宗皇庆二年(1313)科举制在被冷落三十余年后,元统治者终于又选择了科举取士之法,这对于长期受歧视的儒生来说可谓绝处逢生。
在科举制实施的过程中,体现了严重的民族歧视政策。元帝国人分作四等:一为蒙古人;二为色目人(又称回回);三为原金政权所辖北方汉人及其它民族;四为南人,即南宋所属汉人及其它民族。元科举考试分作乡试、会试、御试三级。考试分作两组进行,蒙古、色目人考二场考题较易,取额、授官较多;汉人、南人则考三场。
元代乡试名额的分配也极不合理,占国家人口多数的汉人和南人的名额与占人口比例少数的蒙古、色目人相同。
殿试分作两榜放榜,考试录取的蒙古人、色目人作一榜,称为“右榜”;汉人、南人另作一榜,称为“左榜”。两榜状元中,以右榜状元为尊。
综合辽、金、元的科举制看:契丹人的科举仅面向汉人;金统治者则专置“女真进士科”,以昭示女真人在科举选士中的特权; 元代正式实行科举选士仅五十余年,赤裸裸地推行抑汉的政策。三代都在科举中体现了民族歧视政策。程方平《辽金元教育史》从另一个角度看,认为金、元统治者在实行科举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抑汉的作法,又可视作一种“文化扶贫”政策,它对于提携后进,刺激落后民族的文化发展,促使中原文化与北方少数民族文化融合及提高其官僚机构的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上具有一定意义。
此外,元科举将朱熹《四书集注》作为考试内容,从此“四书”与“五经”并行而称,对明清科举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