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学与宋明法律思想

心学与宋明法律思想

唐以前盛极一时的律学说到底不过是儒家经学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儒家经学理论基础的“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天命”神权思想毕竟是浅陋粗糙的,并未随着儒家经义的法典化而同步发展,反而受到出世超俗的佛教、道教和魏晋玄学的冲击和侵袭。进入隋唐,佛、道势力的壮大,甚至形成了儒、释、道三家争雄的局面,危及儒家在理论上和法律上所取得的正统地位。但善于吸取各家之长的儒家思想,其生命力尚未耗尽,经过五代纷争,适应宋代君主专制强化的需要,儒家思想又把佛、道中可资利用的因素吸取过来,将原有体系加以改进,使其经学更加思辨和哲理化,重新建立了比较精致和更加系统的体系,使经学戴上了“理学”的桂冠,从而保持和加固了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儒家思想统治地位。

理学家们将“三纲”化为“天理”,将一切违反“三纲”的思想言行说成是“人欲”。他们的纲要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求人们“存天理,灭人欲”。它不但上继孔孟的道统,更是立法、司法,乃至待人接物的根本原则。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朱熹和丘濬。

忠、孝、节、义等伦常道德规范,是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部分,理学根据理一分殊的理论,论证了伦常道德规范的合理性,确立了它的本体地位。在理学家看来,作为宇宙间绝对真理的“天理”,在不同的情势和事物中有不同的表现,在人的日常生活中,天理就具体表现为伦常秩序。通过这种充满思辨色彩的包装,理学为伦常道德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理学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在具体政治、法制实践中的运用。这些思想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继承前代形成的正统思想,并加以理论上的证明和阐述。由于理学的广泛影响,其具体主张对此后的法制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宋代以降,君主专制体制日渐强化,明太祖废相,更将君主专制推向极端;且其父子皆以惨刻之风治国理政,威胁臣民,肆其淫虐之毒。继体诸君,多相沿不改。故有明一代,苛政、弊政为历代统一王朝所不及。官方推崇的程朱理学日渐教条化,加以八股取士,束缚了读书人的思想;诏狱廷杖,摧折士大夫之人格。在这一大背景下,自宋代发端,以程颢、陆九渊为代表的心学,到了明代中期王阳明的手里,更为发扬光大。王阳明因对庙堂的深深失望甚至绝望,于万死千难中,悟出了以知行合一、致良知为核心理念的心学体系。心学经王阳明后学尤其是泰州学派的传播而风行天下,影响明清之际的思想界甚大。由于王阳明以每个人内在的良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促进了个体的自觉和思想的解放。王阳明曾明确讲:“夫学贵得之心,求之于心而非也,虽其言之出于孔子,不敢以为是也,而况其未及孔子者乎?求之于心而是也,虽其言之出于庸常,不敢以为非也,而况其出于孔子者乎……夫道,天下之公道也。学,天下之公学也,非朱子可得而私也,非孔子可得而私也。”影响所及,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纲常名教的僵化教条及其严酷,同时也极大地冲击了对包括法制在内的外在规范,王学末流中的许多人放荡不羁,以处于礼法之外而自得就是明显的例子。另外,王阳明因对庙堂行道的失望,而将注意力转向民间,以宗族、乡党等社会关系为基础,以族田、义田等为物质载体,通过民间宗教崇拜、撰修族谱、制定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手段,贯彻其“觉民行道”之使命。王学中人的努力,促进了家法族规等民间“自治”规约的发达。

理学、心学纳释、道入儒的做法使儒家思想巩固了统治地位,并从佛教和道教那里争取了大批信徒,而且能够深入到社会底层,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支配着人们的思想。所以直到五四运动,仍须提出“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以实现中国思想的近代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