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韩学·古代申韩学研究及其主要著作·古代申韩学研究
中国古代申韩学研究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其一,法律观。申韩学以“法”为其研究对象和显著标志,商鞅给“法”下定义说:“法者,国家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商君书·开塞》);韩非作了补充:“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他们将法与礼严格区分开来,使法专指以赏刑为中心内容,由君主和官府颁布的成文形式,确定人的财产地位,全体臣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申韩学者还对法律的本质、起源与作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圣人别贵贱,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商君书·君臣》),“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商君书·壹言》),揭示了法的本质具有强制性、公平性、等级性、客观性和社会性,指出法的起源与国家一样,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它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必然产物。法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定分止争”和“兴功惧暴”两个方面,这正如商鞅所言:“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商君书·定分》),“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 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商君书·开塞》)。
其二,“法治”学说。“以法治国”的“法治”是申韩学的核心。先秦法家人物依据“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认为仁义礼教已无济于事,“以力服人”的强权法律才有强大威力。因此,针对儒家家族伦理制度的“礼治”,提出了君主专制的“法治”。诚然,这种“法治”是打引号的法治,是匍伏于君主权力之下的“法治”,其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治。在推行“法治”的方法上,他们强调制定适合国情民意、简明易行的法规;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专任法律;广泛运用赏罚,驱民耕战;实行法、术、势三结合,不断巩固封建中央专制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