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现代《唐律》学·关于 《唐律》与礼的关系
“一准乎礼”是后世对唐律的定评。然许多论著对这个问题都一笔带过,未作深入探讨。刘俊文《唐律与礼的关系试析》、《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例述》,俞荣根、王祖志《试论〈唐律疏议〉的伦理思想》等几篇论文填补了这个空白。《唐律与礼的关系试析》(载《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5期)认为唐律与礼的关系反映专制主义制度的本质特点,也是唐律的精髓所在。文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贵贱上下有等这一礼的基本精神同样也是唐律的指导思想。这一精神在唐律中的表现有: ①以厉刑重典严君臣名分,突出表现在谋反大逆等罪上。②以有罪无刑崇官贵。如八议等,特权制度的规定。③以同罪异罚别良贱。第二部分论述礼的另一基本精神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也是唐律的立法基础。表现为:①血属一体化。在诉讼、刑名、科刑、执行方面都有明确规定。②赋予尊长特权:财产权、主婚权、教令权。③依五服以制罪。结论:礼的精神在唐律中得到充分体现,这样可使礼的原则借助律的力量得以贯彻,这便是唐律与礼的关系的实质。《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例述》(载《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进一步论述了唐律与礼的关系:①唐律的修撰以礼为指导。②绝大部分律条本身皆源出于礼。③唐律的实施以礼为理论基础。俞荣根、王祖志《试论〈唐律疏议〉的伦理思想》(载于《法学季刊》1986年第4期)先分析了伦理法思想的世俗性、宗教性、先验性、广泛性的特征,然后提出了《唐律疏议》伦理法思想的体现:①儒家的伦理观是《律疏》的灵魂。②十恶主要是惩治违反纲常名教的罪名。③违反道德与构成犯罪。④宗法伦理与罪刑加减。⑤血属一体化与同居相隐。⑥宗法观念与婚姻家庭。作者由此得出结论:①《律疏》所列犯罪种类大致可区分为伦理性犯罪、政治性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②伦理性犯罪直接体现伦理法思想。③政治性犯罪主要在于违犯了“忠”的伦理原则,也表现为伦理法的性质。④一般刑事犯罪,由于有“相容隐”的法律明文,在定罪量刑时又重视以伦理为中心的主观恶性的作用,所以也间接受伦理观念的左右。总之,《律疏》体现了中国式封建主义的法思想——伦理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