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起源
法家的法律起源论完全排除了西周以来的天命神权思想。他们认为,法律和国家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人类社会在“民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原始时代,并没有法律和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人与人、族与族之间,经常发生争夺。为了制止争夺,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这样才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定分”,有的时候,法家又称为“明分”。“定分”“明分”就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分”即“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划分土地、财务、男女的分界),主要指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所谓“立禁”,就是要制定法律、禁令来保护人们的权利,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用国家的暴力来制止争夺,维护社会秩序。法家的这种法律起源论,没有君权神授的思想(即“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而且他们把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定分止争”联系起来,和财产关系联系起来,因此,也就初步接触到这样一个命题:法律和国家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同时,也隐隐约约地看出了国家和法律是在突破氏族组织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的。他们否定了“亲亲而爱私”的血缘关系。在法家的这种起源论中,法律的产生既然在于“立禁”“止争”,这样的法律本身也就具有强制性,非遵守不可。他们自己也毫不掩饰国家和法律的这种暴力性。他们说,国家和法律的作用就是“内行刀锯(刑具),外用甲兵”,即对内实行镇压,对外从事战争的工具。法家把法律的起源、本质,与所有制联系起来的思想,可以说代表了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