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儒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为政以德”的德治观
“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它的内涵极其丰富,几乎包罗一切美好的品行,是一个融信仰、道德、行政方式、统治政策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德一开始便是对统治者的要求和自律的标准,要求统治者对天、祖要诚,对己要严;与人为善,对治下之民要爱护,以“保民”为己任。这样,才能有资格享受天命、统治人间。儒家在继承西周之“德”的基础上,又对之进行了补充和改造,一是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众支持的最关键途径,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它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准绳,是治理国家的圭臬。当然,象周公一样,儒家主张德治,并非完全否认刑罚的功用,而是视刑罚为德治的辅助手段,刑治是德治的补充。
(1)以德去刑。
儒家认为最有效的统治手段莫过于以道德礼义来化民向善。孔子强调对百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期望通过“德治”来达到“胜残去杀”的目的,实现“无讼”的理想,所以他说:“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叛)矣。”(《论语·雍也》)认为预防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实施道德教化,这与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论是针锋相对的。孔子是个教育家,与功利薰心的政客不同,他更多地是从思想领域去追寻犯罪产生的根源,并将犯罪预防归结为思想驯化和引导问题。在这一点上,孟子与孔子并无什么不同,所以他也主张“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而孟子提倡的“仁政”要求的是“以德服人”,若通过刑罚威吓来预防犯罪,那叫“以力服人”,与“仁政”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荀子是性恶论者,但他也认为人性是可以改变的,而“化性起伪”的方法既可以是教化,也可以是刑罚。荀子在这个问题上吸收了法家的一些观点,使之更能迎合统治者的口味和现实需要。
(2)德刑并用。
我们说儒家不重刑罚,主要是与法家相较而言。其实,儒家从未说过刑罚对治理国家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恰恰相反,他们同样认为刑罚必不可少,是推行“德治”的可靠保障。郑国的执政子产临终前告诫他的继任荀子大叔说,“以宽服民”的德化其实是很难实现的,所以主要应该以“猛”来屈民,以刑杀来预防犯罪。子大叔执政后,不忍猛而行宽,以致“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子大叔这才遵循子产遗教,改弦更张,兴兵攻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孔子听到此事后,额首称快,道:“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一年)在这里,孔子宽猛相济、德刑并用的主张坦露无遗。孟子也认为:“德善不是以为政,德法不是以自行。”(《孟子·离娄上》)道德与法律各有各的功用,不应偏废其一,而应结合起来进行运用。荀子则将“明礼义以化之”与“重刑罚以禁之”相提并论,并归纳为“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当然,儒家深知德刑并用的必要性,但也重视两者后果的不同,即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而刑罚则是消极的。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儒家更青睐于德治。
(3)先教后刑。
儒家倡“仁”,而暴虐的苛政就是“不仁”,酷刑滥杀更与“仁”的宗旨背道而驰,所以,刑杀虽然不能少,但首要的问题乃是实施教化。孔子提出“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只有在实施了道德教化之后,在道德教化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采用刑杀的手段。有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闻之,不说,曰: ‘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慨然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 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荀子·宵坐》)不孝本来是孔子最痛恨的行为,但若未先施教化而杀之,则是“杀不辜”。儒家教化的内容,是“导之以德,齐之以礼”,重在心灵的改造,要求人们严以律己。安贫乐道,与世无争。“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教化成功了,人们自然不再犯罪,刑罚也就可闲置不用。所以,先教后刑最终的目标仍是以德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