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共河的管理
清代260多年间,黄河决口频繁,灾情严重。由于黄河的安危关系到运河的畅通,清朝廷对于河工极为重视,康熙帝把“三藩、河务、漕运”列为三大事,书于宫中柱上。清代对黄河如临大敌,总河都兼兵部尚书,把治河组织按军事建置看待,设河、道、厅、汛、堡各级。
清代黄河各工分为岁修、抢修、另案、大工几个类型。岁修即冬勘春修,是安全度汛的前提。抢修是在桃伏汛内抢办各工。另案又分常年另案和专款另案,比岁修抢修工程量稍大。大工是指特别拨款的专款另案。
工程的修守有“四防二守”:昼防、夜防、风防、雨防;官守,民守。
河工经费来源主要有:1)各部司库拨款,主要是户部。2)各省额征河银。3)商捐(劝捐)。4)摊征、捐监等名目。河工耗资巨大,用银总是以河防关系重大为名,多方搜刮。
为了多支钱粮,河官经常虚张声势,谎称险情。例如决口,“有盗决,有故决,有修筑不坚而决,例处紧严,急宜讳之,大概总以漫溢具报”。所以清代决口,绝大部分是漫决,其中假报的占有很大一部分。朝廷虽知其中有诈,亦无可奈何。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五月,朝廷谕:“似此漫无限制,于另案之外复添另案,无论帑项赢绌,日久将何以为继耶。推原其故,总由河员等奢靡相尚,挥霍性成,甚或假公济私,侵帑肥橐,以报险为恐吓,滥支滥应,丧尽天良。”道光二十三年中牟大工,堵口共用银达一千一百余万两。大工堵口,已成为河工舞弊的渊薮。甚有领帑竟不动工者,皆非别有神术,使管辖官不能以意查诘也。各种冒销之术,不可枚举。
清代河政的腐败,其根本原因在于清朝制度本身的弊病。以官制而言,满汉分明,王公大臣官官相护,亲化组合,道台以下,均可花钱捐纳,河官也不例外。因此,新官上任,既不熟悉河务,也不想负责任,只能以搜刮钱财为能事。另外,上下官吏串通舞弊,已成风气。这些在官方的奏报中难以反映,但在野史中却有这样的感叹:“嗟乎,国家岁靡巨帑以治河,然当时频年河决,皆官吏授意河工掘成决口,以图报销保举耳。”同时又愤怒指出,“南河岁修经费,每年五、六百万金,然实用之工程者不及十分之一,其余以供官员之挥霍”。:竭生民这膏血,以供伉官污吏之骄奢淫僭,天下安得不贫苦”。这样的事实使后人看来感到触目惊心。但在政治黑暗的封建社会里,苛政猛于虎,官心似墨,民不聊生。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在提倡廉政建设的今天,《清史》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