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
指一篇文学作品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关系的总和。关于结构的这种定义出现得很早,《新英语词典》(NED)所载的最早记录是1746年。然而,我们可以找到至少比这个记录还要早一个半世纪的材料。1602年,坎皮恩在《英诗艺术评论》一书中就写道:“对于两音步诗行如何命名无关紧要,因为我不想纠缠于名称,而只想搞清其性质与结构——它是由两个音步和一个奇音节构成的。”上述关于结构的定义中所说的“整体”是指一篇文学作品的“整体”。其实这个“整体”也可以用来指作品的一章、一个场景,诗歌的一节、一句、一行、一行之中的一部分,甚至一个词。上述定义中所说的“部分”,可以是“整体”在形式上的划分——书写形式或语音形式上的划分,例如在一行诗的“整体”中,其“部分”可以是短语或词,音步或音节,词素或音素;也可以是作品“整体”的非形式划分,例如作品内容包含的若干题目或事件。
所谓各形式部分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书写形式上的线性排列,一类是语音形式上的时间序列。以下面这行诗为例:
And smote him, thus
其书写形式上的线性排列是:And-smote-him-thus四个词,或连词—动词—代词—副词四类词;其语音形式上的时间序列是:两个抑扬格音步的连续。用这种分析法所得出的结构就是形式结构。
所谓各个非形式部分之间的关系,有时也表现为书写形式上的线性排列或语音形式上的时间序列,但并非尽然如此。如上所述,“结构”的非形式划分,是以作品内容的各个题目或事件为基础的。以弥尔顿的《失乐园》为例,由天使的反叛、天使的失败、夏娃的堕落等题目或事件构成的书写或时间序列,便是所谓的非形式结构。一部史诗或小说的情节说明,就是该史诗或小说的非形式结构的勾画。一篇文章的主题提纲也是其非形式结构的勾画。然而,作品的非形式结构也可以用别的方式来描写。例如,弥尔顿的《失乐园》,若按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法,其非形式结构便是由故事情节、人物性格、语言和思想等几个部分组成的。倘按蒂立亚德的分析法,《失乐园》的非形式结构又可以比作洋葱块茎,由两层意义组成——“有意识的”或“表述的”意义(即作品本身表达的意义),以及“无意识的”或“真正的”意义(即作者写作时的真实思想状况)。一个单词也可以有非形式结构。燕卜荪认为:一个单词所表示的概念、寓意、感情和情绪,便是这个单词的非形式结构。
结构所表示的概念早在这个术语的定义出现之前就已存在了。西方的传统文学批评可分为三派:一派是强调作品本身,而不注重作品对“自然”的模仿,对作者思想的表达或对读者的影响;一派是强调作品对“自然”的模仿,对作者思想的表达以及对读者的影响;还有一派强调“自然”对作品的影响,或者作者的思想和读者的反应对作品的影响。结构在第一派的批评中作用最大,在后两派的批评中作用较小。
亚里士多德在给悲剧下定义时,同时考虑到“自然”、读者以及作品本身三者,然后细致地确立了作品与“自然”和读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悲剧在性质或内容上可分为六个组成部分:故事情节、人物性格、语言、思想、形象和歌曲。故事情节是对于“自然”的一种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模仿。情节与主要人物性格应能激起读者的某种感情——怜悯与恐惧等。悲剧在数量意义上可以分为四个段落:序曲、正场、终曲、合唱(包括进场歌与合唱歌)。前者按性质或内容划分就是非形式结构,后者按数量或段落划分就是形式结构。
批评家关于结构问题的分歧很少表现为对结构本身的定义持不同意见,而主要表现为争论一篇作品应该采用什么结构。例如,一篇名副其实的抒情诗,应该用什么样的结构?其实,绝大多数分歧的根本问题是在诗歌定义方面的分歧——即诗歌应有什么样的结构,而不是结构本身的定义。克莱恩等批评家,就诗歌结构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是否所有类别的诗歌都须具有同一种结构?或者说,是否每一类别的诗歌都须有其独特的结构?第二,那种统一的诗歌结构,或者各类诗歌的独特结构是什么?对于这两个问题,古今诗评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答案。鉴于答案繁多,难以评析,这里只能择要说明。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亚里士多德、克莱恩以及芝加哥新亚里士多德学派都持多元论观点,而多数现代批评家(尤其是“新批评”学派)则持—元论观点。关于上述第二问题,亚里士多德的一些观点已见前述,而现代批评家的观点则以布鲁克斯在《诗歌结构研究》一书中提出的论点最为著称。布鲁克斯认为:一首诗,便是一个包含矛盾的结构,“诗的语言就是矛盾的语言”。他所谓的矛盾,是广义上的矛盾,既包括似非而是的矛盾现象,也包括令人惊异的事物状态,例如华兹华斯在《西敏寺桥上》对伦敦拂晓迷人景色的描绘。
若把“结构”的定义局限于表达“作品整体各个非形式部分关系的总和”——即前述之非形式结构,而用“风格”来指“作品整体各个形式部分关系的总和”——即前述之形式结构,这样可能对批评工作更加方便,因为,这一划分既可以保持“风格”用以研究词语及句法的统一范畴,也可以明确“结构”用以研究作品内容及其各部分之间关系的专门范畴(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