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第二十七·文帝既立,以勃为右丞相[1],赐金五千斤,食邑万户.》鉴赏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第二十七·文帝既立,以勃为右丞相[1],赐金五千斤,食邑万户。》鉴赏

居月馀,人或说勃曰:“君既诛诸吕,立代王[2],威震天下,而君受厚赏,处尊位,以宠,久之即祸及身矣。”勃惧,亦自危,乃谢请归相印[3]。上许之。岁馀,丞相平卒,上复以勃为丞相。十馀月,上曰:“前日吾诏列侯就国[4],或未能行,丞相吾所重,其率先之[5]。”乃免相就国。

岁馀,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6],绛侯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7]。廷尉下其事长安[8],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9]。公主者,孝文帝女也,勃太子胜之尚之[10],故狱吏教引为证。勃之益封受赐,尽以予薄昭[11]。及系急[12],薄昭为言薄太后,太后亦以为无反事。文帝朝,太后以冒絮提文帝[13],曰:“绛侯绾皇帝玺[14],将兵于北军[15],不以此时反,今居一小县,顾欲反邪[16]?”文帝既见绛侯狱辞,乃谢曰[17]:“吏(事)方验而出之[18]。”于是使使持节赦绛侯,复爵邑。绛侯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

绛侯复就国。孝文帝十一年卒,谥为武侯。

【段意】 写周勃在汉文帝时任相数月即离职就国,后无辜遇祸,遭受囚狱之辱。

注释

[1]右丞相:汉代最高行政长官,位在左丞相之上。[2]代王:汉文帝未即位时为代王。[3]谢:此指辞官。[4]诏列侯就国:下令让列侯回到各自的封地去。[5]其率先之:请带头就国。[6]河东:郡名,治安邑,在今山西夏县北。行县:巡行所属各县。[7]廷尉:汉代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下廷尉:谓交给廷尉处理。[8]下其事长安:意谓把此事交给长安地方去办。[9]书牍背示之:在公文板背面写字向他示意。证:证人。[10]尚:古代娶皇帝女儿为妻叫尚。[11]薄昭:薄太后的弟弟,汉文帝的舅父。[12]系急:指审理紧急时。[13]冒絮:头巾。提:掷打。[14]绾:系挂。玺:皇帝的玉印。[15]北军:汉代守卫京城的一支卫戍部队。另一支叫南军。[16]顾:反而。[17]谢:道歉。[18]吏方验而出之:谓官吏正在审查此事准备释放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