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中的“新孝论”与“新孝道”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股“文化热”,它表现为在多领域、大范围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视。对儒家思想、经典的热情开始复苏甚至高涨。而且,这股“文化热”在古老的中华民族实现青春焕发的振兴、腾飞的过程中,将会持续下去,因为人为地斩断民族传统文化之根,毕竟是不明智的,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
我们不难发现:“文化热”兴起以来,在大陆曾被“批倒批臭”的传统孝道,已不再被轻易否定,而是时常被提起,并得到相对的肯定。仅就书籍出版方面的情况来看,《孝经》已被多家出版社作为儒家经典著作出版,有关的儒家孝论也被各种相关的书籍所辑录,如由国家教委组织编写的大型系列丛书《中国传统道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就辑录了包括《孝经》部分内容在内的传统孝论;面向大众的“古训辑要”类书籍,大都有关于“孝”的内容;少儿读物中也出现了以“孝”为主题的书籍……这说明了当前社会对孝的道德、观念的普遍重视。但是,就现状来看,在如何批判性地继承传统孝道中的精华、如何结合新时代的现实需求给孝以新的界定、解说问题上,我们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对此,笔者认为:
一、对传统孝道中所包含的积极的道德价值和意义,应该在辨析的基础上加以充分肯定。从根本上说,孝道所处理、调整的人伦关系是来自血缘的亲子关系,是对血缘关系的两端(若上下延伸,则是系列)自然情感的道德支持。就父母与子女的情感关系来看,子女是父母的“创造物”,某种意义上就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所以父母对子女总是充满仁慈、怜爱的,而子女对他们生命的来源,同时又是他们的哺育教养者的父母,也总是怀着敬爱、亲切之情的,这种紧密关联、互相呼应的来自血缘力量的情感关系,正如梁漱溟所赞美的那样,是“真切美善”的。不过,我们还要看到: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的双向情感关系是不平衡的,相对而言,父母对子女的关怀和爱护是一种天性、本能,显得更强烈、更有力;而子女对父母的关心和敬爱,则是非本能、非天性的,需要经过教化、修养等后天的努力才能达到——这就是先儒们所认识到的普遍现象:“厚于慈而薄于孝”。儒家提倡孝道,重点强调子女方面的道德义务(当然,相应于“子孝”的应是“父慈”),是对自然本能之不足的弥补与调节,以使父母子女之间的双向情感关系达到平衡,进而维护家庭的和谐。从这一点上看,儒家强调的孝道表现了积极的道德价值和意义。这是我们对孝道进行分析、评判时应有的基本认识。
二、对于传统孝道在观念演变和实际施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要坚持以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辩证分析;同时还要注意把问题置于整体系统中加以区别对待。
中国人注重孝行、孝道由来已久,殷墟发掘出的甲骨卜辞中,就曾出现过“孝”字,这说明至少在殷商时期,我们的先民就已经有了孝的观念。至孔、孟倡导孝道,则使孝的观念伦理化,形成了道德规范。《孝经》及其他儒家经典对孝的阐述和发挥,都体现了使孝道从自然的情感转化为有意识的道德行为规范的努力。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孝道的演变,使它成为利弊兼有的矛盾体。倡导、实行“家庭伦理”方面的孝道,对于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维护家庭的和谐欢乐,促进社会的安定祥和等,都具有敦风厚俗之功,不能一笔抹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历史上重孝与泛孝的倾向比较严重。甚至走向了极端,把孝道所起的“调节作用”扭曲成“凌驾关系”——“父为子纲”,造成了流弊横生的局面。若就孝道介入政治作用的情况分析,儒家宣扬“孝治”的观念,本意是致力于创建“亲亲”与“尊尊”、“贤贤”相结合的家国政治形态,在更大的范围内调整好伦理关系,使天下平息纷争又保有活力。对于孔、孟等“原儒”的这种理想,我们还是应该保持某种历史的敬意,但同时,我们绝不能置历史事实于不顾。事实是:“孝治”观念被封建君主作为维护专制统治的思想工具。其中,“移孝作忠”,忠、孝比附所产生的愚忠思想和言行,为害最烈。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吴虞就是从这一方面猛攻儒家孝的观念而且也确实击中要害的。畸孝、愚孝现象,我们固然应予批驳指斥,但也应注意到:这些只是枝节上的“病变”,且与当时科学文化落后以及思想愚昧迷信的现实有关,我们不要让它们扰乱了文化层面上的研究评判工作。
三、对传统孝道进行细致辨析和历史归位后,从传统孝道中抽取出民族性的精华,并注入现代的理性认识,使孝的道德适应于现代的、跨世纪的文化要求,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从整个传统孝道的理论来说,它曾经在文化体系、社会制度中拥有的崇高、特别的地位显然不适合变化了的现代社会,其中,忠与孝的比附、混同最不合时宜,解决之道,就是使忠孝分离,使“孝道”不再被加以“孝治”的重负而变得畸形;另外,把“孝”作为最高道德或诸德基础的传统观念不必要、也不应该在现代社会复活。孝道在今天,应该回到它最初的运用范围,亦即回到家庭伦理中;应该使孝道仅仅作为一种调整家庭成员关系、维护家庭和谐欢乐的道德力量,发挥其积极有益的作用。
旅美学者成中英,在对传统孝道进行分析,并与现代欧美社会父母子女间的权责伦理横向比较后,得出他的“现代化的孝的伦理模型”,结论为:“1.同时以子女责任与父母责任为出发点,确定父母与子女间的相对责任以及共同社会责任。2.肯定德行可以完成责任,责任可以限制德行;但却以孝的德行扩充子女责任,并以子女责任实现孝的德行,而不把传统的孝等同于子女责任。3.以父母子女责任的对策交互要求转换父母子女间的对应德行(relationalvirues)为对等交互德行(reciprocalvirtues),并以两者为父母子女相互关怀之源泉。4.把权利关系完全视为隐含的关系,不必明显规定为父母权利和子女权利。此即孟子言 ‘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精神的坚持。5.以国家伦理、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孝的伦理)相互规范,而不以孝或子女责任为社会伦理或国家伦理的起点或基础。”成中英说:“此一现代化的孝的伦理是把古典人性论的和谐思想与自然要求与现代社会人际间的权责关系与理性要求自然合理的结合起来。”成中英的观点,颇值得借鉴。
当然,我们还要联系当代社会的诸多具体情况,在参酌各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探讨,提出我们自己的“新孝论”或“新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