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刺史制度的作用
【点睛之笔】
刺史这个官职是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开始设置的。“刺”在这里是检核问事的意思。
【经典解读】
秦代每郡都设有御史,担任监察之职,此称监察院御史。汉初,文帝因为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外派人员到各地监察。武帝元封初年,废除郡监察御史,随即把全国分为十三部,每部各置刺史一人。刺史巡行郡县时,以“六条”问事,可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chùzhì)能否,断治冤狱”,对地方政事,无所不过问。刺史隶于御史中丞,这些人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每一个刺史负责视察指定的区域。他们调查当地政府运转的情况,如果发现压迫或贪污的证据,可以直接上报。成帝绥和元年(前8),罢部刺史,新置州牧。
东汉建武十八年(42),再度改为刺史,但只设十二人,各有驻地,奏事可遣计吏代行,不复自往。刺史奏闻之事不必经三公委派掾吏按验,导致东汉刺史权力逐渐扩大,郡守、县令对其颇为忌惮,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弃官这样的事情发生。灵帝中平五年(188),刘焉认为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的权力不足,于是改部分资深刺史为牧。刺史实际已成为一州军政的长吏、太守的上级,州郡两级制随之形成。魏、晋刺史有领兵、单车之别。南北朝也沿袭了这个制度,惟魏道武帝时不同,州有三刺史,其中包括皇室一人。隋文帝时,郡被撤销,州长官除雍州牧外,均为刺名。唐时,改郡为州,以太守为刺史。玄宗又改州为郡,以刺史为太守。元以后刺史被废。清人则用其作为知州的别称。
汉代的刺史制度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用来维护皇权的一种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演变过程中逐渐被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都有其具体的、特定的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