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美
△美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一般地说,美作为美学的一个范畴,是与丑相对立的并且同美学的其他基本范畴如崇高、滑稽、悲剧、喜剧等等也有所不同。作为美学范畴的美,是与上述诸范畴共同表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美相区别的狭义的美。从根本上来说,对包括美在内的美学范畴的界定、描述和探究,同对美的根源、美的本质的哲学理解是紧密相关的。
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美离不开人,离不开人类实践,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确切地说,美是在“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为基本表现形式的实践中形成的。因此,美的本质与人的本质是紧密相关的。我们只有在上面粗略描述的途程中,思索、探寻,才能或许对美是什么这个千古之谜,作出较为符合历史实际的回答。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来说,作为美学范畴的美,其中见不到人类艰苦实践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留下的印痕。它是完善、充实的自然人化,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如认知、情感、意志等等充分、完整的体现,是主观与客观、感性与理性、现实与理想、本质与现象的统一。要而言之,美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完美结合并通过和谐宜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完美现象形态。从感性的外在形态来看,美很象范仲淹笔下的春光明媚中的湖光山色:“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倾;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而或长烟一空,皓月千里,浮光跃金,静影沉璧;渔歌互答,此乐何极!”从以上可以看到,这里是客观规律即真为主体所把握,人的主观目的即善成为对象化的善,是真与善的真正统一。
美是人类社会实践(主要是生产劳动实践)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人猿相揖别”的初民时代,美是无从谈起的。这个时期的自然界,以其粗犷狞厉的形态和神秘莫测的内蕴,成为人类的敌对力量。用马克思的话说,这时的自然力, “是某种异己的、神秘的、超越一切的东西”,而这时的社会力量“和自然力量本身一样,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最初也是不能解释的,它以同样的表面上的自然必然性支配着人”。只有在外在的自然的人化的程度、人的内在本质丰富的程度,都达到一定的历史水平的时候,人们才会从图腾崇拜、宗教巫术的被动感受中振奋起来,惊醒起来,去领略万紫千红的美的世界。这样的结果,是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类经过艰苦卓绝的长期斗争才获得的。
同其他美学范畴一样,美既有内容,又有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也就是说,美的内容与美的形式之间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既不象崇高那样突出严峻而沉重的形式,也不象滑稽那样突出渺小而轻佻的内容。美是和谐的。这种和谐体现在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上,前者偏重娇弱、柔顺、平易,后者则突出比例、对称、均衡,美是上述两者恰到好处的浑然一体的融合。十八世纪英国美学家博克曾经描述过这种和谐的美:第一 ,比较小;其次,光滑;第三,各部分见出变化;但是第四,这些部分不露棱角,彼此象熔成一片;第五,身材娇弱,不是突出地现出孔武有力的样子;第六,颜色鲜明,但不强烈刺眼;第七,如果有刺眼的颜色,也要配上其他颜色,使它在变化中得到冲淡。博克的上述概括,尽管带有明显的经验观察性质,但也约略地指明美这一范畴的和谐的特点。进入审美活动之后,由于美呈现不同的形态,审美主体对于美的内容和形式及它们之间的具体感受也有一定的区别。社会美以内容胜,其中强调的是实现了的社会审美理想,即偏重于伦理意义的善; 自然美则以形式胜,强调的是于形式把握中的无所为而为的欣赏把玩。艺术中的美,是艺术家根据客观现实生活材料并渗入主体情思的加工制作,在主观上就有把内容与形式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愿望,所以它是情与理、形与神、感性与理性、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在审美主体的美感经验中,美所激起的,是情感上宁静和谐和感知上的赏心悦目。它不象主体面对崇高的现象形态那样,所激起的是先逆后迎、微带痛感的亢奋情绪状态;也不象欣赏悲剧那样,是掺杂着恐惧和怜悯的道德力量的感召。车尔尼雪夫斯基说: “美的事物在人心中所唤起的感觉,是类似我们当着亲爱的人面前时洋溢于我们心中的那种愉悦。”朱光潜也说,面对审美主体, “它是不会反抗的,似乎总是表现爱与欢乐,唤起我们的爱慕”。总之,在欣赏美的经验中,所形成的美感是主体通过“欣赏音乐美的耳朵”和“感受形式美的眼睛”直接加以捕捉的美感,是伴随着赏心悦目的快感的美感。
(洪凤桐)
△美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一般地说,美作为美学的一个范畴,是与丑相对立的并且同美学的其他范畴如崇高、滑稽、悲剧、喜剧等等也有所不同。作为美学范畴的美,是与上述诸范畴共同表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美相区别的狭义的美。从根本上来说,对包括美在内的美学范畴的界定、描述和探究,同对美的根源、美的本质的哲学理解是紧密相关的。因此,由于在有关美的根源、美的本质问题上的哲学理解不同,所以历史上各派美学对美这一美学范畴的界定、认识和描述也有所不同。
朱光潜对美这一范畴所作的界定、描述和探究,是同他在有关美的根源、美的本质问题上的哲学探讨联系在一起的。早在三十年代,朱光潜认为,美不仅在物,亦不仅在心, “它在心与物的关系上面;但这种关系并不如康德和一般人所想象的,在物为刺激,在心为感受;它是心借物的形象来表现情趣”。他又说: “世间并没有天生自在、俯拾即是的美,凡是美都要经过心灵的创造。”这里,朱光潜虽然没有把美作为一个范畴来探讨,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朱光潜有关美这一范畴的基本见解。在他看来,美同其他美学范畴一样,存在形式是形象,或者毋宁说是经过心灵创造的表现情趣的形象,亦即艺术形象。用朱光潜的话说, “美就是情趣意象化或意象情趣化时心中所觉到的‘恰好’的快感。”
朱光潜在《悲剧心理学》一书中,当谈到悲剧感的时候,曾论及“秀美”在情感上的效果;秀美的东西往往是娇小、柔弱、温顺的,总有一点女性的因素在其中。它是不会反抗的,似乎总是表现爱与欢乐,唤起我们的爱怜。我们对于秀美的事物的反应,也似乎总是取一种保护者、或至少是朋友的态度。朱光潜所谈的秀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作为美学范畴的美,但两者在品质上却是接近的。
建国后,朱光潜根据自己理解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认为“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他指出,美是形象,美是客观方面某些事物、性质和形状适合主观方面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特质。总起来看,美是形象,是意识形态性的形象;主客观统一过程,就是艺术活动过程,而艺术活动过程就是生产劳动过程。
无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朱光潜的下述观点是一以贯之的,即:物本身的美只是自然形态的美,不是美学意义的美,它只具备美的条件;只有物的形象即艺术形象才具备美学意义的美。这就是说,举凡美的现象形态都是普泛的艺术形象。通常所说的自然美这个概念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自然物本身的美,但它只是自然形态的美,还不是美学意义的美;一种是指自然物的形象,这是“一种雏形的起始阶段的艺术美”,后一种自然美才是美学意义的美。朱光潜指出: “丑与美不但可以互转,而且可以由反衬而使美者愈美,丑者愈丑。”朱光潜拿自然中的美丑与艺术中的美丑作了比较分析。他首先说,自然中的美丑,同艺术中的美丑不是一回事。自然中的美丑在它的自然形态的美丑的意义上,都不是美感经验以内的价值,即都不是美学意义上的美丑。艺术中的美丑则与此恰恰相反。它是美学意义上的美丑。其次,朱光潜指出,自然美或自然丑是可以转化为艺术美的。他说: “本来是一个很丑的葫芦,经过大画家点铁成金的手腕,往往可以成为杰作。大醉大饱之后睡在床上放屁的乡下老太婆未必有什么风韵,但是我们谁不高兴看醉卧怡红院的刘老老?从前艺术家大半都怕用丑材料,近来艺术家才知道熔自然丑于艺术美,可以使美者更见其美。”这就说明,艺术必根据自然,但艺术美并不等于自然美,而自然丑也可以转化为艺术美。再次,朱光潜认为,自然美也可以转化为艺术丑。长在藤子上的葫芦本来很好看,如果你的手艺不高明,画在纸上的葫芦就不很雅观。许多香烟牌和月份牌上面的美人画就是如此,以人而论,面孔倒还端正,眉目倒还清透;以画而论,则往往恶劣不堪。
(洪凤桐 编述)
△美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且是美学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和最重要的范畴之一。在客观世界中本来就存在着美。人类很早便开始了对美的认识。在我国殷墟发现的甲骨文中,已经有了“美”字。西方在古代希腊,也有了对美的种种探讨。在人类对美的探讨中, “美在哪里”的问题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也是美学的最基本的问题。在漫长的美学思想史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争讼不休。但根本说来,人们的回答总与他们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是一致的。概括地说,主观唯心主义美学总是在人的主观感觉和意识中去寻找美,客观唯心主义美学总是把神或理念当作美的本体或本原,只有唯物主义美学坚持从现实事物去考察美,认为美就存在于客观现实之中。在这里,只有唯物主义美学的回答,才是唯一正确的回答。
客观的美是丰富而多样的。根据美的产生条件的不同和性质的不同,可以把美分为现实美和艺术美两大类别。现实美是指现实事物的美。现实美又包括自然美和社会美,也即自然事物的美和社会事物的美。与现实美相对待的艺术美,则是艺术家按照美的规律而能动地创造的美,它存在于各种具体的艺术作品之中。自然美和社会美,现实美和艺术美,它们既互相区别而不容混淆,又互相联系而不能割裂。人类对美的探讨,还有另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美是什么”,也即美的本质问题。人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不知到知、逐渐深化的过程。最初,人们往往把事物的美混同于事物的实用性, “美”与“善”、与“好”常常混用不分。这种混乱甚至一直存在于后来的美学思想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古典美学将真、善、美三分而并列,对美的特性的认识是一种历史性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真、善、美虽不能等同,却又有联系,并不能截然分开。具体说,自然美是与自然的真一致的。真的事物未必都是美的事物,但美的自然事物一定体现着自然的必然,一定是真实的实际事物。社会美则与社会的善是一致的。美的事物未必都是善的,但善的事物一般地说就是美的社会事物,美的社会事物一定都是善的。
人们又曾把事物的美归结为事物的形式,认为事物的对称、均衡、和谐等形式决定着美之所以为美。当然,在自然美中有美的自然现象; 自然现象的美,与一般理解的形式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由它们决定的。但自然现象美体现着自然的必然,不宜简单地视为形式的美。除此之外,其他事物的美都与形式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些事物之所以美,却不是由它们的形式决定的,而根本是由它们的内容决定的。当然,形式本身也有美不美的问题,相对独立的形式美及其规律确实是存在的,形式美对事物的美有积极的影响。不过,把美的本质归结为形式,显然是错误的。
从根本说来,美是一种规律,是美的事物和现象之所以美的规律。美的规律看不见、摸不着,却真实而客观地存在于一切美的事物和现象之中,决定着它们的性质、
发展过程和必然趋势。这个规律就是典型的规律。所谓典型的规律,是指非常突出的现象充分地表现出事物的本质,非常鲜明、生动的个别性有力地表现出事物的普遍性。典型的规律既是艺术美的规律,也是自然事物的美的规律、社会事物的美的规律。事物的本质或普遍性,总是要表现在它的现象上,不表现是不可能的;但表现得不充分、不突出,便不可能是美的。因此,美的事物就是典型的事物,事物的美之所以美的本质就在于事物的典型性。事物的典型性决定着一事物成为美的,事物的典型性的发展变化决定着该事物的美的发展变化。正因为如此,所以又可以说,美就是关于客观事物的具体形态的本质真理。当然, 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在美的规律上还各自有它们独特的规定性。现在,这些方面美的规律的独特规定性正在得到深入的探讨,已经获得了可喜的成绩。
(严昭柱)
△美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历史上各派美学对美的根源、美的本质的哲学理解不同,对美这一范畴的界定、认识、描述也有所不同。李泽厚认为,要搞清什么是美,首先应该吸收分析哲学的积极成果,把概念搞清楚。李泽厚对“美”一词做了如下的语义分析。一、根据对“美”的字源学的两种解释(一说羊大为美,另一说羊人为美),认为美与感性存在,与满足人的感性需要和物质享受(好吃)有直接联系;美还与原始巫术礼仪活动有关,具有某种社会性含义,并且和人的群体意识和理性紧密相连。二、根据“美”在日常语言中的三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含意,美是(1)表示感官愉快的强形式,(2)伦理判断的弱形式, (3)专门指审美对象。只有第三种意义上的美才是美学范畴的美,才是审美判断。
李泽厚又对美学范围的美做了结构上的分析,认为它有几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审美对象。西方美学家大多把审美对象看成美,而审美对象是由人们的审美感受、审美态度创造出来的。作为客体的审美对象也确实是依赖于主体的作用才成为对象的,没有审美态度,再美的艺术、风景也不能给人以审美愉快,不成其为审美对象。美作为审美对象离不开人的主观意识状况。第二层含义是指审美性质。一个事物能否成为审美对象光有主体条件不行,还需要对象上的某种东西,即审美性质。无论人的主观条件起多大作用,总还是有一定的客观根据,和一定审美性质相关,最终仍不能脱离客体一定的审美性质。审美性质确有一定客观形式规律,这是不能忽视的。特别在造型艺术中,所谓按美的规律来造形也包含了这一层的含义。但这些形式规律是如何来的?为什么一定的比例、对称、和谐、多样性统一、黄金分割等等会成为美呢?这个相当棘手的问题是客观派美学一直解释不清的。第三层含义则是美的本质、美的根源。我们探求美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找出美的普遍必然性的本质、根源。由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才使得某些东西具有审美性质,最终成为审美对象。因此,社会实践是美产生的根源,规定美的本质。如果把审美对象当作美而加以论证,就产生各派主观论(美感决定美)的美学理论;如果把审美性质当作美而加以论证,则产生各派客观论的美学理论。
李泽厚特别强调要注意“美”这个词是在哪层含义上使用的。注意你所谓的“美”到底是指一个具体的审美对象,还是指对象的审美性质,或是指美的本质和根源。我们争论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只能在第三层意义上进行。因为所谓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并不是指某个具体审美对象,也不是指一般的审美性质,而是进行哲学探索,即研究“美”从根本上到底于如何来的。是心灵创造的?上帝给予的?生理发生的?还是别有来源?所以它研究的是美的根源、本质,不是美的现象、审美对象或审美性质等。从审美对象到美的本质,这里有问题的不同层次,不能混为一谈。
李泽厚认为,美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即客观社会性和具体形象性。所谓美的客观社会性是说美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属于社会存在范畴。美的客观社会性是美的基本特征,是由实践的客观社会性决定的。所谓美的具体形象性,即美必须是一个具体的、有限的生活形象的存在。形象就是事物的样子、形式。美的真与善统一的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出来,美的形式是自由的形式。
李泽厚认为,美的本质是真与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交融统一。美的形式是自由形式。因而“真善的统一表现为客体自然的感性自由形式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