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小過卦第六十二·《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译文】 《象传》说:“不能遇合阳刚却更超过阳刚”,说明上六已居亢极之地。
【说明】《折中》曰: “《复》之上曰‘迷复,凶,有灾眚’,此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辞意不同。‘凶’由己作,‘灾眚’外至。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此则‘凶’即‘灾眚’也。盖时当过极,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于此;与初六当时未过,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此说比较两卦“灾眚”措辞之异,似有可取。
【总论】 《小过》阐明事物有时必须“小有过越”的道理。全卦宗旨约见于两方面: 一是此理必须用在处置“柔小之事”,即卦辞所谓“可小事,不可大事”; 二是“过越”的本质体现于谦恭卑柔,亦即卦辞所谓“不宜上,宜下”。然而,所“过越”者虽爲“柔小之事”,也须建立在“正”的基础上; 否则,必将导致大凶:这又是卦辞强调“利贞”之所以然。卦中诸爻的吉凶情状,一一围绕着上述意义而发。其中六二、六五以阴柔居中,最得“小过”之旨;初、上虽亦阴爻,但均违“宜下”之道而致“凶”;三、四两阳,前者过刚不能自下,后者居柔能下,故一“凶”一“无咎”。可见,“宜下”的准则,在本卦大义中至关重要。《大象传》谓:“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左传》桓公五年郑伯称:“君子不欲多上人”,正与“宜下”之义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