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腾了半年的“剃头案”-清朝-满族历史

折腾了半年的“剃头案”

满洲人的习俗,男子要把顶发四周边缘剃去寸许,这四周剃去的头发,除了父母之丧及国丧以外,是要随时剃掉,不能养长的,但在丧事期间,则不能剃。

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嫡子永琮因天花而夭折,方二岁。乾隆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孝贤皇后随帝东巡崩于德州舟次。接连而来的打击让乾隆帝悲痛万分,因而性情暴躁,对办理丧仪欠妥、不敬皇后的人严加惩责。一批官员因“违制”于百日之内剃发。而发生了“剃头案”,遭到严惩。

孝贤皇后富察氏去世,“丧仪”规定,在京王公百官,咸缟素二十七日,百日剃头。六月二十二日,因奉天锦州府知府金文淳、山东沂州营都司姜兴汉于孝贤皇后丧事百日之内剃头,被巡抚、副都统题参,乾隆帝下谕,严令惩办,并将此禁载入会典。谕旨说:“本朝定制:遇有国恤,百日以内均不剃头,倘违例私犯祖制,立即处斩。”。此百余年来,人所共遵,不待传谕而后晓,是以会典律例,皆无明文。嗣后将国恤百日内不得剃头,违者立即处斩之处,载入会典律例,令人共知遵守。

乾隆帝说是根据祖制来把国恤百日之内剃头的人处以死刑的,但是,这个依据是不成立的。

努尔哈赤逝世的时候,没有臣民服仪制的记载。皇太极丧葬仪制规定,臣民截发辫,官员百日之内不宴会,军民十八日之内不宴会。顺治帝“大丧仪”,官员截发辫,百日内不嫁娶不作乐,军民一月之内不嫁娶,百日不作乐。康熙帝“大丧仪”规定,王公官员截发成服,一年内不作乐,百日不嫁娶,军民百日不作乐,一月不嫁娶。雍正帝大丧仪与此类似。上面这五位皇帝的“大丧仪”,不管是谕旨,还是会典律例,都没有百日之内不许剃头,违者处死的规定。

顺治、康熙、雍正三朝,以皇后身份逝世的共有五位,丧仪基本相同,王公官员二十七日内不嫁娶不作乐,也都没有百日之内不许剃头的禁令。

乾隆帝以前有四位皇太后和一位太皇太后去世,只有被康熙帝尊为孝惠皇太后的顺治帝第二位皇后博尔济吉特氏“丧仪”才有“俟四月初七日后(即百日以后),始行剃头”的谕旨。但此谕旨没有明确规定违此谕旨怎么惩治,不能与斩立决划等号。而且此谕是康熙五十六年谕旨,离乾隆十三年不过三十来年,不能当作“百余年来,人所共尊”的“祖制”。这是皇太后之“丧仪”,也不能当作皇后的丧仪来办!

从悬挂在养心殿内的帝后诞辰、忌辰表还可看到,即便乾隆帝费尽力气硬要套上不剃头者斩的所谓“祖制”,他也不能根据这个来处罚违禁剃头者,因为总理丧仪的大臣和礼部,并没有在告知各省督抚的讣告中,向各省“传谕”百日之内不许剃头、违令者斩的新禁令。

尽管无理无据,乾隆帝还是硬将一些百日之内剃头的官员严加重惩,将湖广总督塞楞额、江南河道总督周学健革职勒令自尽,锦州知府金文淳革职,发往直隶修派城工,“赎伊重罪”。国丧期间的“剃头案”,折腾了半年,朝野为之震动,成为乾隆年间政局的一件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