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垦荒》清朝历史事件

招抚流民垦荒,在清初也实行过,但成效不大,其原因有三: 一、科差太急,富民以有田为负担; 二、招抚流民国家不给资助,贫民以受田为苦事; 三、考成太宽,官吏们不以垦田与否而决定升降。

康熙皇帝即位以后,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康熙十年 (1671年) 规定: 垦地20顷以上的贡监生员民人,考试文义通者,授以县丞,不通晓文义者,授以百总; 垦地100顷以上,文义通晓者,授以知县,不通晓文义者,授以守备。对地方官吏规定有田功者升职,无田功者黜职。康熙十二年 (1673年) 又修改了顺治年间的 “垦荒定例”。由原来的最高限6年起科,改为10年起科。对有些省份规定: 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贷以官牛,修筑陂塘沟洫,官家出资。

由于这一系列奖励开荒政策的实施,使垦荒大见成效。从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来看,经过“三藩” 之乱,土地荒芜许多,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这四省已是人民渐增,开垦无遗了,就是一些偏远的山沟也都被开垦起来。

就全国的耕地面积而论,顺治八年 (1651年) 全国耕地290余万顷,到康熙六十一年 (1722年) 上升到851万余顷,71年时间,增加了将近600万顷,可见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