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田另佃》清朝历史事件

“夺田另佃” 也称“增租夺佃”。是地主阶级加强对佃户榨取、无故提高租额的一种强制手段。

清初,荒地遍野,贫苦农民开荒谋生,地租较轻。但经过若干年以后,荒地变为沃野,产量增加,地主就要增租了,佃户不依,地主就 “夺田另佃”。如乾隆十年 (1745年),漳州有 “学田” 99亩3分1厘4毫,原以粮73石租给谢、陈两家佃户,每亩地租七斗强。到乾隆十五年 (1750年),经过佃户5年的垦殖培壅,地租增至83石,即每亩地租八斗,无故增了一斗。陈、谢两家如不同意,就 “夺田另佃”。广东顺德县,“田时易主”,“设有少增其租者,其田即为增租者所夺”。江西省每到插秧之前,地主多 “谋夺顶种”。佃户虽已车水灌田,犁地育秧,而地主穷凶极恶 “辄敢毁种牵牛,强行夺据”,或于 “禾稻将登之际,纠众抢割”,如不增租,就另行租佃。

佃户害怕地主“夺田另佃”,只好向地主送礼。这种送礼行为,在一些地区逐渐形成了一种“成规”。乾隆年间,江苏崇明佃户向地主“揽田”,“先以鸡鸭送业主,此通例也”,不送礼,地主就不租给土地。松江“名门望族”董葵初,因佃户种田,“其四围余地,俱植蔬茹”,因而在收租时,每收租米一石,佃户就要交纳一斤瓜干,随租并纳。安徽芜湖佃户,每到重阳节,佃户都要磨粉作饼,以馈主人,名曰“送节”。绍兴佃户,每到“祈年报赛”,都要向地主送鸭送猪。类似的事例在全国各地俯拾皆是。

不仅给地主送礼形成 “成规”,还要向地主的狗腿子送礼。“夺田另佃” 实质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反映了地主阶级的强暴和农民受剥削的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