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之翻译

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之翻译

参酌外国法律以制定新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可供专业人员参考阅读的外国法律法学译作。“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翻译西人之书。”无书则无从研究,没有研究则无法明了西法之宗旨,不明宗旨则“参酌”徒为虚言。20世纪之前,由于洋务运动的开展,洋务派曾主持翻译过一批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但是,由于洋务派翻译的目的在办理外交事务,故所译以国际公法为主,公法之外的少数译作,如《法国民法典》等,又因当时没有相应的近代法言法语,且出自非专业人员之手,而使专业人员亦无法阅读。因此,准确、系统地翻译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成了法律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改造旧律和编纂新律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由于法律改革者十分清楚并重视翻译工作的重要性,故在十年之内,大体上把当时主要西方国家的主要法典均翻译成中文。据不完全统计,当时翻译成中文的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共有一百零三部,涉及的国家近二十个,涵盖大部分部门法。而且由于翻译出自专业人员之手,所据版本率由清朝驻外使节通过官方途径而罗致,故当时之译作,在国内具有无可置疑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这为新法律的起草铺平了道路,也为西方法律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