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法律化
宗法体现家族内部的等级秩序,官僚特权体现社会生活中的等级秩序,是传统礼制中亲亲、尊尊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儒家不仅推崇宗法制度,而且更为家国一体结构进行论证,这就是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之道。
即便在先秦为反对贵族世袭制而对宗法思想有所冲击的法家,也没有一般地否定宗法。甚至最蔑视宗法伦理道德的韩非还是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在刑罚上,法家虽然反对亲属容隐,但又主张族诛连坐,同样是以家属负连带责任为前提的。与此同时,法家还主张赋予家长以管辖、支配和惩罚家属的权力。
到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亲亲”思想被归纳为家族内部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原则。这些原则经过历代政权的提倡,具有了天经地义的正当性,它通过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径,将家族中的每个成员都纳入与其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框架内,从而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法律规定,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犯罪,对于人身犯罪,以尊犯卑的,关系越亲则刑罚越轻;以卑犯尊的,关系越亲则处刑越重;而相互侵犯财产的,关系越亲则刑罚越轻。
秦汉以后,虽然各级官吏基本上已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再按宗法关系进行世袭,但统治者一方面仍把国家看成是家族的扩大,另一方面又把维护家长、族长的宗法统治看成是巩固君主专制国家政权的基础。先秦儒家的格言“国之本在家”成为历代统治者所恪守的格言。在“三纲”中,父权和夫权直接受宗法的影响,而且皇权以及神化皇权的神权也是以人间、天上最高家长的身份来统治臣民的。西汉末年的鲍宣就曾对汉宣帝说:“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唐律疏议·名例疏》也指出,“王者,奉上天之宝命”,“任兆庶父母”。上行下效,所以各级理民官直至县令、县长均称父母官。
宗法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家长制下的“孝”。在三代就开始把“不孝不友”视为罪大恶极的“元恶大憝”,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专门写有《孝经》,其《五刑》章便说:“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历代皇帝无不强调要以“孝道治天下”,不孝则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不但如此,在“十恶”中属于维护宗法方面的条款竟占一半左右。宋代以降还广泛流行各种家法族规,以补国法之不足。
孝道作为历代法律思想家一致公认的基本原则,更与对皇帝的“忠”连在一起,所谓“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门”。同时,国家法律一方面赋予家族尊长较大的权力,使其对维护家族和睦负起相当的责任,并且承担教化子弟的义务;另一方面,对重大犯罪采取家族连带责任原则,如对一些政治性犯罪的连坐规定,使家族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完整单位。宗法主义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华法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官僚的等级特权是君权的派生物。官僚因为其特殊的政治身份而享有被优待的特权,不适用普通的司法手段和方式。从先秦时代的不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到后来《周礼》中的“八辟”之制,再到《礼记》和贾谊倡导的刑不上大夫(主要指肉刑以及普通的行刑方式),直至将议、请、减、赎、当等对官员的特殊待遇列于典章。官僚的特权还表现在,官员与官员之间、官员与普通人之间相互侵犯,基于其身份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不相同。这种不平等的特权法,源远流长,根深蒂固。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非常漫长,从秦始皇统一天下建立帝制即缓慢开始,到汉武帝尊儒术之后发展很快。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到唐代,才基本完成。《唐律疏议》就是法家治官治吏思想和儒家纲常伦理思想妥当结合的产物。
儒家思想对法律条文的影响更多表现在皇权及其官吏如何临民这个问题上,当然也有部分体现在儒家思想对官吏的各种约束之中;但无论如何,历代帝王最关注的如何“治吏”这个问题之解决,在制度上所确立的非常细密的法规则,主要还是法家思想影响之产物。在中国传统法制里面,儒家之影响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还不是最主要的,法家以“治吏”为核心的“法治”传统可能才是治官传统法制的核心理念。
“觖望”指因不满而心生怨恨;“腹诽”指不言,心里诽谤他人;“非所宜言”指臣下发表有悖君上和朝廷的言论。——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