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去刑”

“以德去刑”

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作为推行和维护礼治的重要手段,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比较“政刑”和“德礼”两种政治手段上,孔子虽然没有排斥和否定“政刑”的作用,但其倾向无疑是“德礼”优越。在孔子看来,“政刑”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犯罪,是依靠法律的威吓力量使人不敢为恶犯罪,而没有使人向善的作用。一旦法律的威吓力量不复起作用,则犯罪仍然会发生,不能杜绝犯罪,即只能使“民免而无耻”。而“德礼”教化,是深入人的内心进行改造,使人心良善而知耻,从而根本不会去犯罪,即能使民“有耻且格”。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使无讼”是他的最终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只能依靠道德教化。人心良善而知耻,自然没有犯罪的动机,从而犯罪行为也无从发生。法律制裁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道德教化能从根本上积极地预防和杜绝犯罪,而“政刑”只是犯罪事后的补救而已,不能实现“无讼”的目的,所以,二者的价值和作用区别显然。“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重教化而“以德去刑”虽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是一劳永逸,使社会长治久安。孔子的弟子有若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这是对道德教化作用和目的的一个很好说明。

孟子和荀子虽然在人性善恶上持相反的观点,但在重视道德教化问题上却是一致的。

孟子认为人性善,主张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犯罪是由于丧失了本性的结果,而通过道德教化的诱导,才能使人回复善性。所以他主张“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以道德教化维护统治。

荀子以为人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顺人之恶性,任其自然发展,必然导致争乱犯罪。“善”是通过后天之“伪”(即人为)而实现的。所以,一方面他强调了个人必须努力学习,积“伪”而至“善”。《荀子》开篇,即为《劝学》。另一方面,主张统治者通过“礼义”“师法”来教化百姓,杜绝争乱,维持社会秩序。“化性起伪”,正是礼法起源之因。荀子同孔子一样,认为教化能够免除法律刑罚的需要,他说:“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则下亦将綦辞让,致忠信,而谨于臣子矣。如是,则虽在小民,不待合符节,别契券而信,不待探筹、投钩而公,不待衡石、称县而平,不待斗、斛、敦、槩而啧。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教化作用的广大可见。

道德教化与刑罚相比,有上述种种优越,所以先秦儒家一致推崇“德治”教化。而且,其主张突破了西周礼治“礼不下庶人”的局限,这是先秦儒家对礼治思想的一个发展。教化不仅仅是贵族内部的自我教育,而且包括对百姓庶人的教化,灌输宗法等级伦理道德思想,以利于巩固社会秩序,使人民驯服,不起来反抗政治。

先秦儒家重教化,还表现在对待已经发生的犯罪,并不主张一律予以法律制裁,而反对“不教而杀”。

孔子反对“不教而杀”。他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又:“子为政,焉用杀?”不同意“杀无道以就有道”。他认为教化未施,即使民有过失和犯罪,其责任不在民而在施行教化的统治者。教化不施,而用刑杀制罪,并不能达到惩恶劝善、国治民安的目的,也不是合理和公平的。教化不施,不可妄诛无辜。《荀子·宥坐》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闻之,不说,曰:‘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慨然叹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书》曰:‘义刑义杀,勿庸以即……’言先教也。’”虽然孔子并不排斥“义刑义杀”,但是,坚决反对“不教而杀”,要求统治者慎用刑罚。

孟子和荀子不同程度地继承了孔子的上述观点。孟子说:“不教民而用之,谓之殃民。”“不教而杀”当然更是恶政。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指出“不教而诛”的不良后果。在反对“不教而杀”的问题上,孔子、孟子、荀子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