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学·现代礼法学研究·国内礼法学研究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儒家礼法学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起着维护旧秩序、旧价值观、旧法统的作用。近代西学东渐,风气大开,古老的礼法体系理所当然地受到冲击而迅速崩解,理论界对“以礼杀人”口诛笔伐。这样,本世纪的一、二十年代,对礼法学不是研究而是批判否定。二、三十年代开始,才有一些冷静地研究分析礼法问题的文章出现,但也主要是在论中华法系和儒家思想的论著中涉及到而已。其中较有影响的可举出三例:
其一为法史学老前辈陈顾远先生的 《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载《中华法学杂志》1936年一卷三期)和《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载《中华法学杂志》1937年一卷七号)。陈先生指出,儒家思想在法学方面的特点是“礼刑合一”,礼是广义的法,刑是狭义的法,这种礼法体系,“弊在重人轻法”。
其二,二、三十年代,学术界对“五·四”前后的新文化运动中出现的过分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倾向作出了回应,在国粹主义的右的反动中悄然兴起了一种运用西方现代科学方法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潮,从而产生了后来被称为 “现代新儒学”的第一代学人。这些学人留下的著作中,涉及儒家礼法学较多的要数冯友兰的 《中国哲学史》。
冯著《中国哲学史》是继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之后,由中国学者用西方哲学方法写出的第二部中国哲学史。全书分上、下两篇。上篇由神州国光社于1931年出版。全两册于193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冯友兰先生认为,孔子“言礼”在于“注重社会规范对于个人之制裁”。但孔子的礼法观尚未形成为一种关于礼的“普通理论”。这种礼的“普通理论”初成于战国末荀子,完成于汉初的《礼记》。汉初的礼论对礼法关系的看法是:“礼所规定,多为积极的。法所规定,多为消极的。又法有国家之赏罚为后盾,而礼则不必有也。”作者还指出: “儒家主以礼乐治天下,至于政刑,不过所以推行礼乐而已。”大概由于礼法问题还算不上是中国哲学史研究的主要方面,所以书中对礼法的论述还比较简短,但其所论的影响是不小的。
其三,贺麟的《儒家思想的新开展》(写于1941年)。这是40年代初期新儒学派的一篇代表作,后收入《儒家思想新论》一书,正中书局,1948年版。书中将儒家的礼法之治与申韩的刑罚之治加以对比:“中国现在须厉行法治而言,但须知有所谓法家的法治,亦有所谓儒家的法治。前者即申韩式的法治,主张由政府或统治者颁布苛虐的法令,厉行严刑峻法,以满足霸王武力征服的野心,是刻薄寡恩,急功好利的,是无情无理的。现代法西斯蒂主义的独裁,即是基于申韩式的法治的,这只是满足霸王一时之武力征服,绝不足以谋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真正幸福。而儒家的法治则不然,是法治与礼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情相辅而行,兼顾并包的。法律是实现道德的工具,是人自由本性的发挥,绝不是违反道德、桎梏自由的。西洋古代如柏拉图,近代如黑格尔所提倡的法治,以及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法治,都可以说是与儒家精神相近,而与申韩式法家精神相远的。以为儒家反法治,以为提倡法治即须反儒家,皆是不知儒家的真精神,不知法治的真意义的说法。”
四十年代,对儒家礼法思想作出深刻的批判性研究的代表作有两种:
《十批判书》,郭沫若著,1945年重庆群益出版社出版。作者指出:“礼,大言之,便是一朝一代的典章制度;小言之,是一族一姓的良风美俗。……孔子在春秋末年强调礼治,可以从两点来批判他,一层在礼的形式中吹进了一番新的精神,二层是把‘不下庶人’的东西下到庶人来了,至少在精神方面。”(见《孔墨的批判》)郭沫若认为,孔子是一位注重实际的人文主义者,将礼乐两者交织起来以为治,“是他的政治哲理的一个特色”。“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两句话“把人文主义推重到了极端了”。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194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作者将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对比起来研究。指出:“孔子的时代正是儒家高唱礼治、人治不需要法律的时代”,但“孔子决不是绝对排斥刑法的人,只是以礼教为主,以刑为辅而已”。作者认为:“礼与法都是行为规范,同为社会约束,其分别不在形式上,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礼未尝不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来推行,而无损其为礼。同一规范,在利用社会制裁时为礼,附有法律制裁后便成为法律。……同一规范,不妨既存于礼,又存于法,礼法分治,同时并存”。瞿先生的这番论述,揭示了中华法系的礼法的特征。
建国以后,革命的批判主义精神高涨,儒家之礼法同一切封建主义意识形态一样,在被扫荡之列。五十年代后期之后,“左”的思想浸润法学界和史学界,对古代法律文化存在着一种否定一切的虚无主义和非历史主义的倾向,礼法学研究出现断层现象。直到1980年以前的三十年中,基本上未能出版一部较为系统的研究礼法学的著作。真正的科学的礼法研究是伴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而兴起的。
八十年代以来,历史学、法律学和法律史学、政治学和政治史学,都发展到了各自的全盛时代,专门的和涉及到礼法研究的文章、著作层出不穷。1984年,中国法律史学会还在山东济南召开了首届“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其中论及儒家礼法的论著不少。这一时期比较有影响的著作有:
①《孔子思想体系》,蔡尚思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此书在论定孔子属于“落后倒退”的奴隶主思想家的同时,指出以孔子为首的儒家礼法政治是“德刑并用”的,孔子总结了殷周奴隶主贵族统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成功经验,主张“德刑并用”,“对执政者即君子领袖来说,首先注意的还是要用德来引导”,但“决不是反对向被压迫者施用暴力”。
②《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该书是建国后出版的第一本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在有关孔子和儒家章节中,编著者指出,孔子和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主张“礼治”,重视“德治”,提倡“人治”的。其中论及他们的这种礼法思想的特征时,指出:孔子的“礼治”,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孔子的“德治”的基本点是主张“以德服人”,在“德”、“刑”关系上,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并反对“不教而杀”;孔子的“人治”思想中,也含有“举贤才”,打破周礼“亲亲”原则的积极面。编著者认为,孔子“德主刑辅”、“以德去刑”的思想,“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
③《中国法律制度史(上)》,乔伟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11月版。书中专列了《孔子的法律思想》一节,作者认为,“礼治”是孔子治理国家的“最高原则和根本方法”。孔子的“礼治”观是“以礼为主;礼刑并用,具体来说是先礼后刑,先教后杀,先德后法”。
④《中国法律思想史》,栗劲、孔庆明主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4月版。编著者在 《孔丘》及其他儒家人物的章节中论及了礼法思想,认为,孔子“礼治”思想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强调礼义道德教化,从思想上瓦解,以防患于叛乱萌动以前,尽量不要惩治于变乱发生之后。同时,对奴隶主贵族内部的乱伦僭越行为,也只能用礼制来加以整顿。”编著者还认为,“礼治”思想属于“人治”的范畴,“人治”是儒家的一个传统,与法家“法治”相对立。
⑤《孔子的法律思想》,杨景凡、俞荣根著,群众出版社,1984年5月版。本书以孔子为论题直入中国古代的礼法思想,是八十年代法史学界关于礼法学研究的一本力作。作者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富有创新性的观点:“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的法律思想”,并认为,儒家法律思想和整个中国古代法都以“伦理法”为基本特征。这实际上已意味着,中国古代的礼法就是“伦理法”。什么是“伦理法”,作者作了一个界说:“其一,伦理与法律相须而成,伦理统率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二,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书中从 “正名”的立法思想、先富后教的教育预防理论、“为政在人”的“治人”主张、“中庸”的刑事政策、“原心论罪”的刑罚原则、“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轻徭薄赋的财政政策等七个方面详细析论了孔子和儒家的“伦理法”学说。作者认为,“‘德主刑辅’是孔子伦理法律学说的总体特征”,“民本思想”、“宗法家族思想”、“君权思想”、“大同思想”是其“伦理法”的四大支柱。其中,孔子伦理法思想中主要体现民本和大同思想的诸原则含有较多的民主性的精华,而着重体现宗法家族和君权思想的诸原则则含有较多的封建性的糟粕。
该书虽仅13万字,但出版后却受到国内外学界的重视。台湾学者在评述大陆孔子研究时,将该书与李泽厚、匡亚明、张岱年的有关论著并称为“大陆学界孔子研究中有方法论创新”的四种成果之一。
《孔子的法律思想》正式出版前,作者曾写了《论孔子》一书,匡亚明题写书名,西南政法学院印行,共16万字。两书基本观点相同,但因《孔子的法律思想》一书论题更为专门化,所以有较多的删节,结构上也作了一些调整。《论孔子》一书曾在1983年西安召开的 “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二届年会”上分发,并由作者作大会学术报告。《孔子的法律思想》一书则作为1984年7月济南“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大会用书,并成为大会的讨论热点。
⑥《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8月版。本书在体例上将先秦儒家代表人物集中在一起,辟出“儒家的法律思想”专章讨论。作者认为,孔子的法律思想以“仁”、“礼”为核心,“复礼”是孔子的政治纲领,“仁”是实现“复礼”的手段。孔子主张“礼治”,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他希望通过“德治”达到 “以德去刑”和 “无讼”的境界。“孔丘虽重视‘人治’,但并不否定法律和法制的作用”。
1991年,张国华编著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儒家的法律思想》一节中,作者重申了上述观点,并在“儒家法律思想的共性”为题的综述中,再度指出,儒家法律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 ‘礼治’ 和周公(姬旦)的 ‘明德慎罚’的思想”。并认为荀况“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⑦《孔子学说精华体系》,杜任之、高树帜著,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9月版。作者认为,“孔子在法权上的主张,是有赏有罚的。孔子主张的‘礼’制,在当时亦具有法律效力。……当时的违‘礼’即近似现代的违法。……孔子主张礼治即包含法治,孔子是礼、法并重的”。
⑧《孔子评传》,匡亚明著,齐鲁书社,1985年3月版。作者在《仁的政治思想》一章论述了孔子“仁政德治”的主张,认为孔子“把 ‘德’、‘礼’ 与‘政’、‘刑’ 明确对立起来,指出两种作法会导致两种结果,这是孔子在治国治民方面的一个大创见”。孔子提出 “齐之以礼”,“改变了传统的 ‘礼不下庶人’的作法”,“以道德礼仪上的平等,冲淡和掩饰阶级地位上的不平等”,这样,“使被统治者从单纯‘不敢’违礼犯上,到不愿违礼犯上,变强制性的约束力为内在的心理自觉,这当然是十分高明的统治方法”。作者还评价说,孔子这种 “仁政”的 “德”、“礼”结合的礼法,“显然比‘暴政’对被统治者有利得多,但归根到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为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套十分精巧的对庶民进行‘攻心’的方术”。
写作《孔子评传》是作者自青年时代参加革命以后酝酿了四十年的愿望。该书是集作者毕业学问、革命经验、人生体验的力作。1990年12月,该书经作者增益改写后,收入《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修订版。
⑨《先秦政治思想史》,刘泽华著,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8月版。作者认为,“孔子所要实行的礼基本是周礼”,礼与仁是孔子思想的两大支柱。在治国方法上,孔子主张德和刑两手并用,“先德后刑”,具体表现为:在经济与政治关系上,孔子主张先经济后政治,先富后教;在惠与使的关系上,孔子主张先惠后使、先教后使;在教与杀的关系上,孔子提出以直正枉,先教后杀,主张慎杀;在断案上,孔子认为折狱不只在于断是非,还要使民知是非,不再发生类似案件。作者说,孔子也把断案当成教育手段是一个“新贡献”。书中指出,孔子这种思想方法和治国方法,是一种“守旧的边际平衡思想”,它“利于守成而不利于进取”。
⑩《中华法苑四千年》,倪正茂、俞荣根、郑秦、曹培著,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全书七篇,第六篇为“法和礼治篇”,是同类法史学著作中最为集中论述礼的一本。作者说:“礼”,“是古代国家制定的一套典章、制度、规矩、仪节、信念和道德原则”。在封建社会,礼是“法外之法”。“在封建社会的社会规范中,法与礼实际上是难完全分清的。法中有礼,礼中亦有法。二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礼’,在原则上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在内容上与法律规范互补短长,相辅相成。”本篇共分10节。第一节讨论古代最典型的礼治时代的礼法——周礼。二、三两节讨论汉代的“《春秋》决狱”。《春秋》其实是部礼书,或以礼治国、行政、立法、司法的教科书,汉儒通过“《春秋》决狱”,实现以礼率法,引礼入律,纳法入礼,以达到礼法合一。第四节讨论儒家礼的法典化过程。这个过程发展到“一准乎礼”的唐律的颁行,而基本完成。第五、六、七、八节分别讨论中国封建法制中,礼在刑事、财产关系、继承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通过大量的史料和案例,证明社会生活中“大量财产、婚姻、继承关系”,“主要是靠礼来调整”,“所以,礼不仅全面地渗透了封建成文法典,而且还是‘法外之法’——在法律所未涉及的一切领域内,起着实际上的法的作用。”第九、十两节专门讨论清代以礼为准则的对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制度和教化制度。
本书还在其他篇中讨论了儒家的“礼治”思想、“八仪”、“十恶”中的礼制变成法制、行使制度中的以礼为指导等等专题。
(11)《荀学论稿》,郭志坤著,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荀子在儒家礼法学中地位重要,历来研究礼法学者不能不重视荀学。《荀学论稿》专门设 《 “隆礼”与“重法”并用的法律思想》一章,这是非法学界的人写的关于荀子的法律思想。作者认为,荀子兼取儒法所长,“构想了礼法结合、礼本刑用的原则”,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想”。“用封建的法强制推行封建的伦理,以封建的伦理来保证封建法的施行,是荀子法律思想的重要特征”。作者还指出,荀子并不把礼与法等量齐观,“两者之间有个从属关系,礼是制定法律的纲领。……法是根据礼的原则制定,并为维护礼的原则而产生的”。
(12)苏志宏著的《秦汉礼乐教化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是从礼乐教化的角度切入的一本断代思想史。作者认为,从西周起,“礼”就属政治学范畴,被视为治国的大纲和根本,其首要内涵在于“君令臣共(恭)”。周人“把礼说成是天经地义民行的宇宙总规律,人类社会中的衣、食、艺术、政治、人伦关系、国家行政事务和法律设施等等,都是从礼中派生出来的”。作者指出,礼乐教化的理论是先秦儒家形成的,在荀子阶段有大的发展,礼的“最主要的道德规范——由孝而忠,由家而国的 ‘孝弟’ 观念”,也具有 “法律效力”。
(13)《中国儒学史》,赵吉惠、郭厚安、赵馥洁、潘策主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许多治思想史的学者研究古代礼制,一般是从伦理道德角度研究和评价礼的价值以及礼法关系的。该书则直入礼的法律功能:“礼不是可有可无的揖让周旋,而是体现国体,具备法典功能的实体。……儒家以掌握‘礼’为自己从事政治活动的资本。正是经过儒家的改造,周代的 ‘礼’ 发展为后世王朝的行政制度。”
(14)《中国封建意识形态略考——儒家学说述评》,吴江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作者力主“孔子学说以礼为首”。认为,《仪礼》系孔子删定。谈到礼法关系,作者引《管子·枢言篇》“法出于礼,礼出于俗”来说明,解释说:“俗间的习惯便是礼,礼加上强制力便是法。”认为“孔子则明确地站在‘礼治’的立场上反对‘法治’”。作者将孔子之后的整部礼学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孟、荀,特别是荀子继承并发展孔子的礼学。“孔子作《春秋》是为奴隶制正名,荀子作《礼论》是为封建制正名”。作者指出,荀子“将礼、法两者结合起来,礼还是第一位”。荀子“开启了此后二千余年封建社会的纲常礼教”,此后,儒家的礼学便不再有什么新发展了。第二阶段为董仲舒制定 “三纲、六纪、五常”,“将荀子的封建礼论在实践中具体化、制度化”。第三阶段为宋代“道学”,“所谓‘道学’实即礼教之学”。
(15)《儒家法思想通论》,俞荣根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这是第一部全面系统论述儒家法思想的著作。”(匡亚明语)书中正面论述了儒家的礼法学。作者指出:“礼法”两字连用作为一个制度和思想范畴,起自荀子,荀子还第一次提出了“非礼无法”的原则,为二千年封建制礼法所遵奉。“礼法结合”,“以礼率法”,“引礼入律”,“非礼无法”,“出礼入刑”——这些就是中国古代法的基本面貌和主要原则。本书在第二章中专门讨论了 “人治”与 “法治”问题。作者认为,先秦法家之法不是“法治”,儒家的“贤人政治”也不好归结为“人治”,中国古代不存在西方近代那种法治与人治的斗争,所谓“儒家主人治”、“法家主法治”的斗争主线纯属虚构,不能以此作为评价儒家法家的标准。作者还在本章第二节中指出,儒家的礼法的法文化特质不是自然法,而是伦理法,并从中西比较的角度作了论辩。第三章中,作者全面探讨了儒家伦理法的渊源、含义、特点、基本精神和内在结构。书中用了较多篇幅阐述礼法关系,认为,西周时代,周礼就是一个熔政治、法律、道德、宗教、习俗、教育等于一炉的综合性的行为规范体系,“礼外无法”,法在礼中是其特征;秦汉以后,“礼法合一”,“引礼入律”,“以礼率法”,但仍然是“法外有礼”、“律外有礼”,律典远未将礼全部纳入其中,大量轻微刑事关系和大部分有关田土、钱债、婚姻、家庭、继承,以及绝大部分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得依礼而行,靠礼调整。本书在辨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讥刑鼎、孔子杀少正卯、法律儒家化等问题上,以及在论述孔、孟、荀、董仲舒、黄宗羲、沈家本等人的礼法思想中,亦多有创获,新意迭出。书出版后,《中国社会科学》、《光明日报》、《文汇报》等10多家报刊发出书评,肯定它在礼法学领域中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