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学·六义

诗经学·六义

“六义”即指“风”、“雅”、“颂”、“赋”、“比”、“兴”。

“六义”最初称“六诗”,见于《周礼·春官·太师》:“太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相传《周礼》为周公所纂,当时尚无《诗》之编集,所以其所称“诗”,当指传自黄帝、唐尧、虞舜、夏禹、殷汤及周武王所制乐章,即“六乐”的诗的部分(俱佚)。太师是乐官,职责之一是教“六乐”的诗,教学内容是“以六德为本,六律为音”为指导,讲授“风”、“赋”、“比”、“兴”、“雅”、“颂”的涵义。由于“六乐”的诗并不独立,不能称做“诗之六义”,因而称为“六诗”,特为表示其从属于乐,等于说“六个有关诗的涵义问题”。“六义”的提法始见于《毛诗序》: “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六义”所指与“六诗”相同,但“六义”专指《诗经》,不包括“六乐”的诗。可见从理论内涵说,“六诗”与“六义”其实一致,但却分指两个不同时代的乐章歌词。因而也引起一些说解上的含混。

“六义”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作为诗篇的分类的 “风” “雅” “颂”与实指创作手法的“赋”、“比”、“兴”。由于郑玄注《周礼》的“六诗”时,是从“教六诗”的角度解释的,因而他并不解释“诗之六义”,而直接说:



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也。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郑司农云: “古而自有 ‘风’、‘雅’、‘颂’ 之名,故延陵季子观乐于鲁时,孔子尚幼,未定 《诗》、《书》……《论语》曰: ‘吾自卫返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 时礼乐自诸侯出,颇有谬乱不正,孔子正之。曰比曰兴:比者,比方于物也; 兴者,托事于物。”



郑玄依“六诗”次序,据“六德为本”的指导思想,逐一解释它们的政治教化涵义和功用。同时又引郑司农 (郑众) 的说法,表示他是知道“风”、“雅”、“颂”是古已有之的诗体名称,“赋”、“比”、“兴”是写作方法,并且知道“六诗”所指乐章不同于孔子整理的《诗经》。但是他没有明确指出两者的不同,所以引起学生的误会和质疑。张逸问他:“何诗近于比、赋、兴?”要求一一指出哪些诗篇分别属于“比”类、“赋”类、“兴”类,把“赋”、“比”、“兴”误会为与“风”、“雅”、“颂”相同的分类名称。郑玄回答:“ ‘比’、‘赋’、‘兴’,吴札观诗,已不歌也。孔子录诗,已合 ‘风’、‘雅’、‘颂’ 中,难复摘别。篇中义多 ‘兴’。”指出季札观乐时已经不见歌唱以 “赋”、“比”、“兴”为类的诗,如果曾经有过,在孔子整理《诗经》时也已合并入“风”、“雅”、“颂”三类中,很难再一一指辨。毛传往往指出诗篇中多有“兴”,可知“赋”、“比”、“兴”也是创作中的一义。唐代孔颖达等《毛诗正义》解释“六义”时引用郑注“六诗”的解释,同时引用了郑玄、张逸的问答,并据郑意指出:



然则 “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



从郑玄至孔颖达,皆认为“风”、“雅”、“颂”是诗体的分类,“赋”、“比”、“兴”是诗歌的创作方法,较为合理,长期以来为学者所认同。至于《诗》为什么按“风”、“雅”、“颂”分类以及这些名称的涵义,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传统的观点是承袭诗来自乐、诗教来自乐教的说法,认为“风”、“雅”、“颂”是按其在政教方面的作用而分类的。《礼记·乐记》阐述音乐与政教的关系时说: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



《毛诗序》表述诗歌与政教的关系,与此略同。按照儒家理论,从乐的方面说,是“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礼记·乐记》);从诗的方面说,是“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毛诗序》)。故此《毛诗序》认为:“风”是“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风”能起教化、讽谏的作用,上层统治者用以教化下民,下层人民则可用来对统治者进行委婉机巧的劝谏; “雅”的作用是规范和准则,讲述政治的废兴;“颂”是用以歌功颂德的诗,并以此来告诉神明。这是自战国到汉代普遍的诗歌观念。这种观念也导致了汉代以来诗分美刺、风雅正变说的产生,汉代兴起的《诗经》理论如《毛诗》,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完整的系统框架,并在学术史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

宋代学者则对此种观念进行部分修正,认为“风”“雅”“颂”的分类是基于不同阶级的作者或不同的诗篇内容。如旧题郑樵撰《六经奥论》中说:“风者,出于土风,大概小夫贱隶、妇人女子之言,其意虽远,其言则浅近重复,故谓之风”;“雅,出于朝廷士大夫,其言纯厚典则,故曰雅”;“颂者,上下通用,以美其君之功德”。朱熹 《诗集传》也说,风“多出于里巷歌谣之作,所谓男女相与咏歌,各言其情者也”。又说,“国者,诸侯所封之域,而风者,民俗歌谣之诗也”。他在《楚辞集注》中还说过“风则闾巷风土、男女情思之辞”。这些说法尤其是朱熹对《风》的界定,指出《诗经》中有许多诗歌原是民间情歌,合乎《诗经》的实际情况,所以影响颇大,不少人赞同此说。

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提法,但比较集中的看法是“风”、“雅”、“颂”应当是音乐上的分类。实际上唐代孔颖达等在《毛诗序》的疏文中已经提到:“诗体既异,乐音亦殊,国风之音,各从水土之气,述其当国之歌。”宋人戴埴在 《鼠璞·十五国风二雅三颂》中,也指出 “予谓求诗于诗,不若求诗于乐”,“以乐正诗,则《风》、《雅》与《颂》,以声而别”。这种看法在晚近得到较充分的论证,一般学者都认为“风”、“雅”、“颂”的分类是由于音乐上的不同。如今人顾颉刚说“所谓 ‘国风’, 犹之乎说 ‘土乐’”(《论诗经所录全为乐歌》,载《古史辨》第三册)。近人章炳麟在《大疋(雅的古字)小疋说》中,引李斯《谏逐客书》、杨恽《报孙会宗书》里提到的“秦声”是“歌呼乌乌”的记载,认为雅诗起于周,古代周、秦同地,雅、乌同声,故“大小《雅》者,其初秦声乌乌”,“雅”就是其发源地区的民间音乐;他还进一步提出,“雅”诗之所以是音乐上的分类,其原因乃在于它本是由乐器“雅”而得名。《周礼·春官·笙师》载: “掌教吹竽、笙、埙、籥、箫、箎、篴(笛)、管、春牍、应、雅,以教祴乐。”自竽至雅,都是乐器的名称。郑玄注引郑司农曰:“雅,状如漆筩而弇口,大二围,有两组疏画。”“颂”据清人阮元考证为指“舞容”,即由歌舞者扮演成被歌颂的神明样子,因此“颂”都是舞诗(见《揅经室集·释颂》)。王国维则指出,《周颂》三十一篇中,只有七篇可以确认为舞诗,其余都无法确证。因而他认为,“颂”的分类是由于其乐调较“风”、“雅”为缓,《颂》之所以为“颂”的原因 “在声不在容”。今人张西堂在《诗经六论》中综合前人之说,进而提出“颂”字通“镛”字,即大钟,认为镛是演奏“颂”诗时最主要的乐器,它的声音特别缓慢庄严,配以舞蹈,是祭神的乐歌。

从音乐上区分“风”、“雅”、“颂”的分类,比较合乎自古以来诗、乐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历史记载,也能够解决前人从政治教化角度来解释“风”“雅”“颂”分类时与诗意不相符合的一些矛盾,言之成理,现代学者一般多同意此说。

至于《雅》诗何以分大小,也是历来有争议的问题。《毛诗序》依传统说法,认为“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从政治上区分大小雅。宋代严粲《诗缉》说,“明白正大,直言其事者,雅之体也。纯乎雅之体者为雅之大,杂乎风之体者为雅之小”,则是从诗体上区分大小雅。《朱子语类》卷八一记朱熹的话说,“《小雅》恐是燕礼用之,《大雅》须飨礼方用。《小雅》施之君臣之间,《大雅》则止人君可歌”,则是从应用场合上区分大小雅。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从音乐角度区分大小雅。唐代孔颖达《毛诗正义》,已说“诗体既异,乐音亦殊……正经述大政为大雅,述小政为小雅,有小雅、大雅之声”。宋代郑樵、程大昌等人多赞同从音乐上区别大小雅的主张,朱熹虽认为《雅》诗有应用场合上的不同,但也说:“诗,古之乐也,亦如今之歌曲,音各不同……若大雅小雅,则亦如今之商调、宫调,作歌曲者,亦按其腔调而作尔。”(《朱子语类》卷八○)清人惠周惕《诗说》综合各家之说,认为大小雅“当以音乐别之,不以政之大小论也。如律有大小吕,《诗》有大小明,义不存乎大小也”。这个意见也得到清代及后来许多学者的赞同。

关于诗的创作方法的“赋”、“比”、“兴”的解释,前人亦各有说。如前所引,郑玄在解释“赋”、“比”、“兴”时,以政教得失为说,而造成后学的疑惑。但他同时还引用早于自己六七十年的郑众的话,“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加上郑玄自己所说 “赋之言铺”,扼要地表明了 “赋”、“比”、“兴”在创作手法上的涵义和功用。其后,历代学者对 “赋”、“比”、“兴”作了各种界说。

西晋挚虞《文章流别论》:“赋者,敷陈之称也;比者,喻类之言也; 兴者,有感之辞也。”

南朝刘宋刘勰《文心雕龙·诠赋》:“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比兴》:“诗文宏奥,包韫六义,毛公述传,独标兴体,岂不以风通而赋同,比显而兴隐哉?故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比则畜愤以斥言,兴则环譬以托讽。”

南朝梁代钟嵘《诗品》:“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 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

唐代成伯玙《毛诗指说》:“赋者敷也,指事而陈布之也。”“以恶类恶名之为比,以美拟美谓之为兴。”

孔颖达《毛诗正义》 申明郑众之言云: “诸言‘如’ 者,皆比辞也。”“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

可见,前人对于“赋”的解释,比较简明,趋于一致。但“比”与“兴”二者的解说,往往纠缠不清,且 “兴” 的定义更加难以界定。

宋儒开始寻求更恰当的解释。苏辙《栾城应诏集·诗论》说:“夫兴之体,犹云其意云尔。意有所触乎当时,时已去而意不可知,故其类可以意推而不可以言解也。《殷其雷》曰: ‘殷其雷,在南山之阳。’此非有取于雷也,盖必其当时之所见而有动乎意,故后之人不可以求得其说,此其所以为兴也。”试图把“兴”说解为某种具体事物触动而产生的“意”,与前人的不同之处是着重说明这种“意”在时过境迁之后已无法具体解释。朱熹《诗集传》则对赋、比、兴的解说为:“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 “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他曾进一步解说《周南·关雎》的兴:“此是兴诗。兴,起也,引物以起吾意。如雎鸠是挚而有别之物,荇菜是洁净和柔之物,引此起兴,犹不甚远。其他有全不相类,只借他物而起吾意者,虽皆是兴,与《关雎》又略不同也。”(《朱子语类》卷八一)他看到了“兴”的运用,有用与所咏之词“犹不甚远”的“他物”来引起所咏之词的,亦有用与所咏之词“全不相类”的“他物”来引起所咏之词的。朱熹的说法较为明晰地区别了“比”与“兴”,因而对后世影响很大。

晚近以来,认为“兴”是用与所咏之词“全不相类”的“他物”来引起所咏之词的说法,较为占据上风。清代姚际恒《诗经通论》就说:“兴者,但借物以起兴,不必与正意相关也。”《古史辨》派在讨论什么是“兴”的时候,更加强调了这一说法。例如,何定生说,兴是“歌谣上与本意没有干系的趁声”,是“胡乱凑出来”的“意外的巧合”(《关于诗的起兴》,《古史辨》第三册)。顾颉刚则认为,作为兴的“起首的一句”和作为所咏之词的“承接的一句”“是没有关系的”;之所以用这一句起兴,一来是为了协韵,二来是可以借这一句来做个“起势”。他并引宋代郑樵《六经奥论》的话加强自己的论证:“凡兴者,所见在此,所得在彼,不可以事类推,不可以理义求也。”并引用许多现代民谣中的起兴,来说明兴与所咏之词无关,只是做个起头而已(《起兴》,《古史辨》第三册)。

今人赵沛霖在其专著《兴的源起——历史积淀与诗歌艺术》一书中,试图对兴的起源和内涵作出深层的研究。他注意到闻一多《神话与诗·说鱼》一文,已经指出兴与隐语有某种渊源关系,兴带着伪装和秘密活动,并具有预言的神秘性。赵氏认为,只有当人们的审美意识达到一定阶段之后,才会把“他物”作为审美对象放到诗中咏唱。这些最初被人们用作诗歌起兴的“他物”,是由于种种原始宗教信仰而被选中的,诸如图腾崇拜、生殖崇拜等等,他称之为“原始兴象”。这些“原始兴象”最初的含义,有一些还保存在《诗经》里,例如以鸟兽类作为“他物”起兴的,其“所咏之词”多为怀念祖先和父母,如《邶风·燕燕》、《卫风·有狐》等; 以鱼类作为“他物”起兴的,其“所咏之词”多为爱情和婚媾,如《齐风·敝笱》、《陈风·衡门》等。由于原始宗教观念的神秘力量,利用“原始兴象”起兴,不仅可以使诗人痛快淋漓地抒发主观情感,还能有力地笼罩并带起全诗。久而久之,原始兴象和诗人主观感情之间产生了习惯性联想,成为一种趋于稳定的心态模式。到后来,人们遗忘了兴象最初的宗教性含义,而沉淀为一种似乎只有形式上的美而没有内容意义上的联系的“兴”。赵沛霖的研究,提供了《诗经》研究的新视角,有助于诗经学的进一步深化。

对于“六义”的诠释,自古以来众说纷纭,聚讼不息。目前得到多数人认同的,是风、雅、颂为诗歌的音乐上的分类,赋、比、兴为诗篇的艺术创作手法。但各家的具体表述,又往往有所不同。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深入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