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民国时期的《唐律》学
从清末法制改革始,中国法律逐步欧化,因而这时期对唐律的研究已属于史学、法史学的范围,作为文化、法律遗产来研究,这与此前以研究唐律来直接指导现行立法、司法的目的不同。
民国时期出版的研究唐律的论著、论文很多。论著主要有:徐法源纂、孙大鹏补《中国历代法制考》五册,各种《中国法制史》,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的影响》等。上述著作都涉及唐律,而且占较大篇幅,比如 《中国法律发达史》关于唐律部分占全书六分之一。徐道邻《唐律通论》则是专论。论文主要有: 胡清《唐律残篇之研究》、徐道邻《故唐律疏议非永徽律疏》、《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及东亚诸国之影响》等。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 民国杨鸿烈著。杨鸿烈(1903—1977),又名炳堃,别名宪武,云南晋宁人。曾留学日本,获博士学位。后历任上海中国公学历史系主任、云南大学师范学院院长兼教授等职。另著有《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有半数以上的篇幅研究中国唐代法律在东亚诸国的影响。作者认为,由于唐朝国势强盛,经济文化繁荣,仪物典章的完备。因而当时东亚诸国有一个学习摹仿唐朝律令的时期,其中以日本为突出。日本摹仿唐朝律令格式的体例和原则制定的法典有十数部之多。杨氏著述的特点是擅长微观的研究和比较,作者在该书中不仅指出日本法典对唐朝法典的摹采关系,还对某些法典逐篇逐条地进行比较。比如将日本《大宝律令》同《唐律疏议》的比较。其方法是先将日本律令的条文列出,并列唐律条文,再作剖析比较。如:《大宝律令》“分篇十有二(列出),同唐律在名称、次序上完全相同。《大宝律令》在刑名方面亦与唐律大致相同,也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只是流刑不载里数,仅分近、中、远流三等。基本制度原则方面,唐律中的“八议”《大宝律令》称“六议”、省去“议勤”、“议宾”。唐律中“十恶”《大宝律令》称“八虐”,略去“不睦”、“内乱”。《大宝律令》也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公罪与私罪”、“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并合论罪”、“化外人相犯”等原则,内容与唐律完全相同。对亲属间犯罪的处理,《大宝律令》采取依血缘的亲疏而加重减轻的原则,并将亲等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等,名称虽与唐律相异,但各亲等所指的范围与“五服”基本一致。在罪名方面,诸如指斥乘舆,漏泄大事机密,盗决堤防,私渡关津,造畜蛊毒,私藏兵器,决罚不如法等,都与唐律相同。在犯罪规定上,绝大多数条文与唐律无异,少数条文在文字上略有出入,量刑上一般比唐律略轻。
在叙述唐律对朝鲜、越南的影响时,作者将《高丽律》同唐律令作了比较,还将越南律令同唐律作了比较。
《唐律通论》 民国徐道邻著。徐道邻(1906—1973),江苏萧县人,早年留学德国,获法学博士学位。归国后除历任政府诸要职外,曾执教于上海同济大学、台湾大学、东海大学、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及西雅图华盛顿大学,主讲中国法制史、唐律、中国思想史等,是近代著名的中国法律史学家,著有《中国法制史论》、《中国法制史论集》及论文多篇。《唐律通论》共14节,综其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书中第一节,作者论说了研读唐律的意义:可培养合乎现代理想之法律观念,可使国人消除中国法律一向不如外国的误解,对完善现行法律有帮助,有助于了解唐代的一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情形。②从第二到第五节,论述了唐律的地位、影响。作者认为唐律集前代立法之大成,为后世历代制律的准绳,不仅影响宋、元、明、清,就连民国的现行法典仍保留着唐律的精神。唐律对东亚诸国的影响,作者亦作了叙述。书中还将唐律与罗马法这两部法典在立法情况、地位、影响及内容等方面作了比较,经过比较,作者认为,唐律比罗马法毫不逊色,只是精神实质不同。③在书中第六到第九节,作者揭示了唐律的精神实质,以礼教为中心,以家族主义为核心,尊君、崇官。④从第十到十二节,作者分析了唐律的几个特点:狱讼制度审慎严密,不罚未遂罪及自首原罪,未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等。⑤书中第十三节,作者指出了唐律中的新颖思想。如感应主义、目的主义等14点。⑥在最后一节《读唐律札记》里,作者指出了唐律在内容和立法技术上的得与失,得有“法律论断深刻”,“思虑周密”,等八点,失则有“迭出问答”、“分卷无深意”等八点。书最后附近人对唐律特点的归纳。该书在论证每个问题时,都大量引证律文,论证充分。书作者还对很多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独到的看法,比如对唐律规定的地方上的行政兼理司法,人们多认为是一大弊端,徐氏则认为经过地方的多级复审、再经中央的复核,“亦可谓审慎之至矣”。对唐律未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作者认为其目的是为防止有人借口防卫而肆意斗杀,等。该书在研究角度和观点上颇有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