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

《唐律》学

清朝制定大清律,其方针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因此,清中前期研究明律者居多,研究唐律者较少。清朝末期,在大律学家薛允升和沈家本的带动下,把对前代法律包括唐律的研究推向高潮。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将唐明律逐条逐句作比较分析,分析两律实际上是讲明律的得失。沈家本在 《寄簃文存》卷二《论故杀》、《论杀死奸夫》、《论威逼人致死》、《论诬指》,卷三之《误与过失分别说》、《官司出入人罪唐明律比较说》、《明律徒流折杖与唐徒流加杖之法不同说》等文章,引用大量唐律律文和疏议来对比分析。卷六之《重刻唐律疏议序》则对唐律及其疏议的源流进行追溯,并通过与清律的对比,给唐律以很高的评价:“是书非即功令之椎轮,法家之律筏欤?至由是书而深求乎古今异国之原,讲明乎世轻世重之故,晰奇阐微,律无遗蕴。”卷七之《钞本唐律疏议跋》对钞本唐律疏议的版本、流传作了考证,其《历代刑法考》,主要是研究汉、唐、明律的,唐律占一定的篇幅,即便是研究汉、明律时,也以唐律来参照、对比以说明。

《唐明律合编》,清薛允升著。薛允升(1820——1901)字云阶,陕西长安人。咸丰六年进士,任职刑部长达四十年,官至刑部尚书。清末著名律学家,另著有《汉律辑存》、《读例存疑》等。他认为礼是治国的根本,立法的依据,司法的指导。对“一准乎礼”的唐律赞扬备至。说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倚踳驳之弊”。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而清律“失唐律之意”,但他又不能公开批评,便通过批评清律所直接承袭的明律来曲折地表达对清律的批评。于是,他将光绪十七年沈家本重刻之《唐律疏议》和明嘉靖二十九年增修、隆庆元年陈省刊印元明律先后编入,并附有关唐、明的令和条例,依原来门目次序汇编,逐条疏证两律的出入,宽猛得失。归纳起来,《唐明律合编》(以下简称《合编》)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两律作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