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儒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儒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国家的治理主要是依靠法律制度还是统治者个人,这是法治论和人治论的最根本歧异。中国古代的所有学派及思想家从来都是认为个人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只是在对法律作用地位及运用方法上存在不同的认识。所以,中国古代并无“法治”的思想及观念,无论儒家、法家,还是其它各家,统统都是人治论者。所不同的是,儒家的人治论更注重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及品行的力量,更强调的是道德感化的作用。法家的人治是与“刑治”相结合的人治,而儒家的人治则是从“礼治”、“德治”中派生出来,以“礼治”和“德治”为基本内容,这就使儒家的人治论显得更突出。更有影响,更像“人治”。

(1)“有治人,无治法”。

这是荀子的一句很有名的话,他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了人而能治好国家的法度。法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执行,这个人首先就是圣王和君主,“君子者,法之原也”,如果“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荀子·王制》)。荀子甚至断言:“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同上)这种对人治政治本质特征的概括并非全无道理。荀子这些观点其实不能算是创新,孔子同样认为君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决定性作用,君王“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所以他希望统治者都象理想中的尧、舜、文、武、周公一样,而他以“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为职志的目的也在于希望统治者仿效先贤来治平天下。孟子进而指出:国家之治是“圣王”之功,国家之乱乃“暴君”之过,君主一身系天下安危治乱,治国不难,只要有个好君主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一正君而国家定矣”(《孟子·离娄上》)。荀子将这些总结为“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乃是对孔、孟观点的总结与发挥。

(2)身正令行。

儒家认为一国治乱的决定性因素是人,同时还必须是“贤人”,即要求君主首先要具备优秀的个人素质,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然后,再以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所以,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君主“由已及人”的过程。孔子指出,治国平天下须从“修身”始,“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统治者“身正”,他的政令法度才可顺利实施。反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孟子也认为法律的运作规律是上行下效,“身正而天下归之”。君主的道德是纲,纲举目张,故“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孟子·离娄上》)。荀子对这个问题更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他从“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王者之法”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所谓“王者之人”即能用礼义约束自身,循法理政、明察善变之人;“王者之制”即传统的宗法等级制;“王者之论”指基本的政治法则,即“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则是指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的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荀子·王制》)。这四个方面,既是君主努力的目标,又是衡量君主的标准。这依然不离“贤人政治”的范畴,而荀子不过是煞费苦心地为君主们描绘了一个理想的境界。

上述法律思想主要是针对先秦儒家而言。秦汉以后,经过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学大师的加工改造,使儒家法律思想贯注了更丰富的现实精神,并最终为统治者全盘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