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艺术·儒学与中国音乐·“三月不知肉味”:音乐的审美感受
《大韶》这一产生于舜时期的乐曲,历经夏商至周秦一直流传不绝。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它被赋予了理想的神秘色彩。春秋时吴公子季札在鲁国看到此乐舞大为感动:“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无不帱也,如地之无不载也。”(《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孔子对《大韶》的感受则更是歆享倍至:“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论语·述而》)
直接地说,“三月不知肉味”是欣赏音乐的人沉浸于音乐美感中的情态表现,是音乐的艺术感染力对人的影响。扩展开来说,它所涉及的其实是有关审美感受的问题。儒家音乐美学中对此有着较为深刻的阐述,音乐的审美感受理论也是其整个音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音乐要诉之于感官愉快并具有普遍性,音乐的欣赏主体要在相应的范围内被音乐所引导,在思想和情感上受到音乐的作用。这种审美感受需要两个必备前提。一是音乐是达到了美善高度的“正乐”,具有很强的审美感召力。孔子之所以能“三月不知肉味”,入忘我之境,音乐的审美感召力是其先决条件。二是欣赏者应具备欣赏音乐的能力,能够用心灵与音乐勾通。当然,孔子必是那种有着“音乐的耳朵”的人,能够理解音乐,为音乐所陶醉,否则审美行为也就无从谈起。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才导致丰富审美感受的产生,才会有“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乐论》)的效果。
孔子的政治观、生活观是积极进取的,他主张的“正乐”就是要利用音乐的感召力,为“礼”服务,达到“以乐化民”的目的。从“金石丝竹,所以道德也。乐行而民乡方矣,故乐者治人之盛也”(《乐论》)这段文字看,音乐的感召力中还有着聚合人心的成分。“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乐比法于声音,形动于静,人之道也。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于此矣。故人不耐无乐,乐不耐无形,形而不为道,不耐无乱。”(《乐记·乐化篇》)这段论述又从普遍的审美需求的角度对音乐与人的关系作了分析。
《尚书》韶乐器图
如果说第一个前提涉及到的不单单是欣赏,还包括创作,那么,第二个前提在欣赏活动中便显得格外重要了。“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惟君子为能知乐。”(《乐记》)这段话尽管带有明显的等级歧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不仅指出了理解音乐应当有相应的修养,而且将音乐欣赏的三个层次划分了出来。知声,知音,更要知乐,这才是欣赏的佳境。
孔子闻《韶》处
进入欣赏的佳境,得到丰富的音乐审美感受,并非走入一种情绪极端。保持恰当的度,才能确保欣赏的质。孔子论音乐时所重视的中和之美,就是强调音乐从创作到欣赏的中庸之度。“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其实正是一种具体的、要求达到以理节情平衡的审美感受。儒家虽然使音乐从宗教的神秘色彩中摆脱了出来,虽然讲“情欲信,辞欲巧”,但对音乐中正、恰确的美的要求则很鲜明。礼与乐的辩证关系在音乐内部本身也体现相似的道理,乐求和谐,礼求秩序,而秩序与和谐都是音乐所不可缺少的,或者说是把握尺度的准绳。
音乐审美感受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与音乐的功能、构成、教育、美善标准是密切联系着的。代表儒家音乐观的《乐记》之所以能够集大成,将儒家音乐美学发展到一个极限,正由于它相当系统地论述了音乐的本源、作用与音乐美感等音乐理论中的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并将它们有机地联系了起来。
至《礼记·乐记》,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已达到了极限。虽然其影响极其深刻而久远,但后世在美学观念上没有实质性的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