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卖官制度

清代的卖官制度

卖官制度也称捐纳制度,最早起于汉代的纳粟拜爵,是封建王朝为了特定财政需要,利用官爵封典或赎罪,向人民或官吏募集粟米和银钱,借以弥补财政收入不足的一种征集钱财的规定。汉以后各代均有沿用,并渐成为卖官鬻爵的敛财途径。到了清代,这一制度也由始而逐渐发展,终至于滥。每当军事、河工、水灾需要紧急时,多援用捐纳事例,作为一种征取临时财政收入的手段。它和动员商人向政府报效钱财,往往同时并行,两者在各期的岁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中每年捐纳收入少则一二百万两银,多则四五百万两银,如雍正9年,户部全年收入银996万两中,捐纳收入为420万余两,占42%以上。乾隆19年,户部全年收入银1424万余两中,捐纳收入为556万余两,占39%以上,嘉庆九年,户部全年收入银1377万余两中,捐纳收入更达1083万余两,占78%以上。从清代前期的财政状况来说,康、雍、乾三朝是属于国家全盛,积蓄有余的时期,但捐纳制度却正是在这一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它虽为解决一时之需,起过弥补财政不足的作用,然而,由于取之既易,遇事援例发展,终于到清末形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乾隆58年,清高宗弘历颁布停止捐纳诏,是对这一制度存在弊端的一次招认。可是,继其后者,明知其弊,但在财政匮乏、需要紧迫的情况下,仍然利用捐纳,图取财利,作为止渴妙药,并且还列为一项财政的常规收入。

清初,重视科举考选正途出身,才能充任官职。顺治初年,为了奖学,曾对士子进学作出可“纳粟入监”的规定,但不能得官,是后来形成捐纳制度的开始。继后,对被革职的官员,为了示恩赎罪,进一步规定可分别纳粮,允许其回复原来官职,这样又开纳粮复官之端。康熙13年,因平定三藩之乱需要。3年内共收得捐纳银200余万两,用钱财捐纳的知县官达500余人。当时尚只作为一种暂开的事例。开始时由于官缺较多,捐纳容易得官授任,踊跃争趋。其后,一些捐纳者监于捐纳钱财后,往往非数年不能入选,于是徘徊观望。有位御史为此曾提出采用限期停止的办法,即用收收放放,开开停停的方式,鼓励捐纳,等于做买卖,看行情涨落。这一建议,为康熙帝所采纳,确实停止了一段时间。不久,因西安大同闹饥荒,永定河开工疏浚,又开捐纳以筹款支用。雍正初,不少封疆大吏,以运米赈灾、营田等为由,屡请授照前朝捐纳事例,雍正十一年时,云贵总督鄂尔泰以滇黔垦荒,经费无首为由,请仿营田例开捐纳,经户部议定,除道、府、同知不许捐纳,凡通判、知州、知县及州同、县丞等官职,均酌议准捐,诏下九卿议行。这样不但文官可捐至地方州县各官,京官可捐至郎中之职,而且武职也可捐至千把总,捐纳官职的范围日益扩大。此外,作为常例,凡文武生员,内外官吏及平民,均可以职衔、加级、记录、封典等不同内容请求捐纳。所有捐纳事务,并规定由户部专设捐纳房办理。所得捐纳银两,一部分归本省外,其余统送京师,上交给捐纳房。凡报捐者,属于官吏,或贡监生员,均分别给予执照,俨然成为一种公开的合法制度。康、雍两朝中,用兵虽多,常赖捐纳收入加以挹注,财政因而仍有积余,然而,这种捐纳缺席都逐渐发展,以至难于停罢。

清高宗弘历(年号乾隆),在位六十年,他的“十全”武功,包括大小金川之役,准回之役和台湾之役,对统一和加强多民族的封建国家政权,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这些战役耗费的军事支出则达1亿3千万两银之多,庞大的支出,如何加以挹注?它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继承前朝的捐纳制度和商人报效办法,以代替加赋加饷直接征赋于民的做法,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据史料记述,当时捐纳收入达5千万两,占军费支出的40%左右。后来又经户部奏请,凡保举、考试、试俸等属升迁环节,也可以捐纳免例,而属于罢谴、降革留任等失责降贬,只要按规定数量捐纳银两者,也都可予以复任。因而,从弘历在位时情况来说,以捐纳方式作为弥补军费等财政支出手段,是他经常采用的一种理财办法。

以捐献和报效为名的卖官制度,为地主、商人开辟了纳钱当官的捷径,使封建官僚机构更加膨胀,更加腐朽,以官爵作为商品订价出卖,表面上似乎未直接加赋于民,解决了财用的需要,实际上都是官吏和商人敲剥人民所得,间接地打击了劳动者的生产的积极性,弊害甚大。因此,这种制度,留给后人的只是以下的失败教训。卖官敛财,财源必竭;钱能买官,吏治必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