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雅爱情
指中世纪西欧的情诗和浪漫作品中,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大陆和英国文学作品中普遍遵循的一种常规。就其总体意义而论,它主要是指一种文学现象,而不是一种交际形式。
在中世纪,妇女的地位不能与现代同日而语,作为男女之间正常感情的情爱不能进入文学作品。这种情爱为神学家所不齿,甚至在夫妻之间也被视为不当。妇女被男人视为生儿育女的工具,而很少被看作与男人享有平等权利的伴侣。12世纪初,关于男女之间关系的观点,在法国南部吟游诗人的作品中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在12世纪后期的诗人贝尔纳·德·旺塔多恩的抒情诗中得到最明确的反映。这种爱情观被称为“典雅爱情”。这个术语在中世纪时尚不为人所知,它来自法语“amoir cour-tois”。加斯东·帕里斯于1883年创造了这个术语用来指这种独特的爱情观念。
典雅爱情是一种高尚的爱情。典雅恋人将自己的意中人理想化。她作为他高贵的情人至高无上,他对她的爱情使他的人格更高尚,生命也更有价值。她的肉体和心灵之美,使他渴望与她结合。这并非为了情爱的缘故,而是为了达到道德上的至善至美。A·J·德诺米在《知识宝鉴》中指出:“典雅爱情是人的心灵深处对理想目标的一种向往。正是爱的最终目标决定着爱的性质,并将不同的爱区分开来。如果爱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感官快乐,那就是肉欲;如果爱的目的是精神上的,那就是神秘之爱;如果爱的对象是异性,那就是性爱;如果是爱上帝,那就是神圣之爱。典雅爱情属于一种性爱。它与其他形式的性爱,与纯粹的热恋,与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与寻常的夫妻之爱的区别,在于它的特有目的或动机,以及它的真正目标——即追求善良、美德和情爱的价值。”
作为贵族和骑士社会的产物,典雅爱情基本上属于奥维德式的恋爱,但同时也带有封建制度的色彩以及基督教色彩,尤其受到对圣母玛利亚的崇拜的影响。吟游诗人的爱情观流传到了意大利,并在“温柔的新体”诗歌中,特别是在但丁的《新生》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国北部,典雅爱情成了吟游诗人爱情诗作的基调,也成了浪漫传奇(如克雷蒂尔·德·特罗亚的《坐刑车的骑士》)的主旋律。在德国,吟游诗人的作品大量地表现了典雅爱情。在英国,乔叟的诗,尤其是他的《特罗伊拉斯和克莱西德》,是典雅爱情诗的最早代表作。彼特拉克的典雅爱情诗歌,对法国的七星诗社的龙萨、杜倍雷等,以及16世纪的英国十四行诗人和斯宾塞等人,影响很大。由于典雅爱情曾在很多的文学作品及文学形式中得到反映,并且在很长的时间中流传,因此,我们很难用简单的几句话来概括这个概念。以往产生的许多对典雅爱情概念的误解,都来自于这样一种假设:即认为典雅爱情是一种单一的概括性类型,它为不同时代、使用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学体裁的所有作家所采用。其实,吟游诗人的那种非肉欲的、理想化的爱情,和亚瑟王传奇故事中的骑士朗斯洛与王后圭尼维尔私通偷情迥然不同,也同寻常的婚爱判若云泥。A·J·德诺米在《典雅爱情的异端邪说》中指出,典型爱情的新颖之处,在于它所含有的三个要素:“第一,它使爱情成为一种高尚的感情;第二,它把被爱者的地位提高到爱者之上;第三,它把爱情视为一种永不满足、不断增强的欲望。当然,吟游诗人的抒情诗作还有其他的构思、格式和情景:引入大自然作为爱情的背景;将爱情喻为具有绝对权威、可以任意支配大批情人的上帝;将爱情视为具有一切常见的外部症状的疾病;恋人时刻担扰会失去他的意中人,他总有一种自卑感,担心自己没有资格拥有她的爱;他时刻担忧自己会令她不悦;他的卑下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怯懦感;他的意中人所表现出的任性、傲慢和轻蔑;情人私通时必须表现出的鬼鬼祟祟、偷偷摸摸和保守秘密;以及长舌者搬弄是非的危险等。但是这些概念和构思,在古典文学、中世纪拉丁语和阿拉伯语爱情文学中均有表现。它们并非为典雅爱情所专有,而是属于普遍的人性,为各类爱情文学所共有。上述爱情概念中的三个要素才是典雅爱情与其他一切的爱情概念的区别。这三个要素仿佛为典雅爱情提供了框架结构或者思维模式:“借助爱欲的能量和动力,恋人对自己意中人的挚爱使他变得道德高尚,生命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