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技艺·钦定工部工程作法
简称《工程作法》。清政府颁布的管理土木工程的法典。刊行于清雍正十二年(1734)。其编撰目的是为了控制建筑营造的工料消耗,“以慎钱粮事”。全书共七十四卷,包括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从卷一到卷二十七,用长篇文字和少量附图详尽地说明了二十七种建筑的样式、构件的尺寸以及确定这些尺寸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实际上是用文字详细描述了二十七个典型设计,它是以后整个工料计算部分的基础。第二部分从卷二十八到卷四十,叙述了斗拱的做法。其中详细规定了以斗口为基础的斗拱各部分尺寸,斗口尺寸的变化,各种斗口尺寸的斗拱应用范围以及各种斗拱的具体做法,提出了以斗口作为有斗拱建筑的基本尺寸衡量单位的概念。第三部分从卷四十一到卷四十七,规定了确定各项装修、石作、瓦作、发券、土作尺寸的原则。第四部分从卷四十八到卷七十四,叙述了各项用料,各工种劳动力的计算和定额。全书值得注意的几点为:(一)《工程作法》所提供的二十七个典型设计中,关于大式做法的有二十三例,而定为小式做法的仅有四例。这一方面反映出有斗拱的建筑在制作上变化更多,一方面也反映出它是以封建统治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
(二)清式建筑以斗口为模数单位与宋代的材分制不同,在斗口制中,也许是为了记忆和计算的方便,斗口间的差距变成为均匀的了。按《工程作法》在使用斗拱的建筑中,绝大部分建筑构件的尺寸可以用斗口来衡量。所谓斗口,是指平身科斗拱的坐斗上为了安翘或昂所开口的横向尺寸,由于斗口的宽度,原则上等于翘头(宋称华栱)或横拱的宽度,所以清代的斗口制与宋代的材分制之间有着明确的渊源关系。清代的斗口分为十一等:一等斗口,高八寸五分,宽六寸;二等斗口,高七寸七分,宽五寸五分;三等斗口,高七寸,宽五寸;以上三种斗口,未见实例。四等斗口,高六寸三分,宽四寸五分,使用在城楼上;五等斗口,高五寸六分,宽四寸;六等斗口,高四寸九分,宽三寸五分,用在大殿上;七等斗口,高四寸二分,宽三寸,用于小建筑;八等斗口,高三寸五分,宽二寸五分;九等斗口,高二寸八分,宽二寸,用于垂花门、亭子等;十等斗口,高二寸一分,宽一寸五分;十一等斗口,高一寸四分,宽一寸,用于藻井和装修。清工部《工程作法》中的栱、方断面有十四比十和二十比十两种高度比,这种比例,接近于《营造法式》中的单材与足材的高度比例。可是在清代大式建筑中,很多构件的断面尺寸不能用斗口来约尽,因此它们的断面的高宽比与斗口的高宽比无关。如按《工程作法》,七架梁的断面高宽比为六比五,这与《营造法式》中梁的断面均为三比二相比,显得过于肥胖。单从构件的力学性能来看,这不能不说是一项损失。
(三)《工程作法》应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官工“营建坛庙、宫殿、仓库、墙垣、寺庙、王府一切房屋油画裱糊等工程”,可对于与国家经费开支无关的民间房舍修建,它也起着建筑法规的监督限制作用。所以如此,是因为《工程作法》不仅负有控制工料消耗的任务,并且还有明确封建礼法、强调封建等级制度的目标。
(四)《工程作法》期望通过统一房屋的营造标准达到控制工程经费的目的。其具体做法是提供典型设计,并且作出严密具体的工料应用限额规定。这种做法在管理上更加简便,但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匠们在技术上进行创造、改进的可能性。
(五)《工程作法》编辑体例以文字说明为主,极少附图。建筑做法,采取条例规程与范例相结合的办法逐款对照说明。条款的安排基本上是按安装顺序,由上而下,依次连贯排列,各条和尺寸相互对证。虽然缺乏详图,对于有相当官式建筑营造经验的工匠,仍可依照条款和尺寸规定造出建筑物。也许是由于该书的对象是有相当经验的工匠,因而书中也就缺乏对于工程具体操作方法的叙述。总之,《工程作法》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建筑法规,不仅较为详细地总结了当时的建筑工程经验,而且深刻地影响到后来的营造活动。《工程作法》与《营造法式》交相辉映,是中国古代建筑史上最为重要的著作之一,是我们研究中国古典建筑形式与营造技术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