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文学与政治·宋代朋党政治与文学生态
文学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与政治不能直接画等号,但政治无疑是影响文学生态的最活跃、最直接的因素,在文人同时充当政治主体与创作主体的宋代尤其如此。如果说宋代朋党政治如同决定植物生态的气候,是文学生态的首要环境因子,那么在朋党政治下创作主体的党争实践与政治命运,则如在气候作用下植物种群的生息,是文学生态的内在因子。换言之,作为环境因子的朋党政治与作为内在因子的创作主体之间的相互驱动,共同营造了宋代的文学生态。
不过,由于两宋朋党之争的程度前后不尽一致,其对文学生态的作用也不能一概而论。柳诒徵先生指出“论史者恒以宋之党祸比于汉唐,实质其性质不相同。新旧两党各有政见,皆主于救国,而行其道。特以方法不同,主张各异,遂致各走极端。纵其末流,不免于倾轧报复,未可纯以政见目之。而其党派分裂之始,则固纯洁为国,初无私憾及其利禄之见羼杂其间,此则士大夫与士大夫分党派以争政权,实吾国历史仅有之事也。”(《中国文化史》第519页。)也就是说,新旧两党之争,初由不同政见所致,争论双方都“纯洁为国”,带有某些近代政党的因素。
熙宁元年,王安石鉴于长期积累的弊政,着手展开以理财为中心的政治变革。从通变救弊的角度观之,这次变革是庆历新政的一种延伸。庆历新政虽然失败了,但通变救弊的思潮并没有消失,反而变得更强烈。作为反对新法的“赤帜”,司马光在庆历以后也是竭力主张变革的,如在嘉祐六年和治平四年,曾两次批评差役之害,认为“若因循不改,日益久,则患愈深”,强烈要求“别立条法”①。这与后来王安石改差役为免役的思想同出一揆,故《文献通考》卷一二称此“即熙宁之法”。陈亮说:“方庆历、嘉祐,世之名士常患法之不变也。及熙宁、元丰之际,则又以变法为患。虽如两苏(轼、辙)兄弟之习以论事,亦不过勇于嘉祐之策,而持重于熙宁之议,转手之间,而两论立矣。”②并形成了以王安石为代表的主张变法图强的所谓“新党”与司马光为代表的反对王安石新法的所谓“旧党”。对此,范纯仁指出:“朋党之起,盖因趋向异同,同我者谓之正人,异我者疑为邪党。既恶其异我,则逆耳之言难至;既喜其同我,则迎合之佞日亲,以至真伪莫知,贤愚倒置,国家之患,何莫由斯!”③不过,一方面旧党人员从“常患法之不变”到“以变法为患”的原因,主要是与新党所持“方法不同,主张各异”,而不在于“利禄之见”;一方面虽然在“趋向异同”中,明显地表现出“好己之同”、“恶人之异”的文化性格,但尚未出现迫害政敌或欲置政敌于死地而后快的事件,即便是勘治“乌台诗案”,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异论,便于新法的深入实施。
事实表明,无论是以王安石为首的新党还是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产生好同恶异的前提是在共同的通变救弊的思潮下出现的不同的救弊主张,为不同政见所驱使。这一性质进一步强化了宋初以来文人士大夫参政的主体性。参政主体性的强化,势必激发其志在当世的参与意识与行为;与此相适应,议论时政,批评时政,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与政治主体相伴而行、相互促进的文学主体的创作精神。换言之,熙丰时期新旧两党的政见之争促使了整个政治的活跃,激发了同时作为政治之身的创作主体之参与意识和行为;在参与论争中,诗文创作的激情也得到了全面的发挥,两者之间产生了良性互动。这种互动营造了以实施新法与反对新法的政争为气候、以志在当世为主体精神,以“开口揽时事,论议争煌煌”为创作倾向的文学生态。这一生态保证了始于欧阳修等人的诗文革新运动的全面成功,也迎来了宋代政治史和文学史上最活跃、最绚烂的时期。
王夫之说:“宋人骑两头马,欲搏忠直之名,又畏祸及,多作影子语,巧相弹射,然以此受祸者不少。既示人以可疑之端,则虽无所诽诮,亦可加以罗织。观子瞻‘乌台诗案’,其远谪穷荒,诚自取之矣。”(《姜斋诗话》卷下《清诗话》第18页。)指出了宋代文人在参与党争中的矛盾心理,也道出了宋代朋党之争与文学生态的内在关系。不过,士人群“远谪穷荒”的政治命运和“畏祸及身”的心理,主要凸现在元祐以后。
元丰二年,新党为了抑制政敌的异论,保证新法的继续实施,勘治“乌台诗案”。“乌台诗案”与元祐期间的“车盖亭诗案”,同属文字狱,都不利于文学的繁荣,但两者在性质上不完全相同。勘治“乌台诗案”不仅治有确证,而且苏轼以诗文讥刺时政,神宗依然“怜之,以黄州团练副使安置”,寻“有意复用”(《宋史》卷三三八《苏轼传》),与苏轼有牵连的其他24位旧党人员中,除王诜、苏辙、王巩三人受降职处分,余皆罚铜20斤。“车盖亭诗案”则纯系穿凿附会①,结案后蔡确被流放到岭南远恶郡州新州,却又意味着死于斯、葬于斯,用高太后的话来说,“不杀他”,却“教他自生自死”②;并通过该案进一步打击新党势力,开具王安石“亲党”蔡确、章惇等37人和蔡确“亲党”安焘、章惇等47人名单“榜之朝堂”,严加防范,以绝后患③,开始将新旧党争全面推向了意气化境地。“乌台诗案”后,就苏轼而言,在其诗文作品中确曾流露出畏祸心理,但远不如在元祐时期那样强烈。元祐党人执政后,不仅全面废弃新法,并以文字狱迫害蔡确,打击新党,而且其内部的相互倾轧也异常激烈,因而强化了士大夫群体的“畏祸及身”的心理。
在元祐期间,由于元祐党人内部的学术思想不尽一致,遂分蜀、洛、朔三党,相争不已。如果说元祐党人以“车盖亭诗案”迫害蔡确,打击新党,其性质已非熙丰期间的“纯洁为国”,那么蜀、洛、朔三党相争便为“私憾及其利禄之见羼杂其间”所致了。元祐六年八月,洛党贾易以苏轼扬州题诗相弹劾,就是一个明证:
暨先帝(神宗)厌代,轼作诗自庆曰:“山寺归来闻好语,野花啼鸟亦欣然。”“此生已觉都无事,今岁仍逢大有年。”书于扬州上方僧寺,后传播四方……原轼、辙之心,欲兄弟专国,尽纳蜀人,分据要津,复聚群小,俾害忠良,不亦怀险诐、覆邦家之渐乎!④
早在元祐元年十二月与次年十二月,洛党朱光庭和朔党王岩叟等人为了排斥以苏轼为首的蜀党,以苏轼为学士院试馆职所撰《师仁祖之忠厚、法神考之厉精》与《两汉之政治》策题为罪证,交章奏劾,给苏轼定了个“为臣不忠”的罪名①。对此,蜀党进行了强烈的反击,其反击的对象直指洛党之首程颐。苏轼曾自称“素疾程颐之奸,形于言色”②!而蜀党孔文仲则力斥程颐“人品纤污,天资巧,贪黩请求”,是个十足的奸邪小人③。双方相互反击,交相积怨,甚至发展到了你死我活的境地。上列贾易弹文则又以苏轼《归宜兴留题竹西寺》诗为奇货,欲置苏轼于死地。该诗作于元丰八年五月,诗中有“山寺归来闻好语”诸句,故“当时谤者遂谓东坡迁谪之故(贬谪黄州),忻幸神宗上仙而作是诗”(袁文《瓮牖闲评》第96页)。造谤者贾易又将此与苏轼兄弟“尽纳蜀人,分居要津,复聚群小”,颠覆“邦家”联系起来,则不仅欲置苏轼于死地,而且明显具有借以将蜀党一网打尽之用意。因苏轼及时自辨④,才免去了一场大祸,唯苏轼被命出守扬州而已。
对于元祐期间的政治,南宋以及南宋以后士人和学者往往投诸赞美的眼光,在政治史上视之为天下大治的榜样之一,并常以“小元祐”自许。但从宋代党争的历史观之,元祐只不过其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元祐党人既没有在治国之道上有所成就,又无法纠正熙丰期间所表现的“好己之同,“恶人之异”的文化性格,反而强化了喜同恶异、党同伐异的性格特征,因而彻底改变了始于熙宁时期围绕变法与反变法的政见之争,将新旧党争全面推向了意气化的境地。对此,元祐党人也不无忧虑,就在蔡确被遣新州之际,范纯仁深忧“此路荆棘,七八十年矣,奈何开之,吾侪正恐不免耳”,连本来决意置蔡确于死地的梁焘、范祖禹、朱光庭“皆欲救之,又恐与初论相戾,且非国体,遂已”①;同时在其内部也因“私憾及其利禄之见羼杂其间”而攻讦不已,加深了“身自不安”的困境。苏轼在《乞郡札子》中就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报国之道,当以安身为本。若上下相忌,身自不安,则危亡是忧,国何由报! ”(《苏轼文集》卷二九第827页)在这种政治气候下,“畏祸及身”的心理开始在士大夫群体中普遍蔓延,作家的心态也随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他们刻意淡化了以往“开口揽时事,论议争煌煌”的创作精神,转向了“独载扁舟下五湖”(黄庭坚《双井茶送子瞻》)、“画舫何妨宿太湖”〈苏轼 《黄鲁直以诗馈双井茶次韵为谢》)的可供心灵悠游的清净世界。
元祐更化是宋代朋党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元祐党人对政敌的打击和迫害,深深地影响了身后的政治命运。绍圣元年,哲宗亲政,启用了被元祐党人所排斥的新党。新党重新执政后,以“绍述”王安石新法为名,对元祐党人进行了全面报复,至徽宗即位,蔡京用权,又实施了残酷的党锢,较元祐政治,更趋专制与黑暗。
新党进行报复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全面禁毁“元祐学术”与建立“元祐党人碑”两者尤为突出。所谓“元祐学术”,不仅指用于指导元祐政事的学术,而且还包括了诗歌。葛立方《韵语阳秋》卷五指出:“绍圣初,以诗赋为元祐学术,复罢之。政和中,遂著于令,士庶传习诗赋者,杖一百。畏谨者至不敢作诗。”与此同时,展开了一系列禁毁“元祐学术”的活动。如崇宁二年四月,焚毁苏轼、苏洵、苏辙、黄庭坚、秦观、晁补之、张耒、马涓文集,范祖禹《唐鉴》、范镇《东斋记事》、刘攽《中山诗话》、文莹《湘山野录》,以及程颐出身以来文字,对“其入山所著书,令本路监司常切觉察”②;并颁布了诸多禁令,如崇宁二年十一月,“诏:以元祐学术政事聚徒传授者,委监司举察,必罚无赦”①。宣和五年七月,“诏:毁苏轼、司马光文集版,已后举人习元祐学术者,以违诏论。明年,又申禁之”②。宣和六年十月,:“诏有收藏苏、黄之文者,并令焚毁,犯者以不恭论”(《宋史》卷二二《徽宗纪》)。与此相表里的是建立“元祐党人碑”。崇宁间,蔡京集团曾先后三次立党人碑。第一次在崇宁元年九月,凡120人,刻石端礼门;第二次在崇宁二年九月,共98人,刻石于各路州军;第三次在崇宁三年六月,人员增至309人,元丰新党王珪、绍圣新党章惇、曾布也被列入其中,刻石于各路州军,“永为万世臣子之戒”③。
如果说禁毁包括诗文在内的“元祐学术”是在整个文化层面禁锢时人的思想,是自秦始皇“焚书坑儒”以来的又一次文化专制主义的体现,那么立“元祐党人碑”则是蔡京集团用于根除一切敌对势力,试图一劳永逸地实施其专制统治的措施。在这一专制的政治与文化的气候下,活跃在熙丰时期的政见之争荡然无存,始于元祐的“畏祸及身”的群体心理也开始转化成了残酷的现实,大量的文人士大夫的政治乃至生命之旅,朝着元祐期间蔡确被贬远恶军州的足迹,踏上了不归之路。因此,这时的创作主体带着对死亡的恐惧和生命的忧虑,体验政治和人生的悲剧命运④。
需要说明的是,在蔡京集团横行政坛的岁月里,另一批文人却为徽宗与蔡京的专制政治摇旗纳喊,歌功颂德,所谓“大晟词人”及其创作,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这同样是在高压政治的气候下孕育而成的文学生态。这一生态在绍兴年间秦桧所实施的党禁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绍兴党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议的成果。绍兴十一年,宋廷与金签订和议,虽然消除了宋金之间的军事对抗,但对宋廷来说,是以丧权辱国和巨大的经济付出为代价的;同时又是建炎以来宋廷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即拉开了绍兴党禁的序幕。
绍兴党禁虽没有出现“党人碑”的形式,其残酷性却超过了崇宁党禁。隆兴元年,在秦桧虎口余生的胡铨曾上疏痛陈绍兴年间“与敌和议有可痛哭者十”,其六“可痛哭者”为“秦桧力排不附和议之士九十余人”,其中“赵鼎、王庶、李光、郑刚中、曾开、李弥逊、魏矼、高登、吴元美、杨辉、吴师古等皆死岭海,或死罪籍”①赵鼎、李光、胡铨尤为秦桧所恶,秦桧曾将这三人姓名写在“一德格天之阁”内,“欲必杀之而后已”②吕中《大事记》说:“甚矣,秦桧之忍也! 不惟王庶、胡铨、赵鼎、张浚、李光、张九成、洪皓、李显忠、辛企宗之徒相继贬窜,而吕颐浩之子摭,鼎之子汾,庶之子之荀、之奇,皆不免焉。盖桧之心太狠愎,尤甚于章(惇)、蔡(京)。窜赵鼎而必置之死,杀张浚而犹及其家……末年欲杀张浚、胡寅等五十三人,而秦桧已病不能书。可畏哉!”③
与此同时,秦桧相党又大肆兴造文字狱,从思想上控制异论。文字狱的盛行,始于北宋的新旧党争,至绍兴党禁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峰。绍兴党禁期间所兴文字狱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是空前的。常为治史者举例提及的就有孟忠厚“辞表案”、胡铨“奏疏案”、王庭珪“送胡铨诗案”、李光“私史案”、吴元美“《夏二子传》案”、范彦辉“《夏日久阴》诗案”、程瑀“《论语说》案”、沈长卿、芮晔“《牡丹》诗案”等。这些文字狱大都由当事者连坐数人,而当事者或流放岭海,困死贬所;或永不收叙,抄没家产④。据载,张浚谪居永州时,因深恐惹祸及身,“杜门不通人,惟穴墙以通薪水”⑤;毛文以“大骂剧谈”称著于世,但在临安酒肆遇唐锡,唐锡谓“君素号敢言,不知秦太师如何”时,毛文听后却大骇不已,亟起掩耳,连声“放气!放气!”疾走而去①。一是位及宰相的主战勇士,一是论时事毫无忌讳狂狷之士,尚且避之犹恐不及,一般人的恐惧心理也就不难想见了。这从高宗和秦桧方面而言,收到预期的效果,即通过从人事上残害与禁锢政敌到舆论上倡兴文字狱,成功地实施了党禁,保证了和议的实施及其高压政治的运行;就文学生态而言,却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其突出表现就是导致了创作主体的心灵畏怯,呈现出集体怔忡症与失语症,并由此产生了适应性变异,编织了以歌颂高宗和秦桧“共图中兴”的“盛德”为主题的话语系统。
王夫之在评论南宋文人士大夫时指出:“人之欲有所为者,其志持之已盈,其气张之已甚,操必得之情,则必假乎权势而不能自释。人之欲有所止者,其志甫萌而即自疑,其气方动而遽求静,恒留余地以藏身,则必惜其精力而不能自坚。二者之患,皆本原于居心之量,而或逾其度,或阻其几,不能据中道以自成,要以远于道之所宜而堕其大业,皆志气一张一弛者为之也。夫苟弛其志气以求安于分量之所可胜,则与立功立名之事,固将视为愿外之图,而不欲与天人争其贞胜。故严光、周党、林逋、魏野之流,使出而任天下之重,非徒其无以济天下也,吾恐其于忠孝之谊,且有所推委而不能自靖者多也。诚一弛而不欲固张,则且重抑其情而祈于自保,末流之弊,将有不可胜言者。”(《宋论》卷一○第201页)将士人群概括为两类:一类是“逾其度”者“操必得之情,则必假乎权势而不能自释”;一类是“阻其几”者“恒留余地以藏身,则必惜其精力而不能自坚”。当然,高宗以后的南宋士人并非都是如此,但与北宋文人士大夫相比,王夫之的这一概括,大致上是符合事实的。
绍兴党禁不仅严重地摧残了士人的参政锐气,也对整个南宋文人士大夫的政治文化性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绍兴以后的朋党之争又从未间断,而孝宗时期,朋党之争同样采取了“锢人没世”之举,至韩侂胄执政,大兴“伪学”“伪党”之禁;史弥远独相,又步韩侂胄后尘,即时人所谓“一侂胄死,一侂胄生”①,实施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朋党政治。因此不仅使士人参政锐气不断遭到重创,而且政治上“畏祸及身”的心理日趋浓烈,绍兴期间开始出现的“弛其志气以求安于分量之所可胜,则与立功立名之事,固将视为愿外之图,而不欲与天人争其贞胜”的士人,在数量上也不断上升,并在相当程度上改变其社会角色,大批士人失去了参政主体而成为“专业”作家或学者,“江湖诗人群”的出现和大量道学人士专门从事书院的教学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如果说,主要是以政见之争为特征的熙丰新旧党争极大地激发了士人的参政热情,甚至不避神宗“雷霆之威”、王安石“虎狼之威”②,议论时政,使政坛呈现出异常活跃的状态,同时营造了与此相表里的、异常活跃的文学生态;那么,在以后不断趋向意气化的朋党之争中,作为文学生态的内在因子,创作主体不仅普遍怀有深刻的“畏祸及身”的心理,而且在“锢人没世”的际遇中,备尝了个体在政治与生命中的悲剧意味,而在残酷的党禁中,则又常常使创作主体产生适应的变异,以歌功颂德的话语系统适应在残酷党禁中显现出来的高压政治。
注释
① 详见《论财利疏》和《衙前札子》,《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二三、卷三八。② 《铨选资格》,《龙川集》卷一一。按:嘉祐五年苏轼以策论五十篇献宰相富弼,其中“如均户口、较赋役、教守战、定军制、倡勇敢之类,是煞要出来整理弊坏处”(《朱子语类》卷一三○第3100页);同年苏辙也进策25道,所论与苏轼相同(见《苏辙集·栾城应诏集》卷六至卷一○)。③ 《上哲宗论不宜分辨党人有伤仁化》,《宋朝诸臣奏议》卷七六第829页。① 据王明清《挥麈录·三录》卷一,梁寿声称自己在勘治此案时“未尝专指诗什”;又据《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五《蔡确新州之行》,高太后也说“(蔡)确不为渠吟诗谤雠,只为此人于社稷不利”。所谓“于社稷不利”,就是指蔡确有策立哲宗之功的传说,将高太后置于十分尴尬的处境。元祐党人正利用了高太后对蔡确的仇恨心理,借诗根勘蔡确,以达到其蓄意排斥政敌的目的。② 《长编》卷四二七“元祐四年五月辛巳”条引王巩《随手杂录》。③ 《续资治通鉴》卷八一“元祐四年五月丙戌”条。④ 《长编》卷四六三“元祐六年八月己丑”条。① 详《长编纪事本末》卷卷一○三《台谏言苏轼》。② 《再乞郡札子》,《苏轼文集》卷三三第930页。③ 《长编》卷四○四“元祐二年八月辛巳”条。④ 详见《辨题诗札子》,《苏轼文集》卷二九第937—938页。① 《长编》卷四二七“元祐四年五月丁亥”条。② 《长编·拾补》卷二一崇宁二年四月“丁巳”、“乙亥”、“戊寅”条。① 《续资治通鉴》卷八八“崇宁二年十一月庚辰”条。② 《长编·拾补》卷四七“宣和五年七月己未”条引《续宋编年资治通鉴》。③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禁元祐党人》(下)。④ 参见叶梦得《石林诗话》卷上,《历代诗话》第411—412页。① 《宋史全文》卷二四上,隆兴二年七“是月”条引,《四库全书》本。② 《宋史》卷四七三3《秦桧传》第13764页,中华书局1977年版。③ 《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辛卯”条注引,第2769页。④ 详见韩酉山《秦桧传》第169—18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⑤ 《要录》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戊申”条注引,第2775页。①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一,《丛书集成》初编本。① 王居安语,见《宋史》卷四○五《王居安传》第12252页。② 司马光《上神宗论王安石》,《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五第1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