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和谐

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和谐

重要的美学范畴之一。指审美对象多样化与多变化的和顺协调,事物诸层次的恰当排列,诸元素的适宜组合,诸阶段的顺畅发展。是优美的一种属性。如果说“多样化”是从横向的存在关系上说明了和谐构成元素的话,那么“多变化”就是从纵向的发展关系上说明了和谐的结构特征。同静态审美对象不同,许多动态的审美对象处于流动的四维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和谐不但表现在空间的构建中,也表现在时间的流变里。和谐的理论重心不在组成这种审美对象的因子成分,而在各因子间的有机整体化。可以说和谐的生命在关系中。元素间的配合要相称相融,各得其所,部分要沉没在整体之中,单项绝不能超越其在全局中的地位而凸现自身,各局部要形成有机的一体。虽然和谐美不是单质的美,但是由于多质天衣无缝的结缀,它却可以表现出单质的外在形态。和谐的本源是事物本身合乎规律的运动,给人的是均衡、安适、平和的审美感受。

和谐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审美形态。自然的和谐美没有刻意求工的人为痕迹,但是天工神斧也常造就出适度的协调。社会的和谐美主要表现在人类自身全面、均衡的发展上。艺术的和谐美是艺术家自觉的和谐意识在作品里的集中表露。音乐和弦的匀称,建筑比例的合适,绘画色彩的匀净,文学结构的和畅都表现着艺术的整一,渗透着艺术家的和谐感。和谐是人类最早发现的美感形态之一。早在公元前六世纪,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提出和谐问题。这些学者从数学和声学的观点研究了音乐节奏的和谐,并把这种单一艺术领域里的美学概念推广到全宇宙中去,提炼成为一种具有普通意义的美学形态。 “美是和谐”的命题虽然无法真切地说明美的本质,带有人类早期认识的直观色彩,但是把和谐作为一个美学范畴提出来,说明了人类自觉审美意识的产生,对后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