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艺美学要略·论著·《移情作用、内摹仿和器官感觉》
里普斯著。此文刊载于德国《心理学大全文献》第一卷(1903年)中,这是一篇具有代表性的论文,里普斯对移情理论作了简赅的总结。
正如里普斯在论文开篇所言的那样: “我在这篇论文里将讨论一般的移情作用”。他围绕着审美移情这一中心议题,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审美欣赏和审美对象的关系。在审美移情作用里,主观与客观如何从对立关系变成为统一的关系,即如何达到审美的物我同一境界;第二、一般的移情作用与审美的移情作用的不同性质;第三、审美观照对象的特定种类。
里普斯指出,审美欣赏存在于审美对象(客体)和审美情感(自我)的相互关系之中。作为唯心主义美学家,他始终强调审美快感是主体对于自身价值的主观感觉,是直接经验到的自我,但里普斯也注意到审美对象的客体,看到在审美欣赏里主体价值的感觉毕竟是对象化了的、人的生命、性格、思想和感情的外射必须依附于特定的对象。在西方美学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一直是难以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里普斯试图通过审美移情来使主客体的对立消融为一体,这对于认识审美现象特别是艺术审美现象具有一定的启发。显而易见,里普斯的美学观是唯心主义的,因此,他所言的审美对象不过是主体价值的感性形状,“对象就是我自己”,自我和对象的对立消失也不过是主观情感移入的结果。
里普斯还区分了一般的移情作用与审美的移情作用的不同性质。由于意志的摹仿和审美的摹仿(即审美的移情作用)是不同的。审美移情是聚精会神的自我观照活动。 “(摹仿)动作愈是不出于意志的,观照者也就愈完全地处在那所见的动作里。如果我完全聚精会神地去观照那动作,我也就会完全被它占领住……这样感觉到自己在所见到的形体里活动,我也就感觉到自己在它里面自由、轻松和自豪。这就是审美的摹仿”。与意志摹仿不同,审美摹仿是观照的自我, “观念性”的自我,不是实际“实践性”的自我。在凝神观照之中,主体向周围的现实灌注生命,并流连和沉没在对象之中。
最后,里普斯指出审美移情的对象并不限于人的形体动作,在其他事例中,如对建筑形式的观照里,移情作用在性质上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