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里讲的是什么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时期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并不是《大明律》。朱元璋认为,元朝是由于朝廷暗弱才惨遭失败,“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他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他对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处理尤为严重,还将亲自审理的案件汇总总结,并附以自己对吏、民的“训导”,合成一种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即大诰,以此来训诫和教导他们。
《明大诰》共4编236条,其中74条“大诰”,87条“大诰续编”,43条“大诰三编”,32条“大诰武臣”。《明大诰》的效力凌驾于《大明律》之上,处罚也较重,使用了很多如断手、阉割为奴等法外酷刑,是刑罚制度上的一大倒退。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行之有效,便在其他法规里加入了很多大诰的内容,同时也废除了一些法外酷刑。大诰在朱元璋死后基本丧失了法律效力。不过,在明朝末年时,若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