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答钱公辅学士书》唐宋散文鉴赏

王安石·答钱公辅①学士书》唐宋散文鉴赏

比蒙以铭文见属②,足下于世为闻人③,力足以得显者铭父母,乃以属于不腆④之文,似其意非苟然,故辄为之而不辞。不图乃犹未副所欲,欲有所增损⑤。鄙文自有意义,不可改也。宜以见还⑥,而求能如足下意者为之耳。

家庙以今法准之,恐足下未得立⑦也。足下虽多闻,要与识者讲之。如得甲科⑧为通判,通判之署⑨,有池台竹林之胜,此何足以为太夫人之荣,而必欲书之乎?贵为天子,富有天下,不能行道,适足以为父母之羞。况一甲科通判,苟粗知为辞赋,虽市井小人⑩,皆可以得之,何足道哉?何足道哉?故铭以谓“闾巷之士以为太夫人荣”,明天下有识者不以置悲欢荣辱于其心也。太夫人能异于闾巷之士,而与天下有识同,此其所以为贤而宜铭者也。至于诸孙,亦不足列。孰有五子而无七孙者乎?七孙业文{11}有可道,固不宜略。若皆儿童,贤不肖未可知,列之于义何当也?诸不具道{12},计足下当与有识者讲之。南去{13}愈远,君子惟慎爱自重。

【注】

①钱公辅:字君倚,常州武进(今属江苏)人。皇祐元年(1049)进士。仁宗时为太常丞、集贤校理,曾通判越州。其时(至和二年,1055)带有集贤院学士衔。②蒙:敬词,承蒙。属:同“嘱”,委托。③闻人:有名望的人。④腆(tiǎn舔):美好。⑤增损:增加或者减少,此指修改。⑥见还:将原文退回来。⑦立:建立,指家庙,即宗族祠堂。⑧甲科:科举考试的第一等。⑨通判:官名。在州府设置,地位略次于知府、知州,与地方长官共同处理政务,而且还有监察官吏的实权。署:官署,官员办公的地方。⑩市井小人:普通老百姓。市井,街市,旧时交易的地方。{11}业文:以文为业,都是学习写文章的人。{12}诸不具道:种种不一一细说。{13}南去:指钱公辅到越州(今浙江绍兴)任通判,地在北宋首都汴京之南,而作者写此文时在京任群牧判官。

这是一篇书信体的作品,作于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王安石当时在朝中任群牧判官。古代书信体的作品,有不少名篇,风格多样,这一篇是长于说理的佳作。

之前,朝中同僚钱公辅请王安石为他去世的母亲永安县太君蒋氏作墓志铭,王安石答应了。但墓志铭写好给钱公辅后,却收到钱的一封来信,认为“未副所欲”,即不符合钱家的要求,希望“有所增损”,对内容进行适当修改。这很出乎王安石的意外。他不愿意改动,要求将自己起草的墓志铭退回。为此,还特地写了这封信予以正面答复,就是本文的《答钱公辅学士书》。

文章第一段用以介绍具体的情况,说明复信的原因。对方希望能够有所修改,但是自己坚持自己的原则,认为“鄙文自有意义,不可改也”。对方看不上,那么只有请对方将原文送回,另请高明撰写。在这里,作者的态度是认真而严肃的,无可动摇也不可调和的。

接下来的第二段中继续申说“不可改”的几条理由。第一,“家庙以今法准之,恐足下未得立也”。意思是说,像太常丞、集贤校理这样的小官是不能立家庙的,只能是“祭如寝”。所以,即使以蒋氏丈夫钱冶而论,也才是“赠兵部员外郎”的职务,同样不符合立庙的标准。故而,均不能写进墓志铭里去。

第二,钱公辅有五个儿子,但还有公谅、公谨(官郑州新郑尉)、公仪、公佐四人的官衔均不值得写进去,七个孙子尚还年幼,“贤不肖未可知”,也不宜列名。如果长大了,“业文有可道”,当然可以增加。至于“通判之署”,有“池台竹林之胜”,风景虽美,也不值得写进先人墓志铭中来夸耀。这明确表明了作者的基本观点是重道轻俗,认为钱公辅口口声声要增加的东西都是俗不可耐的。

后文里的“贵为天子,富有天下,苟不能行道,适足以为父母之羞”就是间接讽刺说一个人官有多大,庙有多富丽堂皇,官署有多美丽,都是次要的,如果斤斤于此,足以说明为人之俗,视野之窄。

第三,作者在墓志铭中强调的恰恰是钱母蒋氏的高贵品德(即儒道),“自其嫁至于老,中馈之事亲之惟谨(亲自下厨房),自其老至于没(去世),纫缝之劳(亲手操持缝补之事)犹不废”。描绘了一位一生孝顺、勤劳、吃苦、公正、谨慎的古代妻子,处处体现出她的奉献精神。这是应该铭记却被钱公辅而忽略的,也是作者认为不应该的地方。

这封信虽然没有表达什么高远的志向,但是凸显了一个最起码的道理,就是利用先人的功名来追求名利是十分低俗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后人评论

唐顺之:“语甚切直,可以裁谀墓者。”(《文编》卷四十八)